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7133 塑膠薄膜防水層-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7133 章 塑膠薄膜防水層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塑膠薄片防水層之材料、安裝、施工及檢驗等供料與施工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圖說之規定,凡屬於各種屋面、地下層及其他施工面或圖說上註明須做塑膠薄片防水層者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等亦屬之。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0145建築物防水用基布及他物積層之合成高分子膠布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施工製造圖
1.5.4 樣品
原頁影像(對照用)
各類塑膠薄片防水層樣品及其配件,應依其實際產品或製作約30cm 長度或正方之樣品各3 份,且能顯示其質感及顏色者。
¶ 1.5.5 實品大樣
各種塑膠薄片防水層產品、製品或現場整體單元,除另有規定外或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施工承攬廠商製作實品大樣,經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該核可之實品大樣得作為完工成品之一部分給予計量、計價。
1.5.6 提送所採用材料及產品材質、強度符合規定之試驗證明文件。
1.5.7 所採用之施工用機具及器材等技術資料。
¶ 1.6 品質保證
1.6.1 遵照本章引用標準及相關規定。
1.6.2 遵照本章相關準則之規定,提送供料或製造廠商之出廠證明文件及保證書正本。
(1) 承包廠商應提出符合CNS 標準之防水證明
(2) 產品應印製浮水印標記於防水層上
1.7 運送、儲存及搬運
1.7.1 產品運至工地時應是原裝且未曾開啟過,並標示製造商名稱、標記、參考規範編號及等級。
1.7.2 產品須保存在許可的乾燥環境下,儲存時要直立,避免與土壤及屋外天候接觸,隨時保持乾燥狀況。
1.7.3 產品為易燃品須小心處理,避免受到損害。
¶ 2 產品
¶ 2.1 功能
本章所提之「塑膠薄片防水層」係由防水膜及其保護層共同組成一完整之防水層系統,提供建築物屋面或地面層、地下層之整體防水功能。
原頁影像(對照用)
¶ 2.2 材料
¶ 2.2.1 防水膜
防水膜材料除契約有規定外,防水膜材料應符合CNS 10145 之相關規定。
¶ 2.2.2 施工使用之附屬材料
需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之產品,由防水膜製造商提供或推薦使用並於工程司核可之同等級品或廠商出產之成品。
¶ 2.2.3 保護層材料
防水膜保護層除圖說另有規定外,層頂部分為至少5cm厚之泡沫混凝土,地下層外牆部分為2.5cm 之PS 板。
(1) 5cm 厚之泡沬混凝土適用於屋頂部分或地面層。
(2) 2.5cm 厚之PS 板適用於地下層外牆部分。
(3) 其他防水板依契約圖說規定。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混凝土施工面上之模板須先拆除,以免有積水情形,如使用養護劑須採用潔淨者,避免使用含有油、臘或顏料之養護劑,表面如有破損處須先修補妥善。
¶ 3.1.2 施工方法
(1) 混凝土表面於施工前應先用水泥砂漿以鏝刀飾平,使之乾燥,並清除油污、塵屑、碎石等雜物,最少得有7 天之完善養護。
(2) 水泥粉光表面應使之乾燥,並清除油污、塵屑、碎石等雜物,最少得有7 天之完善養護。
3.1.3 施工前底塗(油)塗佈時必須保持施工面之乾燥。
¶ 3.2 施工要求
3.2.1 施工前應先塗佈1 層底塗(Primer)或水氣阻斷劑,用量約3~5m2/L。
原頁影像(對照用)
3.2.2 將牆角彎曲處、落水頭基座及女兒牆凹槽等應依契約圖說或廠商施工手冊之規定予以補強處理。
3.2.3 依水流方向自低處往高處順序鋪設,並依施工面之形狀放樣裁剪。
3.2.4 以噴槍或刷子均勻佈塗接著劑於施工面上,接著劑用量約6~9m2/L,再以滾輪加壓黏貼固定防水膜。
3.2.5 防水膜之搭接寬度至少7.5cm 以上,再以自走式定溫定速熱風機熔接幅寬約4cm,無法以機械熔接者,則以本體接著劑溶合黏接幅寬7.5cm 以上。
3.2.6 保護層:防水膜須加鋪保護層保護。收邊部分需加泛水板處理詳契約圖。
¶ 3.3 檢驗
3.3.1 以45psi 壓力器檢查接縫是否被高壓空氣擠漲鼓起或底部蓄水20cm 高及72 小時以上偵測接縫處是否有滲漏。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所述各種塑膠薄片防水層依契約圖說所示之水平或垂直投影面積及施工位置以平方公尺計量。
(1) 本章工作之附屬項目如樣品、水氣阻斷劑、接著劑、封合膠泥材料、
保護層材料、測試及滲漏之修補等不予計量。
(2) 計價,其費用已包含於防水層之計價項目內。
(3) 表面或泛水處理等不予計量。
4.1.2 保護層材料依契約圖說予以單獨計量。
¶ 4.2 計價
4.2.1 本章所述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項目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
原頁影像(對照用)
工作等費用在內。
4.2.2 本章所述工作如無工作項目明列於工程詳細價目表上時,則視為附屬工作項目,已包含於其他相關項目之費用內,不予單獨計價。
4.2.3 保護層材料依契約圖說予以單獨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