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5121 橋梁鋼結構-施工規範(1060101.V1)(2/2)
(2) 搬運、架設之檢查所有構材應於運往工地之前,用油漆將安裝記號及方向記明,重量超過5 公噸之所有構材,應將其重量及重心位置標明於明顯易見之處以便安裝。搬運中易受損之構材,應在搬運前妥為包紮,包紮方法應先取得工程司之認可。施工承攬廠商應針對工地交通實況,根據前送施工計畫書所列原則,詳繪安裝及架設之方法、步驟、使用機具之性能、所擬設立之臨時支架或門型塔架、臨時斜撐及一切因架設本工程鋼橋所需各項圖說及計算書,編製妥善之鋼橋架設計畫書,於架設前送請工程司核定。現場安裝方法應與工廠試拼裝時之支承狀態一致。施工承攬廠商應將安裝及架設方法對本工程鋼橋結構應力之影響,詳細計算,並將計算結果及安裝方法編入上述鋼橋架設計畫書內,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實施。如工程司認為該計畫書應重編時,施工承攬廠商應即照辦。任何構材須臨時放置工地時,應使構材不與地面直接接觸,並應防止由於臨時支架滑倒或與其他構材相碰而損傷,較長構材在架設就位前,應於適當之距離設置支架支持之,以免因本身之靜重而產生永久性之變形。吊裝用之機具、
鋼索及其他臨時設備,在開始安裝架設前,應報請工程司查驗,如工程司認為應更換或增添某種機具設備時,施工承攬廠商應即照辦,不得藉詞拖延。施工承攬廠商應先將架設用臨時吊具之設置位置及其詳圖送請工程司認可後,依第05091 章「銲接」之規定在工廠銲接。工作完成後,所有吊具之剪切,不得損及鋼橋原有構材。施工承攬廠商應依照經工程司核定之架設計畫書之作業程序及構材之吊裝順序,將所有構材按照吊裝符號予以細心安裝與架設,不得有損傷鋼材等情事。構材之接觸面,應於安裝架設前清理潔淨,不得附著油脂或其他污物。臨時固定安裝物之螺栓,應有設計螺栓數之1/3〜1/2,視所使用之安裝與架設方法所需,由施工承攬廠商自行調整。構材吊裝完成,正式完成連接接頭前,應檢查上拱度(須預估連接可能引起之變形)孔徑準確度及各接合構材尺度之精確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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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詳細檢查構材吊裝完成後之形狀,是否與契約圖說相符。
(3) 強力螺栓之接合
A. 接合面之處理接合構材之接觸面,應保持有0.4 以上之摩擦係數,並應無鬆屑、
銹碴及油脂等物。但可依工程司指示塗佈乾膜厚30μm 之無機鋅粉底漆防銹。
B. 接合面之空隙構材與續接板(Splice Plate)或連接板(Gusset Plate)栓緊後應互相密接。如接合面無法平直時,應照表05121-8 所列方法處理。
表05121-8 接合面不平時之續接實際厚度差處理方法1mm 以下不必處理未滿3mm相差部分切削成漸斜坡度(Taper)
3mm 以上加墊片(Filler)
C. 栓緊順序螺栓群之栓緊工作,應如附圖所示,由中間逐漸向兩端進行,並分兩次以上栓緊完成為原則。如使用TS 或TC 型強力螺栓時,扭力控制部件應於第二次栓緊時方得扭斷。
D. 基礎螺栓之安裝
a. 基礎螺栓應以樣板及固定架等充分固定,並裝設於正確位置,以防止澆置混凝土時受衝擊而移動。基礎螺栓之埋設方法,施工承攬廠商應於施工前送請工程司書面核可。所需費用均已含
| 實際厚度差 | 處理方法 |
|---|---|
| 1mm 以下 | 不必處理 |
| 未滿 3mm | 相差部分切削成漸斜坡度(Taper) |
| 3mm 以上 | 加墊片(Fill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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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工程費內,不另給價。
