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461 自動門-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8461 章 自動門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以自動控制系統操作為主之自動門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室內、外以電動、氣動或液壓等為動力,以各種材料所製造之自動門及其附屬之相關工作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自動門本體、框座、門鎖裝置、導軌、地閂、自動控制系統(高頻微波感應器或觸碰式感應器)、自動感應系統(紅外線掃描器)、永久性動力設備及控制箱(門扇開關速度控制裝置、手動開啟裝置、緊急煞車感應器、電腦自動追蹤定位感應系統(Sentrex)、安全保護裝置、固定件、必要之五金配件等。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 1.3.3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 1.3.4 第04090 章--圬工附屬品
¶ 1.3.5 第05090 章--金屬接合
¶ 1.3.6 第07900 章--填縫料
¶ 1.3.7 第08110 章--鋼門扇及門樘
原頁影像(對照用)
¶ 1.3.8 第08120 章--鋁門扇及門樘
1.3.9 第08130 章--不銹鋼門扇及門樘
1.3.10 第08210 章--木門
1.3.11 第08229 章--塑鋼門
1.3.12 第08800 章--玻璃及鑲嵌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183膠合玻璃
(2) CNS 2215粒片板
(3) CNS 2217強化玻璃
(4) CNS 2253鋁及鋁合金之片、捲及板
(5) CNS 2257鋁及鋁合金擠型材
(6) CNS 2441壓花玻璃
(7) CNS 2442浮式及磨光平板玻璃
(8) CNS 2541雙層玻璃
(9) CNS 3065玻璃棉保溫材料
(10) CNS 3288金屬網(或線)入板玻璃
(11) CNS 3476不銹鋼線
(12) CNS 3657岩棉保溫材料
(13) CNS 4234-1不銹鋼結件之機械性質-第1 部:螺栓、螺釘及螺樁
(14) CNS 4234-2不銹鋼結件之機械性質-第2 部:螺帽
(15) CNS 4341有色吸熱平板玻璃
(16) CNS 6400聚氯乙烯塑膠窗
(17) CNS 7184鋼製門
(18) CNS 7774硬質聚胺基甲酸酯泡沫塑膠隔熱材料
(19) CNS 7993一般結構用銲接H 型鋼
原頁影像(對照用)
(20) CNS 8058特殊合板
(21) CNS 8499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22) CNS 8901建築用油性填縫材料
(23) CNS 8903建築用密封材料
(24) CNS 9278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25) CNS 9907硬質纖維板
(26) CNS 9909中密度纖維板
(27) CNS 10209建築用墊條
(28)CNS 11227-1 耐火性能試驗法-第1 部:門及捲門組件
(29) CNS 11668防焰合板
(30) CNS 11669耐燃合板
(31) CNS 11988嵌板用紙芯
(35) CNS 13562防火門用合板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A167耐熱鎳鉻不銹鋼板、鋼片、鋼條
(2) ASTM A307螺栓
1.4.3 美國銲接工程協會(AWS)
(1) AWS D1.1-83銲接
(2) AWS D1.1-83銲接/熔接/銲條/預熱/鋼材非破壞性檢驗法或(結構銲接規範)
(3) AWS D1.1-86表4 銲接銲條
1.5 資料送審須符合「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施工承攬廠商應於施工前之適當時間內提送施工製造圖及技術資料,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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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應包括產品詳細說明書(型錄及技術手冊)、安裝與配合其他工程施工承攬廠商相關之施工製造圖或說明。
¶ 1.5.4 廠商資料
¶ 1.5.5 廠商資料
(1)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2)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 1.5.6 樣品
擬採用之門扇、框料及玻璃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 1.5.7 實品大樣
自動門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承攬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 1.6 品質保證
1.6.1 產品之不銹鋼及鋼料來源應檢附輻射線檢驗報告。
1.6.2 必要時工程司得抽樣,依據CNS 及本章之規定做材質試驗,並保留試驗紀錄,以備查閱。
1.6.3 本章工作屬專門技術,應由單一分包商負責安裝、施工;此分包商應為具有施工、安裝及修護、保養能力之專業廠商,並具有實際5 年國內工作經驗之證明者。
1.6.4 施工承攬廠商應於產品製造前提送上列各項有關證明文件,由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後續之備料、製作、安裝等工作。
