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210 木門-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8210 章 木門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木門之門扇(或百葉門)、門樘及其零料、配件之材料、安裝、施工、
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圖說之規定,凡屬於木門樘及實木門、空心門、合板門、裝飾面板木門、木框玻璃門、木製百葉門或其他類似合成木製門類之門扇及門樘及其附屬零料、配件均屬之。
1.2.2 其他特別指定須適用本章節門類亦屬之。
1.2.3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4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木門(含必要之紗門)本體及門樘、門扇、繫結鐵件、必要之五金、預埋配件及完成後之填縫料、
表面塗裝等。
1.2.5 若在契約文件之工程詳細表中,門鎖、鉸鏈等五金已另行計量、計價時,其安裝工作仍應包含本章內。如須搭配保全設施之裝設而在門扇/樘上作必要之加工等亦屬之。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6200 章--細木作
¶ 1.3.3 第08700 章--門窗五金
¶ 1.3.4 第08800 章--玻璃及鑲嵌
原頁影像(對照用)
¶ 1.3.5 第09910 章--油漆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木材之分類
(2) CNS 444製材之分等
(3) CNS 1349普通合板
(4) CNS 2215粒片板
(5) CNS 2232尿素膠
(6) CNS 2706乳化聚醋酸乙烯膠合劑
(7) CNS 10148建築物木構造部分防火檢驗法
(8) CNS 11227-1耐火性能試驗法-第1 部:門及捲門組件
(9) CNS 11366熱固性樹脂裝飾板
(10) CNS 11668防焰合板
(11) CNS 11669耐燃合板
(12) CNS 12001木材用酚樹脂黏著劑
(13) CNS 14705-1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第1 部:圓錐量熱儀法
(14) CNS 15038建築用門遮煙性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須符合「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 1.5.2 品質計畫
¶ 1.5.3 施工計畫
¶ 1.5.4 施工製造圖
¶ 1.5.5 廠商資料
材料生產或供應廠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 1.5.6 樣品
原頁影像(對照用)
各類型木材料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 份,且能顯示其紋路、質感及顏色者。
¶ 1.5.7 實品大樣
木門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承攬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 1.6 品質保證
1.6.1 木門製品及材料之分等應符合CNS 442 或CNS 444 規定。
1.6.2 所有木門木料依建築及室內裝修相關法規之規定,若屬於依法必須使防焰耐燃或防火材質部分,應分別符合CNS 10148、CNS 11668、CNS 11669、
CNS 14705-1 或CNS 11227-1 等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
1.6.3 木門扇安裝前得依契約圖說規定作破壞抽驗。若有未按契約圖說或本章規定施作者,則該批門扇全部不得使用。一切損失由施工承攬廠商自行負責。
1.6.4 完工前後及保固期內,凡發現因使用材質不良或施作不良,以致成品有開裂、變形或其他缺損時,施工承攬廠商應負責拆去不良材質更換、重作,另因而損及其他處所而需補修之工料費用亦概由施工承攬廠商承擔。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所有已完成之木門製品在工場內、搬運中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工程司同意之適當措施保護。
1.7.2 木門製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覆蓋、不受潮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剔除,不得採用。
1.7.3 安裝後易於受損之木料表面應妥善施以保護。如因施工不慎損及已完成之木作及其他工作時,施工承攬廠商應負責修復。
1.7.4 木門製品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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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施工承攬廠商應無償改良。
¶ 2 產品
¶ 2.1 功能
2.1.1 本章所述之門扇及門樘必須符合正常使用功能。其為防火門製作之門扇或門樘者,應符合CNS 11227-1 之相關規定。其種類應包括但不限於橫拉門、推開門等。其為遮煙門應符合CNS 15038 之相關規定,並檢附證明文件。
2.1.2 木門扇所使用之一切木料必須紋理順直,並施以適合亞熱帶地區濕度10~15%之乾燥處理(自動蒸氣乾燥室定溫、定濕控制),不得有彎撓、節疤、蟲蛀等弊病。
2.1.3 橫拉門(含日式紙門)必須拆裝容易、開閉順暢,在合理使用狀況下,並不得產生門扇扭曲、變形之情形。
2.1.4 除另有規定外,紗門所用之門樘或門扇材料應符合前述規定,其使用之紗網應具通風及防止蚊蟲之功能。
¶ 2.2 材料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者外,所用材料均須符合下列規定。
¶ 2.2.1 實木
除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符合CNS 規格及「第06200 章--細木作」之實木或工程司同意之產品。
¶ 2.2.2 裝飾面板
(1) 合板及木芯板
A. 本工作所使用之合板應為熱壓法製造之一級品。