b. 錨栓安裝精度應符合本章第3.2.3 款之規定,如超過許可差時,施工承攬廠商應提出適當可行之矯正方法,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
c. 錨栓安裝後,應有適當之保護措施,以防止銹蝕、彎曲及其他損傷等。
d. 柱基板與混凝土間,應依契約圖說所示預留適當之空隙,並於安裝後以無收縮性水泥砂漿將此空隙確實填滿。
e. 基礎螺帽鎖固(a) 在柱基板下充填砂漿充分硬化後,螺帽鎖固要使所有的螺栓張力能均勻鎖固。如導入軸力或鎖固方法有特記者,則依其特記;如無特別指定時,為使螺帽能確實鎖固,則依(b)之順序將螺帽鎖固。
(b) 使用扳手一次鎖固 → 做記號 → 二次鎖固螺帽。
(c)基礎螺栓之螺帽在柱腳露出時為雙重螺帽(Double nut),如埋設於混凝土時,一般均為單層螺帽。
¶ 3.3 現場品質管理
¶ 3.3.1 剪力釘之銲接
銲接剪力釘之鋼板面應處理清潔,不得有油漬、水份及其他污雜物。鋼板預熱溫度及銲接施工應依AWS D1.5 之規定辦理。
本節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公路橋梁標準規範施工篇及AWS D1.5 等有關規定辦理。
¶ 3.3.2 銲接
(1) 天候氣溫在0°C以下時不得銲接。雨天或濕度過大時,即使在屋內亦應先確認銲接部位之表面及裡面無殘存水份時,才可實施銲接工作。
風速超過依銲接程序(Welding Procedure)所定界限時,除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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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之防風設備並經工程司認可,否則不得銲接。
(2) 銲接部位之缺陷在銲接部位,不得有龜裂(Crack)、有害之氣孔(Blow Hole)、夾碴(Slag Inclusion)、重疊銲接(Over Lap)、銲邊燒損(Undercut)、
不整齊之波面及銲疤(Crater)以及尺度不準等缺陷發生。
(3) 銲接變形矯正及應變消除構材因銲接而引起變形時,用壓平法或瓦斯加熱法矯正消除,用加熱法矯正時,鋼材表面溫度不得超過900°C,亦不可在赤熱狀態時用水冷卻。如為熱處理低合金鋼,則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750°C,且須於空氣中自然冷卻或冷卻至600°C以下再用水冷卻。銲接變形矯正及應變消除應於鍍鋅前實施至符合表05121-9 之規定,構材鍍鋅後不得用瓦斯加熱法矯正。
表05121-9 銲接缺陷之整修項別缺 陷 情 形整 修 辦 法1 鋼料表面有明顯傷痕3 鋼材邊面之層狀裂痕4 弧擊(Arc-Strike)
¶ 5 銲接裂痕
¶ 6 銲道表面凹痕
¶ 7 重疊銲接
用砂輪磨平。
| 項別 | 缺 陷 情 形 | 整 修 辦 法 |
|---|---|---|
| 1 | 鋼料表面有明顯傷痕 | 銲接補強後,用砂輪磨平,銲道長度至 少 4cm 以上。 |
| 2 | 鋼料表面有不明顯傷 痕 | 用鋼鑿或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 後,銲接補強,並用砂輪磨平。 |
| 3 | 鋼材邊面之層狀裂痕 | 用掘槽熔切器將板挖至板厚之約 1/4 處 後銲接補強並用砂輪磨平。 |
| 4 | 弧擊(Arc-Strike) | 鋼料表面產生凹痕時,應銲接補強並用 砂輪磨平,如僅稍有痕跡時,用砂輪磨 平即可。銲道最小長度,應有 4cm 以上。 |
| 5 | 銲接裂痕 | 應將破裂部分全部挖除,查明發生原因 後,改善重銲。 |
| 6 | 銲道表面凹痕 | 用掘槽熔切器,將不良部分挖除後重 銲。銲道最小長度應有 4cm 以上。 |
| 7 | 重疊銲接 | 用砂輪磨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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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別缺 陷 情 形整 修 辦 法8 銲道表面之凹凸用砂輪磨平。