1.6.5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原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6.6 本章工作完成驗收後,為確保本工作完工後操作、使用之功效,應由施工承攬廠商/分包商共同提供1 年保固切結書正本。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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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材料或施工不良而影響其效用,施工承攬廠商及分包商應無償負責修正或拆除重做。
(2) 有關本章工作項目之所有備用及更換零件,施工承攬廠商及分包商應保證1 年內有能力供應,且不得因製造工廠停止生產,或改換新規格而中斷供應。
(3) 分包商若為供應廠商或經銷商者,應具製造廠商之代理權或經正式授權之經銷商。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 2 產品
¶ 2.1 功能
¶ 2.1.1 殘障使用自動門
可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採用橫拉式或推門式自動門,其規格如下所述。
¶ 2.1.2 橫拉式自動門
(1) 具有一般性橫向推拉之功能,若為緊急逃生通道、開刀房者應具緊急推開逃生(Emergency Break Away)之功能。
(2) 門扇如為鋼板門或不銹鋼門時,因考量開啟力之關係,門扇自重應增加20%之重量為原則。
(3) 永久性動力設備及控制箱應具有控制門扇開、關速度、煞車及定位裝置之功能。
(4) 如契約圖說所示或有所規定為殘障用自動門時,其相關細部必須符合殘障使用之規定。列舉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A. 一般狀況下,可啟用之延遲開關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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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停電時,可啟用之手動式(觸碰式)感應裝置/延遲開關系統。
¶ 2.1.3 推開式自動門
(1) 具有一般性推開門向外開啟之功能,在緊急狀況或停電時均能具有可正、反方向以手動開啟裝置。
(2) 門扇開啟方向必須有緊急煞車感應器之裝置,並設有電腦自動追蹤定位(Sentrex)感應系統,以確實掌握門扇位置及開關定位安全措施。
(3) 永久性動力設備及控制箱應具有控制門扇開、關速度、煞車及定位裝置之功能。
(4) 如契約圖說所示或有所規定為殘障用自動門時,其相關細部必須符合殘障使用之規定。列舉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A. 一般狀況下,可啟用之延遲開關系統。
B. 停電時,可啟用之手動式(觸碰式)感應裝置/延遲開關系統。
¶ 2.1.4 自動控制系統
(1) 應可接受自動感應器之指令,能自動啟閉門扇,包括高頻微波感應器或觸碰式感應器等,其掃描、感應之角度及範圍至少應涵蓋深度為1.5m 及自動門開啟之寬度為準,選用方式另詳契約圖說上之規定。
A. 隱藏式安裝於護箱內,以動力設備驅動直線式開閉器。
B. 自動門之開啟維持時間、開啟速度、關閉速度、阻動能力、及起閉門扇之數據等均能分別加以調整。
C. 有自動控制及手動控制之選擇開關。
D. 安全保護裝置
a. 停電時,應能自動解壓而使門由自動控制回歸手動啟閉。
b. 門扇關閉時,受7kg 之阻力時,門扇應能立刻逆轉(開啟),而此逆轉裝置之感應阻力大小應可作調整。
(2) 自動感應系統包括動向探測系統及微處理裝置,應能經由紅外線掃描器識別掃描
原頁影像(對照用)
區內之人員/物體接近(開門過程)及離去(閉門過程)或留置(延遲時間)之情形。
A. 人員/物體接近門時,會有指示傳至自動啟閉裝置令門開啟。
B. 人員/物體離開門之掃描區時,會有指示傳至自動啟閉裝置令門關閉。
C. 開門之指令優於關門。
D. 掃描器之感應區大小應可作調整。
(3) 自動控制及感應系統之電源應於門扇啟閉時或馬達溫度超過85°C自動切斷。
¶ 2.1.5 其他
若有特殊規定必須為無菌或無塵要求之空間,其自動門扇機箱及控制箱應裝於外側,以防檢修作業時帶入病菌及塵埃。
¶ 2.2 材料
2.2.1 凡屬自動門之鋼板門、鋁門、不銹鋼門、青銅門、木門、塑鋼門、鋼板/玻璃門、不銹鋼/玻璃門或鋁框/玻璃門等門扇及門框部分均應符合本規範各該工作相關章節之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2.2.2 凡屬自動門之玻璃尺度、規格應能承受合理之外力及荷重,且不得小於契約圖說之規定,其餘應參照本規範「第08800 章--玻璃及鑲嵌」。
2.2.3 凡屬配電、管等均應配合相關工程廠商施作,並應於施工前提送整合完成之施工製造圖,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2.2.4 如無特殊規定時,凡國外進口之自動門相關產品之「自動控制系統」、「自動感應系統」、「動力設備系統」應為國外原廠商所製造,除門框及門扇、
固定件可由本地裝配外,其餘皆應由原製造廠商正式辦理進口,進場時需檢附海關及原廠之進口證明文件。
¶ 3 施工
原頁影像(對照用)
3.1 除另有規定外,應按ANSI A156 所定標準施工。
3.2 應由熟練工人施工,門機之固定及配管、配線均應符合製造廠商之安裝、
施工技術手冊規定。
3.3 申報完工時應檢附中、英文之維修、保養技術手冊及1 年之備用零件,並提供所有各項備用零件之型錄及參考價目表。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自動門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或平方公尺計量。
4.1.2 本章內之附屬工作項目,不另立項予以計量,其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如水泥砂漿、固定件、預埋配件、清理及本章第1.2.3 款所述之工作內容等。
(2) 不納入完成工作之試驗用構件。
¶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其費用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之計價內,不予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