B. 所用膠合面板及底板之膠合劑,須為合成樹脂膠,其品質須符合CNS 2232、CNS 2706 或CNS 12001 規定之標準,且經CNS 1349之試驗,應無分層脫離或浮脹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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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防焰合板應符合CNS 11668 之規定,並通過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核發證明文件者。
(2) 熱固性樹脂裝飾板(俗稱美耐板)
應符合CNS 11366 之規格,其花式、顏色按契約圖說規定,使用前須送樣品經工程司核可。
(3) 塑合板(粒片板)
須以高溫高壓成型符合CNS 2215 之規定,其厚度及顏色按契約圖說規定。
(4) 其他貼面材料若另有規定使用其他貼面材料時,其規格、花式、顏色按契約圖說規定,使用前須送樣品經工程司核可。
¶ 2.2.3 木薄皮
須厚薄均勻,無潮濕、裂縫、節疤之缺陷,且木理清晰者,其使用種類按契約圖說規定,並應先行試作樣品送工程司核可。
¶ 2.2.4 木線板
按契約圖說型式,選用現有規格線板或依契約圖說製作實木線板,並送樣品經工程司核可。
¶ 2.2.5 玻璃
依契約圖示之規格製作,應符合「第08800 章--玻璃及鑲嵌」之規定。
¶ 2.2.6 門鎖五金
(1) 配合五金安裝須作補強、打磨、鑽孔及固定之工作。
(2) 若在契約文件之工程詳細表中,門鎖、鉸鏈等五金已另行計量、計價時,規格另詳「第08700 章--門窗五金」,但其安裝工作仍應包含本章內。
(3) 若無前述第(2)款之情況者,則視同應包含於本章之工作內容中。
¶ 2.2.7 其他必要之五金
除「第08700 章--門窗五金」規定以外之必要五金及配件,應符合契約圖說之功能需求及本章第3.2.3 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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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製作/產品
¶ 2.3.1 實木門
(1) 應按契約圖說型式及材質加工製作,其接頭均應為牢固接法加白膠補強固定。
(2) 如須暗釘輔助,限為銅釘或不銹鋼釘並將釘頭特殊處理,以不露釘頭為原則。
¶ 2.3.2 合板門/裝飾面板門
(1) 其面板採裝飾面板或貼薄木皮工法者,皆用機器熱壓木皮合板,再以貼木皮合板加工成合板門。
(2) 空心合板門扇骨架,除圖面另有標示外,一律採用≧3×4.5cm 杉木或柳安木間距45cm 雙向。中空部分應填充蜂巢紙芯或依圖面指示填充吸音棉。
(3) 空心合板門不論採用貼木皮或貼美耐板方式,其收邊採用以門扇木皮或門樘同系列實木收邊,厚度不得小於6mm。
¶ 2.3.3 木框紗門
(1) 除另有規定外,木框紗門門扇之框架均採用≧3×4.5cm 實木製作。
(2) 除契約圖說之規定外,使用尼龍紗、不銹鋼紗、鋁紗或其他材料製成之紗網時,其網格規定為每2.5cm 內不得少於16 目。
¶ 2.3.4 實木門樘
(1)一切門樘之線腳、結構式樣及尺度施工承攬廠商均須依照圖樣規定,先將大樣放出,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准施工。
(2) 各部材之接合以螺絲或排釘固定,頂端隅角且須做成斜交,外露部分均應刨光,裝用前如發現木料走動、變形,均應調換新料。
(3) 如圖面未有標示者,一律採用4cm×9cm 實木門樘。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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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 木料接合
(1) 木門製品應裝置平直,拼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牢固接合。
(2) 木門木料若採用非本規範規定之其他方式,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後方得施工。
¶ 3.1.2 保護措施
木門製品應以適當材料包護,務使邊角整齊無損。
¶ 3.2 施工安裝
¶ 3.2.1 安裝
(1) 門樘於砌入圬工牆內部分(例如:混凝土牆、磚牆等)相接處須滿塗熱柏油兩度,並按詳圖所示尺度、式樣做壓縫。
(2) 門樘上一切線板均以暗釘釘牢,樘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鐵片、
螺絲或電銲固定於牆體上,固定間距不得大於45cm。
(3) 豎立門樘時,應用斜撐撐牢勿使門樘變樣或偏斜,但不得釘於露面木料,俟牆壁完竣後始可拆去支撐。
(4) 門扇安裝時,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門扇啟閉與頂緣,兩側維持
1.5mm 之淨空隙,門下緣維持9mm 之淨空隙。
¶ 3.2.2 表面塗裝
(1) 除熱固性樹脂裝飾板或PVC 軟片貼面製成之門扇,其餘皆需表面塗裝。
(2) 圖面如無特殊註記者,表面須先行磨光後,採用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二底四度處理。
(3) 處理後表面須手感良好,塗膜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不平現象。
(4) 如需採用油漆等表面塗裝時,應符合「第09910 章--油漆」之規定。
¶ 3.2.3 必要之五金配件
(1) 配合五金安裝須作補強、打磨、鑽孔及固定之工作。
(2) 須按契約圖示型式或五金表選用,圖面若未註明者依工程慣例擇用,均須於施工前送樣審定,工地現場並應試組裝1 組,供檢視其實際
原頁影像(對照用)
效果及功能,經工程司核可後,方能大量採購後安裝施工。
(3) 必要五金、材料及型式如無特別規定,採用不銹鋼製五金配件。
¶ 3.3 清理及保護
¶ 3.3.1 施工完成後
(1) 施工面應清理潔淨並須乾透。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已完成之工作上。
(2) 釘結時不得損及裝修材料或其他工作,否則因而導致之損失由施工承攬廠商負全責。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木門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計量。
¶ 4.2 計價
4.2.1 木門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型別及安裝數量,以樘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包括紗門、門鎖、固定件、五金配件、水泥砂漿、填縫材、表面塗裝、清理、試驗用構件等。
4.2.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門鎖、鉸鏈等五金已包含於本章工作項目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