官方分類:道路工程/建築工程(共用原件)
收錄文件:09611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施工規範(1060101.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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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09611 章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凡契約圖說註明須進行整體粉光地坪處理者均屬之,工作內容應至少包括整體粉光地坪處理及其完成後之分割、切縫等。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7921 章--填縫材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卜特蘭水泥
(2) CNS 381建築用生石灰
(3) CNS 1237混凝土拌和用水試驗法
(4) CNS 3001圬工砂漿用粒料
(5) CNS 10639水泥混合用聚合物擴散材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 等
1.5 資料送審須符合「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原頁影像(對照用)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1.5.3 水泥、砂、細粒料、水、石灰及聚合物化學摻料及其面層材料等之技術資料及證明文件。
¶ 1.5.4 樣品
(1) 擬採用之聚合物化學摻料之用料及砂漿之樣品各3 份。
(2) 提供顏色及表面修飾之30×30cm(即12×12in)之色板樣品各3 份供工程司選擇。
¶ 1.6 品質保證
依據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出聚合物化學摻料用料或混合料之產品出廠證明及保證書正本。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裝運材料應以密封包裝,包裝上應印有製造廠商名號、產品型式、重量及其使用期限(水、砂、細粒料除外)。
1.7.2 易受潮之材料應儲存於室內、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且通風良好之場所,並指定適當之人員管理。
¶ 1.8 現場環境
1.8.1 整體粉光地坪處理工作不得曝曬於烈日下,如為日正當中在室外施作時應搭建棚架,使氣溫維持常溫為度。如為室內施作時工作進行中及完成後均應保持對流、通風、維持適當溼度以利其養護。
1.8.2 但在施作中及施作完成48 小時內應避免乾熱氣流吹襲。
¶ 2 產品
¶ 2.1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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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具有結構樓地板混凝土灌注完成後,隨即進行施工之地坪處理,以符合省略砂漿粉光之施作過程及成本,並取得效果相同或更佳之整平效果。
¶ 2.2 材料
¶ 2.2.1 基本材料
(1) 卜特蘭水泥:CNS 61 Type I 一般用。
(2) CNS 61 Type II 污水、抗硫用(特定場所使用)。
(3) 粒料:CNS 3001。
(4) 水:水或符合CNS 1237 之規定。
(5) 石灰:CNS 381。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當混凝土表面達到收水現象時,是施作整體粉光的適當時機。
¶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前應以人工或機械方式在混凝土澆置後,隨即進行拍漿或相同效果之動作,期使粗粒徑之粒料、碎塊不致突出於表層,以利整平、粉光。
3.2.2 拍漿後,於施工面出現收水現象時,可在其上撒佈一層乾水泥粉粒後,即可應用各種經核可之整體粉光機具,施作整平及粉光動作。
3.2.3 重複施作相同之粉光動作直至達到平整為止。
3.2.4 必要時在少數狹窄區域內,無法以機具施作時,可採用人工整平、粉光之動作以輔助之。
¶ 3.2.5 分割及切縫
除契約圖所示或另有規定外,應以≦3m 為原則作水平及垂直雙向之分割切縫,其切縫寬度及深度參照製造廠商之建議,並經工程司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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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6 填縫
應符合「第07921 章--填縫材」之材料辦理。
¶ 3.3 清理
3.3.1 施工後應檢查施工面狀況,如表面仍有碎塊、油漬、柏油、膠類等物質,必須使用電動磨石機及輪機磨除突出處。
3.3.2 混凝土面之小裂縫凹洞部分,須用樹脂補平並經研磨平整。
3.3.3 以真空吸塵器吸除砂粒、雜物及灰塵。
¶ 3.4 養護
可採用經工程司核可之機具或方法,進行強制養護措施,其養護期限依據該機具製造廠商之建議。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本章所述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 4.2 計價
本章所述整體粉光地坪處理依契約圖說所示之面積,以平方公尺計價,單價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