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9410 水泥磨石子-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9410 章 水泥磨石子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水泥磨石子之供料及施工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圖說之規定,凡屬於水泥磨石子包括嵌銅條磨石子地坪磨石子踢腳及搗擺磨石子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3052 章--卜特蘭水泥
¶ 1.3.3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 1.3.4 第03390 章--混凝土養護
¶ 1.3.5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 1.3.6 第04090 章--圬工附屬品
¶ 1.3.7 第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卜特蘭水泥
(2) CNS 387建築用砂
(3) CNS 2306白色卜特蘭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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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NS 3001圬工砂漿用粒料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631室內粉刷用黏結劑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製造圖:標示不同色樣施工範圍、隔條間距、與牆面或其他材料接合收實處理方式及大面積分區施工次序等。
1.5.2 粒料配合、顏色及粒料比例證明書。
1.5.3 樣品:應先送各種材料樣品,並磨成不小於30cm 見方之成品樣品。
¶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6.1 應以工廠原包裝袋運送。
1.6.2 儲存於屋內乾燥木鋪板上,離樓地板及牆面至少10cm。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水泥:應符合CNS 61 卜特蘭水泥之規定。
2.1.2 砂:應符合CNS 387 建築用砂或CNS 3001 圬工砂漿用粒料之規定。
2.1.3 水:不含過量、油脂、酸、鹼及有機雜質之潔淨水。
2.1.4 白水泥:應符合CNS 2306 白色卜特蘭水泥規定,且無硬化結塊者。
2.1.5 顏色:磨石子應使用白水泥拌和。
2.1.6 顏料:應具有不被石灰浸蝕及不褪色之特性。
2.1.7 隔條:除另有規定者外,隔條須用厚2mm,寬15mm 之黃銅條或塑膠條,並須具有與磨石子同樣磨損度之密度及成份,隔條間距按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
2.1.8 踢腳線所用隔條,須與相連之磨石子地面所用者相同。
2.1.9 石粒料:應具有經工程司認可之抗磨硬度,並具有各種色澤,每種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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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均勻,不含泥土及雜質,用於地坪及搗擺石子板者為6~12mm 之級配粒料,用於台度及踢腳者為3~6mm 之級配粒料。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磨石子工作應俟一切他項工程完竣後,始可開始或收頭,以免受損或受擾。
3.1.2 混凝土底層或磚牆粉刷底層,在施築磨石子粉刷前,應徹底清理及築至準確高度及平面,但混凝土底層至少須養護28 天以上。
¶ 3.2 施工方法
3.2.1 底層水泥砂漿應以一份水泥三份篩過之清潔堅銳乾砂以適量之清水拌和。
3.2.2 底層凝固後,應將隔條按施工製造圖說尺度,以純水泥漿固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間隔不得大於1m,隔條之頂邊應較規定之磨石子面高出1~2mm 作為磨耗度,各方塊之邊緣均應設有隔條。
3.2.3 依據契約圖說位置及高度預埋止滑條等埋設物。
3.2.4 磨石子面層須用100kg 石粒及50kg 水泥之混合比例,先乾拌後加適量清水使成適當稠度之水泥混合物。
3.2.5 面層鋪設水泥石子混合物傾入隔條所隔成之格子內後,應以較重之石滾或金屬滾筒滾壓密實,直至多餘之水泥及水份擠出為止,並依據圖說之洩水坡度以鏝刀拍壓成光滑平面使與隔條頂邊齊平,面層露石率須在50%以上,並應均勻分布。磨石子面應保持潤濕,並應經至少6 天之養護。
3.2.6 所有磨石子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均須用機器加水打磨,惟邊緣及凹角等確不能為機器之磨片所能達到之處,得以人工用磨磚打磨。
3.2.7 所有磨石子面凝固後,先用24 號磨片打磨至表面平整,然後再用80 號磨片打光。第一度打磨工作完成後,所有磨石子面之空隙,均須用同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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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淨水泥漿填補,待最少48 小時以後始得再用80 號磨片施磨至少4 次。
3.2.8 所有磨石子面於磨光後,須用清水將表面洗掃潔淨,俟磨石子面乾透後打蠟2 次至表面平整光滑。
¶ 3.2.9 磨石子踢腳線
(1) 磨石子踢腳線應按圖說形狀及尺度正確施工,外角四面兜轉,內角則須割角兜轉,磨石子踢腳線上牆面如需要粉刷、貼面磚或其他飾面時,磨石子踢腳線應先築置並磨光。
(2) 磨石子踢腳線底度砂漿之畫線、刮毛等工作,應按「第09220 章--水泥砂漿粉刷」內之有關規定辦理,底度之面應做至離磨石子踢腳線1cm 處。
(3) 磨石子踢腳線所用隔條,應與相連接之磨石子地面所用者相同,其間距不得超過1.8m。
¶ 3.2.10 搗擺磨石子
依圖說尺度及厚度用4cm 寬(鉋光)之杉木條分隔成格子在一平整之表面上,再以前述粒料及配合比拌成水泥石子混合物灌注格子內,中層應置縱橫間距各20cm 之10 號鐵絲或6mm 直徑鋼筋網,其滾壓、磨面及處理方法如前述,搗擺磨石子板周圍亦應磨光。搬運安裝時應特別小心,務必保持稜角之完整。
¶ 3.2.11 對鄰近工程之損害
磨石子工作應不妨礙及污損本工程及其他鄰近工作之情況下進行。於磨石子過程中包括移除已損壞部分及重新補做部分,如對鄰近工作有所損壞、傷害或污染等情事,均應由施工承攬廠商負責賠償或修復,並應特別注意,不得將渣漿留存已完成之各種管子中,以免硬化淤塞。
¶ 3.2.12 渣滓之移除
磨石子工作所餘之渣滓應集中並以不漏水之盛具運離工地,地坪工作每完成一部分,即應將是項渣滓移去,且不得留存過夜。
¶ 3.2.13 修復
磨石子地坪或踢腳,如經查驗有空虛或裂痕時,其空虛或裂痕部分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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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重做。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水泥磨石子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完成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隔條、顏料、樣品、修補、清理及其他附屬工作等均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工作項目內。
¶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