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100 金屬門扇及門樘-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8100 章 金屬門扇及門樘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適用於建築物使用之金屬門扇及門框。
1.1.2 說明金屬門扇及門框(含百葉或必要之紗門)之材料、安裝、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圖示之規定,凡屬於金屬門扇及門框(含百葉或必要之紗門)
主框料與其相關之週邊零料、配件、五金、固定件、玻璃、填縫劑及門樘之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金屬門扇及門框(含百葉或必要之紗門)本體及門框(樘)、止風板、連動桿、門扣、把手、玻璃、
玻璃壓條、防雨條、輥輪、排水器、鉸鏈、檔塊、補強鋼料、錨接頭、
螺釘、鉚釘、固定支架、必要之五金、預埋配件等。
1.2.3 若在契約文件之工程詳細表中,門鎖、鉸鍊等五金已另行計量、計價時,其安裝工作仍應包含本章內。如須搭配保全設施之裝設而在門扇/框上作必要之加工等亦屬之。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3410 章--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
1.3.3 第04090 章--圬工附屬品
1.3.4 第07900 章--填縫料
1.3.5 第08700 章--門窗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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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 第08800 章--玻璃及鑲嵌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4熱浸鍍鋅鋼片及鋼捲
(2) CNS 2442浮式及磨光平板玻璃
(3) CNS 3092鋁合金製窗
(4) CNS 4234-1不銹鋼結件之機械性質-第1 部:螺栓、螺釘及螺樁
(5) CNS 4234-2不銹鋼結件之機械性質-第2 部:螺帽
(6) CNS 6183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7) CNS 7184鋼製門
(8) CNS 8499冷軋不銹鋼鋼板、鋼片及鋼帶
(9) CNS 9278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10) CNS 10209建築用墊條
(11) CNS 11073銅及銅合金板及捲片
(12) CNS 11227-1耐火性能試驗法-第1 部:門及捲門組件
(13) CNS 11526門窗抗風壓試驗法
(14) CNS 11527門窗氣密性試驗法
(15) CNS 11528門窗水密性檢驗法
(16) CNS 12431橫拉窗用五金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4.3 其他相關之規定JIS、DIN、UL、BS 等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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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廠商資料
(1) 材料生產或供應商資料及技術文件。
(2) 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 1.5.5 樣品
各類型金屬門扇及門框材料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 1.5.6 實品大樣
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承攬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1.5.7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8 證明書:如有電銲工作時,應附電銲工的資格合格證明書。
¶ 1.6 品質保證
1.6.1 產品之金屬門扇及門框材料及其配件、必要之五金品質應符合本章之規定。
1.6.2 依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原製造廠商出具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6.3 所有金屬門扇及門框成品出廠應貼黏製造、檢驗標籤。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金屬門扇及門框製作完成經出廠檢驗後,須用適當之材料包裝其外露部分,在四角採用瓦楞紙包裝妥當(與混凝土或圬工牆接觸部分之邊緣,須預留1.0cm 以上寬度不得包覆以利粉刷),以防運輸時碰傷並防水泥漿或其他材料沾污金屬材料表面。