¶ 9 銲邊燒損
(4) 工地銲接作業時,對於天候、溫度、濕度、風速等均應隨時確認,並作成紀錄嚴格管理。開槽處受潮時,應將水份完全除去後,方可銲接,雨天或可能下雨之天氣,應中止銲接工作,在炎熱天氣、夜間或其他可能影響銲接品質之作業環境施工時,應採取適當之必要措施,力求獲致與工廠銲接相當之施工條件,以確保施工品質。
¶ 3.3.3 安裝架設之機具及臨時設施
安裝架設期中所使用之機具及臨時設施等由施工承攬廠商自行負責其設計及使用上之安全,凡因架設臨時支撐或門形塔架,由於結構計算錯誤或因架設工作不良,因而導致任何當事人之生命及財產損失,概由施工承攬廠商負全部賠償責任並完全承擔因此所引起之刑事責任,與業主及工程司無涉。如上述臨時構造物計算錯誤或安裝架設工作不良,導致本工程永久結構之損害及影響工期時,施工承攬廠商並應完全負責賠償。
¶ 3.3.4 工地架設之主要工作項目
工廠內製作及工地架設之主要工作項目,施工承攬廠商應會同工程司檢查。工程司亦可以書面通知施工承攬廠商會同檢查其認為有必要之工作項目,施工承攬廠商不得拒絕。凡有連貫性之工作項目,如檢查結果不合規定要求時,施工承攬廠商不得進行次一項目之作業,如有違誤,一切損失概由施工承攬廠商負責。
¶ 3.4 檢驗
¶ 3.4.1 剪力釘施工及檢驗
施工中及銲接完成後之檢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在每次開始施工前,至少應先試銲2 只剪力釘,以檢視電銲機具及
| 項別 | 缺 陷 情 形 | 整 修 辦 法 |
|---|---|---|
| (Overlap) | ||
| 8 | 銲道表面之凹凸 | 用砂輪磨平。 |
| 9 | 銲邊燒損 | 銲接補強後磨平。銲道最小長度應有 4cm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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銲槍之操作與調整是否適當,並將試銲完成之2 只剪力釘彎曲30°後檢查有無銲接破裂,俟該2 只剪力釘試驗合格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繼續進行施工。
(2) 所有剪力釘於施工後,均應經目視檢查,並以每100 只抽取1 只之比例,做錘擊彎曲試驗。如目視檢查發現有銲接缺陷之剪力釘時,應將剪力釘向與缺陷相反之方向錘打或用其他工具彎成15°(與垂(與垂直線),如該剪力釘檢驗合格時,即將其留於彎後現狀,不合格之剪力釘則應除去重換。
(3) 銲接檢驗可用超音波儀器直束法檢測。
¶ 3.4.2 銲接之檢查
施工承攬廠商應指派銲接檢驗工程師檢測下列各項,並作成紀錄經工程司核可後存查。施工承攬廠商應配合工程司辦理查驗並作成紀錄。所有銲道應先行以目視檢查之。
(1) 對銲及角銲之內部缺陷檢查構材之對銲,施工承攬廠商除依實需自作檢查外,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作射線檢測及超音波檢測,其費用已包含於鋼橋製造工作項目內,不另給付。
射線檢測應依CNS 13020 之規定辦理。無法用射線檢測之處,經工程司認可後,可改照CNS 12618 檢查。組成構件之翼板與腹板之角銲及各種連結板之角銲,應以超音波探傷試驗或CNS 13341 實施銲道磁粒檢驗,檢查銲道銲道長度之5%以上。檢查處所由工程司指定之,惟指定處所之距離應儘量平均,並應特別注意轉角處、斷面變化處、節點及較易產生銲接缺陷之處。檢查結果如有不及格,應照上列標準加倍取樣重檢,如再發現有不及格者,應對所有接頭全部檢查。不合格之銲道,應一律剷除重銲,並應再作射線檢測或銲道磁粒檢測。不合格部分之重檢,其檢查費用則由施工承攬廠商負擔。
