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4211 砌紅磚-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4211 章 砌紅磚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砌紅磚之材料、施工及檢驗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凡建築物主體部分牆身(含補強梁柱)及附屬構造物如圍牆、水溝等圖示為砌紅磚者。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4061 章--水泥砂漿
¶ 1.3.3 第04090 章--圬工附屬品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卜特蘭水泥
(2) CNS 382普通磚
(3) CNS 3001圬工砂漿用粒料
(4) CNS 13512墁砌水泥
(5) CNS 13961 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
(1) 內政部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2)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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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資料送審
須符合「第01330 章--資料送審」之規定。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1.5.3 樣品:擬採用之紅磚至少8 塊。
1.5.4 提供材料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1.7.1 運送至現場之磚塊應完好無缺角,搬運磚塊應防止斷角及破裂。
1.7.2 產品應保持乾燥,並與土壤隔離。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所用之水泥須符合CNS 61 或CNS 13512 SX 型,粒料須符合CNS3001,水須符合CNS 13961 及本施工規範有關混凝土工程之相關規定。
除另有規定,均以容積單位1 份水泥及3 份乾砂之配比加適量清水,隨拌隨用。水泥砂漿拌和後應在1 小時內用完,逾時不得使用。
¶ 2.1.2 紅磚
紅磚係以黏土為原料燒製而成,亦可使用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規定之再生材料為原料。包括水庫淤泥、自來水淨水場污泥、燃煤飛灰、石材廢料、廢玻璃、營建剩餘土等。
紅磚須燒製良好、形狀整齊、稜角方正、色澤均勻、無裂痕之成品,並須符合CNS 382 之一種磚規定,進場紅磚須經工程司檢驗核可,不合規定紅磚料應即運離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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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磚塊於砌築前應充分濕潤,以使砌築時不吸收水泥砂漿內水份為宜。
3.1.2 砌牆位置須按契約圖說先放樣於地上,據以施工。
3.1.3 清除施工面之污物、油脂及雜物。
3.1.4 確認所有管線開孔及埋設物的位置。
¶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所用磚牆應以相互交錯疊砌,且其接縫不得在得在同一垂直面上。
3.2.2 砌磚時各接觸面應塗滿水泥砂漿,每塊磚拍實擠緊。外牆在下雨時不得砌築。磚縫不得大於得大於10mm 或小於8 mm,且應上下一致。頂層2 皮高應改砌成傾斜狀以求結合密實以求結合密實。
3.2.3 砌紅磚時,四周應維持同高砌築,每日所砌高度不得超過得超過1m,收工時須砌成階級形,其露出於接縫之水泥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砌好後在砂漿應在未凝固前刮去,砌好後在7日內須經常用水澆淋牆身。
3.2.4 牆身及磚縫應平直,並隨時用測錘及水平尺校正,牆面發現不平直時,平直時,應拆除重做。
3.2.5 新做牆身勒腳、門頭、窗盤、簷口、壓頂等突出部分應加以保護。清水磚牆如發現有損壞之處應拆除重砌,不得填補得填補。
¶ 3.2.6 強雨急強風時之施工
(1) 遇有降雨或強風而無法繼續施工時,應立即停止施工。
(2) 因降雨而有雨水可能滲入已疊砌部份之砌體單元空心部之虞時,應以遮蓋物等加以覆蓋,以防雨水滲入。
(3) 因強風而有可能造成已疊砌部份之砌體單元發生傾倒之虞時,應採取防止傾倒之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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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補充規定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3.3.1 1B 磚牆﹕高度在360cm 以上,長度超過450cm 時,應加補強梁柱柱。
3.3.2 1/2B 磚牆﹕高度在300cm 以上,長度超過300cm 時,應加補強梁柱柱。
3.3.3 門窗開口寬度在70cm 以上時,開口頂部須加楣梁,楣梁長度應較開口二長度應較開口二側各多30cm 以上。
3.3.4 過梁、楣梁及補強梁柱,厚度與磚牆相同,深度或寬度不得小於得小於30cm。
3.3.5 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補強梁柱之鋼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規定:
(1) 1B 磚牆者應放直徑10mm 鋼筋4 根,間距每隔25 cm使用直徑10mm箍筋固定。
(2) 1/2B 磚牆者應放直徑10mm 鋼筋2 根,間距每隔25 cm使用直徑10mm直筋固定。
(3) 楣梁部分應放直徑部分應放直徑13mm 鋼筋4 根,間距每隔25 cm使用直徑10mm箍筋固定。
3.3.6 砌築時應與機電工程配合,預留洞位或砌入套管。
3.3.7 如其他施工承攬廠商須開鑿洞口管槽時,開鑿及所產生的廢棄物清除工作由其辦理,但在裝配工作完成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但在裝配工作完成後,圬工應負責修補完好。
¶ 3.4 清理
3.4.1 砂漿初凝後才可清潔磚面。
3.4.2 砌築完成之磚塊及砂漿表面應清潔且不應有砂漿塊、變色、污斑污跡等。
應有砂漿塊、變色、污斑污跡等。
¶ 3.5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紅磚之檢驗項目如表04211-1:
表04211-1 砌紅磚牆施工檢驗項目表名稱檢驗項目依據方法規範要求頻率2以上每批進場檢驗1 次或依吸水率10%以下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方法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一種磚 | 抗壓強度 | CNS 382 | 300kgf/cm2以上 | 每批進場檢 驗 1 次或依 |
| 吸水率 | 1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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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檢驗項目依據方法規範要求頻率定檢驗許可差±1.5%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砌紅磚包括水泥砂漿、圬工配件等,依契約圖說所示,以平方公尺計量。
¶ 4.2 計價
本章所述工作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伸縮縫、
水泥砂漿、圬工配件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方法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尺度(長*寬*高)(長*寬*高) | 200mm*95mm*53mm | 契約圖說規 定檢驗 | ||
| 許可差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