1.7.2 所有金屬門扇及門框在搬運時,均應輕取輕放,用力均勻,不得任意拖拉,致使金屬材料變形。
1.7.3 置放時均須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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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產品
¶ 2.1 功能
¶ 2.1.1 抗風壓
(1) 所有室外門應能承受建築技術規則(CBC)“建築構造篇”第一章第四節第33 條規定及契約圖示要求之風力作用。
(2) 依室外門擬安裝處所之風力分級區及高度所受之風壓力,按CNS11526 之規定,抗風壓強度之等級為360 等級或240 等級,其負風壓強度應為正風壓之1.5 倍。
¶ 2.1.2 氣密性
應符合CNS 11527 或ASTM 及下列規定之等級:
(1) 橫拉門/推開門/直軸門:2 等級或8 等級,<2 m3/hr/m2。
(2) 固定門:1 等級或2 等級,<2 m3/hr/m2。
¶ 2.1.3 水密性
應符合CNS 11528 或ASTM 及下列規定之等級:
(1) 橫拉門/推開門:35 等級或50 等級。
(2) 直軸門:50 等級或60 等級。
¶ 2.1.4 隔音性
依CNS 3092 規定測試,住宅用至少須達20 等級;辦公用至少須達25 等級。
¶ 2.1.5 開啟力試驗
拉門應符合CNS 7477 開啟力性能之規定。
¶ 2.1.6 通風及防蚊蟲之考量
除另有規定外,紗網應有80%以上透空且具通風及防止蚊蟲之功能。
¶ 2.2 材料
¶ 2.2.1 基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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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契約圖示另有規定,金屬門扇(含百葉)材料或門框之品質(耐衝擊性、耐燃性、耐冷熱反覆性、耐候性)應參照並符合CNS 或ASTM或[各該進口金屬門扇及門框原產國之國家標準]。至少應包括下列各種:
A. 鋼 製:應符合CNS 1244 或ASTM 之規定。
B. 鋁 製:應符合CNS 7477 或ASTM 之規定。
C. 不銹鋼製:應符合CNS 8499 或ASTM 之規定。
D. 銅 製:應符合CNS 11073 或ASTM 之規定。
(2) 防雨塑膠條及玻璃嵌條應採用耐久性之PVC 製造,其性能符合前述CNS 10209 之規定。
¶ 2.2.2 固緊件
(1) 補強金屬料及固定片採用符合CNS 6183 或CNS 9278 之鋼板製造,其表面並經鍍鋅處理,必要時可採用不銹鋼取代之。
(2) 鉸鏈及門鎖位置之補強板至少3mm 厚外,其他均為至少1.6mm 之不銹鋼板。
(3) 應為隱蔽式,並應與本規範第04090 章「圬工附屬品」相互搭配之。
(4) 不銹鋼螺絲、螺栓、螺墊帽、墊圈採用符合CNS 4234-1 及4234-2或其他相容之金屬製成,外露部分處理應與金屬料顏色相配。
(5) 門扣以CNS 8499 SUS 316 或SUS 304 型不銹鋼製造,門檔、止風板、輥輪以尼龍製造。
¶ 2.2.3 附件
(1) 門緣:用冷軋、無雜質、光滑之鋼板。
(2) 活動押條..厚度至少為1.25mm 之鋼板。
A. 在公共區..以隱藏式扣件內部連接。
B. 在非公共區..用扣件固定。
(3) 門舌片..盒型。
(4) 五金補強板..鉸鏈及門鎖位置應內襯補強板至少3mm 厚。
(5) 押條之扣件:不銹鋼機械用平頭十字紋(Philips Head)螺絲須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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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押條。
¶ 2.2.4 門鎖五金
應符合本規範「第08700 章--門窗五金」規定。
¶ 2.2.5 填隙片
應為鋼製、鋁製、不銹鋼製或塑膠製,鋼板表面需8μ以上鍍鋅處理。
¶ 2.2.6 空隙充填料
可用軟木塞、纖維板、礦棉、玻璃纖維棉或其他經工程司核可之防火材料為充填料。
¶ 2.2.7 玻璃
(1) 若無其他規定,得採用符合CNS 2442 之浮式玻璃。
(2) 其尺寸及規格應能承受本章第2.1 項「功能」之風壓及荷重,且不得小於圖說之規定,並參照本規範「第08800 章--玻璃及鑲嵌」。
2.2.8 凡與框架搭配使用之金屬製收邊料及類似配件應為金屬製,其形狀、尺寸及色澤須符合設計要求。
¶ 2.2.9 填縫劑
應符合本規範「第07900 章--填縫料」規定之單成分中性矽膠填縫劑。
2.2.10 紗門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使用尼龍紗、不銹鋼紗、鋁紗或其他材料製成之紗網,其網格規定為每2.5cm 內不得少於16 目。
¶ 2.3 產品
2.3.1 本章工作所述之金屬門扇及門框當作防火門時,其設計應符合CNS11227-1 或UL 或BS 及建築技術規則(CBC)第76 條之相關規定。
2.3.2 當作防火門應有自動關閉之設備,以保持平時門關閉;或以偵煙器連動之設備,使門遇火則自動關閉。
2.3.3 一般金屬門扇及框,應符合CNS 7184 或ASTM 之規定。
2.3.4 金屬門扇及門框表面處理之顏色及質感應依契約圖說處理。