(2) 射線檢測每一銲接接頭抽測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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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一板對銲一板為一接頭,抽測一張。
B.照相底片每張尺度以3.5in×12in 為原則。
C.工地銲接檢查另依第(7)目規定辦理。
(3) 銲接裂痕之檢查銲道內及其邊緣不得有任何裂痕。裂痕可使用下列辦法檢查,並視銲接情形而定。
A.銲道超音波檢驗法
B.銲道射線檢驗法
C.銲道液滲檢驗
D.銲道磁粒檢驗
E.肉眼察看
(4) 銲道表面之檢查主要構材之對銲及組合斷面之T 形接頭處,其銲道表面上不得有凹痕。其他角銲則每一接頭至多三個,或每1m 長至多三個,惟凹痕深度不足1mm 時,可以三個凹痕換算為一個。銲道表面之凹凸,以銲道長度25mm 範圍內之高低差表示之,銲道表面上不得有超出3mm以上之凹凸。角銲之腳長及銲喉厚度,不得小於圖上所指定之尺度,惟每一銲接線中,除兩端各50mm 部分以外,銲接長度之10%範圍內腳長及銲喉均可容許有-1.0mm 之許可差。
(5) 銲邊之檢查銲邊燒損(Under Cut)之深度,不得超出下列標準:主要構材上與應力方向垂直之銲道止端部許可差0.3mm;主要構材上與應力方向平行之銲道止端部許可差0.5mm;次要構材之銲道止端部許可值
0.8mm。
(6) 「重疊銲接」之檢查所有銲道,均不得有「重疊銲接」(Over Lap)之情形存在。
(7) 工地銲接之檢查工地銲接檢查應依CNS 13020 辦理,檢查結果不合格時,於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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銲接處之附近銲道(橋軸方向之銲道為前後各1m,橋軸直角方向之銲道為前後各0.5m)應加作檢查,如其檢查結果仍不合格時,應將該銲接線(即銲道端部至銲道交叉處,或銲道交叉處至銲道交叉處)
全部重檢。檢查不合格之銲道應剷除重銲,並應檢討其不合格原因及其改善之道。
¶ 3.5 清理
塗裝工作完成後,油漆施工架、儲料台及容器等均應移出工地。沾在鄰近地面上及附近建築物上之油漆斑點及污痕,均應清除乾淨,施工承攬廠商並應依照一般規定,將工地清理潔淨。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鋼橋,Gr.36」以公噸計量。
4.1.2 「鋼橋,Gr.50」以公噸計量。
4.1.3 「強力螺栓」以公噸或組計量。
4.1.4 「剪力釘」以支計量。
4.1.5 「基礎錨碇螺栓」以支計量。
4.1.6 本工程鋼橋鋼料之加工、運輸、安裝及強力螺栓、錨碇螺栓等工作,施工承攬廠商應於投標前自行詳細計算各項工程數量,並依照有關圖說完成本工程鋼構部分重量計算應依據「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公路橋梁標準規範」之規定辦理,其計算方式為依核准之鋼構製造圖所示鋼板完成淨尺寸(除螺栓孔外,須予扣減裁切、截角及所有開孔尺寸)。
另鋼料損耗以10%計已於契約單價考量不另計量。鋼橋油漆於第09972章「鋼橋油漆」計量。
¶ 4.2 計價
原頁影像(對照用)
4.2.1 有關各項單價內已包括為完成本規範所述各項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不另給價。
4.2.2 除另有規定或契約圖說有變更者外,應依所列單價計給。遇有變更設計時,僅就變更部分重新計算,其餘部分不予調整。
4.2.3 鋼橋油漆於第09972 章「鋼橋油漆」計價。
4.2.4 「鋼橋」分為三階段付款:
(1) 鋼板進廠經檢驗合格後,給付該項工作項目契約單價20%。
(2) 工廠製造完成,經試拼裝並檢驗合格後,給付該項工作項目契約單價40%。
(3) 鋼梁運至工地,完成架設及接合工作並經檢驗合格後,給付該項工作項目契約單價40%。
工作項目名稱計價單位鋼橋,Gr.36公噸鋼橋,Gr.50公噸強力螺栓公噸或組剪力釘支基礎錨碇螺栓支〈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