¶ 2.4 加工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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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應參照CNS 7184 之規定外,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2.4.1 金屬門扇及門框所使用之金屬料應符合CNS之規定,且不得有彎曲變形,並應正確組立及固定所需的全部補強金屬料、螺栓、螺母及填隙片。
2.4.2 除本規範「第08700 章--門窗五金」規定以外之必要五金及配件,應符合契約圖示之功能需求及CNS 12431 或採用CNS 8499 及CNS 3476 之SUS316 或SUS 304 型不銹鋼製品或不會腐蝕之材料,其餘隱藏部分至少應採用耐腐蝕或已施防銹處理之材料。
2.4.3 直軸門轉動時,應在開啟100°及150°處以特製之鎖軸(Locking Pin)
予以固定。
2.4.4 所有金屬門扇及門框須照契約圖所示立面式樣製作,其細部尺度經工程司核可時,可配合外牆裝修面材之整體性適度調整,並須與混凝土或砌磚工作配合連繫,所有大小開口、孔洞均應預留,不得事後敲鑿。
¶ 2.4.5 門扇
(1) 門扇之縱向加強件間距不大於150mm。以點銲將加強件與面板之內面銲接。
(2) C 型鋼應以滿銲與面板之內面銲接。銲接之周緣修飾與毗鄰面齊平。
(3) 銲接時應使用氬氣電銲,銲縫不得露於表面,銲接處須研磨平滑,並與毗鄰之表面密接,門扇之成品應牢固、平直、無缺陷。
(4) 玻璃嵌裝開口應作槽形,轉角斜接,押條退縮,固定螺栓為平頭式。
(5) 五金系統之榫口、加勁、鑽孔、成型等配合工作應於工廠完成。露出型五金及隱藏式關門器均應加補強金屬板,補強金屬板不得露明,門檔應銲於室外雙扇門之外側。
(6) 門扇與門之間距不得大於3mm,與地板之淨距除另有規定,不得大於10mm。
¶ 2.4.6 門框
(1) 轉角以斜接或平接方式為之,其一截面之深度與寬度均應滿銲,扣件應為隱藏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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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銲接點應研磨平滑,使之能與毗鄰表面平齊。
(3) 預留玻璃及墊片之押條安裝孔,玻璃押條固定螺栓之間距不得大於225mm,固定螺栓須鑽孔埋設。
(4) 成型押條..於框架角處以45°斜角式或對接式固定,在非公共區可用螺栓固定,所有應為埋頭式。
(5) 預留消音墊片安裝孔。
(6) 將臨時門撐器安裝於框架底部。
(7) 五金之榫口、加勁、鑽孔成型等配合工作應於工廠完成。外裝型五金及隱藏式關門器均應加補強金屬片,補強金屬片不得露明。門舌片應預留空隙。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所有門必須依據契約圖示而經實地測定之正確墨線位置,平直配置安裝。
3.1.2 在安裝前,須對安裝之門扇及門框表面及開口檢查有無缺陷;如有應予修正。
3.1.3 安裝時若須鑿穴或配合新工法或預鑄工法施作時,另詳本規範「第03410章--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等,其作法及細部尺度之調整應於事前提請工程司核可。
¶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示另有規定外,外牆門框外側四周與牆面接著處於圬工粉刷時須預留凹槽,待粉刷乾透後,先以適當之底材(Primer)塗佈於接著物表面,再用防水填縫劑填於凹槽,以防雨水滲入。
3.2.2 門扇及框之安裝應與相關其他工作密切配合,並按圖施工。
¶ 3.2.3 門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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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門框須以裝飾完成地板高程為標準,並錨碇於結構樓板上。結構體與裝飾完成之地板高程不同時,則以錨片延伸到結構樓板。
(2) 門框須垂直,排列整齊錨碇。側框之錨碇至少二處,且其中心間距不得大於60cm。結構體應可容納隱藏式框架之錨碇;否則須於框架錨碇後拆除之。
(3) 門框須與相鄰結構體錨結,並以砂漿在現場灌滿充填之。
3.2.4 門扇..門扇之安裝須使開關動作平順,且無雜音之現象。
3.2.5 各項繫件固定於結構體內者,應配合工程進度事先在正確位置預埋牢固,安裝預埋件若需銲接應做好防銹處理。
3.2.6 門框與牆壁相接處,應以填縫劑封邊。
3.2.7 使用五金時,須按照五金製造廠商之樣板及說明書指示,調整五金使易於操作,螺栓固定件應使用隱藏式。
¶ 3.3 檢驗
金屬門扇及門框製造及安裝尺度許可差及檢驗標準,應依據CNS 7184 之規定試驗。
¶ 3.4 清理
3.4.1 安裝時不慎沾上水泥、灰漿等應在未乾前以清水沖洗或濕布拭除。
3.4.2 使用與填縫劑相容之溶劑,清除多餘或污染之填縫劑。
¶ 4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