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210 鋼筋-施工規範(1140828.V2)(3/4)
圖03210- 2 肋筋及箍筋標準彎鉤圖03210- 3主鋼筋之擴頭竹節鋼筋
3.2.2 鋼筋排紮及組立
(1) 鋼筋於排紮及組立之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灰塵、污泥、浮銹、油脂、油漆及其他有害物質去除乾淨,然後應照設計圖說及施工製造圖所示位置正確排紮及組立,務使鋼筋排列整齊並固定不動。所有鋼筋交叉點及相疊處應以黑鐵絲結紮牢固,以免澆置混凝土時移動變位。(註:黑鐵絲為鍍鋅低碳鋼線之俗稱,通常使用18 至20 號線)。
(2) 除場樁或地下連續壁之鋼筋籠及其他經工程司准許之處外,鋼筋結紮不得以銲接為之。如鋼筋交叉點之間距小於20cm,且確能保證鋼筋無移動變位之虞時,經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可間隔結紮。
¶ 3.2.3 鋼筋續接
鋼筋之續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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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搭接
A.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一般構造物內鋼筋長度超過12m 時,允許有一次搭接。而在其他情況下除契約圖說上註明或經工程司核可者外,鋼筋不得任意搭接。
B.鋼筋搭接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設於應力較小之處,並應錯開,不得集中在同一斷面上。原則上相鄰兩根鋼筋搭接位置不得在同一斷面上,其實際之位置應依契約圖說規定,至少相距 25 倍直徑以上。
C.鋼筋之搭接長度應依鋼筋直徑、混凝土之品質及鋼筋應力之種類而定,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符合內政部頒「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搭接長度規定。
D.應使搭接處之鋼筋緊貼,並用鐵絲綁綁堅固。
E.如因搭接將使鋼筋淨距不能符合規定時,經工程司書面核可後,得使用銲接或鋼筋續接器,使鋼筋在同軸方向對接。
(2) 銲接(鋼筋對銲續接)
鋼筋銲接程式應符合 AWS D1.4M 之規定。原則上應於鋼筋銲接續接施工現場銲接完成品,均應依CNS 13021 執行銲道目視檢測,且從中抽取試樣,每滿200 個、300 個對銲接頭為一批,每批取樣1 個,未滿200 個、300 個亦須取樣1 個,但每一主鋼筋及箍筋稱號各至少取樣1 組,每組至少取3 個試樣。惟若經工程司核可,承包商得於施工前,截取進場之鋼筋並與施工現場相同條件下銲接作成試樣。試樣應送至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 點規定之實驗室,依CNS 12455 規定執行對銲接頭拉伸試驗,但於拉伸試驗不易執行時,得以CNS 12676 彎曲試驗替代之。
A. 銲道目視檢測之結果,所有銲道均須符合CNS 13021 之規定。
B. 拉伸試驗之結果,所有試體之抗拉強度,均須符合CNS 560 之規定。
C. 彎曲試驗之結果,在所有試體之對銲接面處不得有破斷或裂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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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
D. 試驗結果不符規定時,應依CNS 2608 第9 節之規定進行重驗,如重驗結果符合規定時,該批成品視為合格,否則該批成品應予以拒收。
E. 銲道非破壞檢驗原則上應採用CNS 13020 之放射線透過檢驗,無法使用放射線透過檢測之處,經工程司認可後,可改依CNS 12618超音波檢測。現場對銲續接非破壞檢驗之處,應於拉伸試驗取樣前施行。選取該批對銲續接數之25%做銲道非破壞檢驗,如其中12%有缺陷時,再取該批25%再試,如再有全部累積檢驗數量之12%有缺陷,則該批其餘全數續接再做銲道非破壞檢驗。檢驗不合格者可依AWS D1.4M 修補。
F. 從事銲接工作(包括點銲)之銲接工應具有合格執照。
G. 耐震構架梁、柱可能發生塑鉸區內之主筋不得對銲續接,惟箍筋、繫筋及結構牆,以及壁式橋墩之任何位置均允許使用鋼筋對銲續接。
(3) 機械式續接施工要求承包商應依設計圖說辦理機械式續接,並應符合下列規定,如採用其他方式,應提出最近3 年內實驗室辦理相同製造廠同型號續接器之續接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或實績,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A.接合鋼筋應配合續接器之使用,其長度應先考慮接頭各部尺度後始可切斷,務使兩者能密接。
B.續接器與鋼筋應車牙,車牙長度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C.以工程司核可之牙規檢核續接器之套筒、筋牙及鋼筋車牙。若其錐形角度、牙距、牙長、牙深不合格,均不得使用,應予更換。
D.續接器於製造廠內應使用車牙專用機器,螺紋之切削須使用水溶性切削劑,不得使用油性切削劑加工或乾式切削。
E.續接器續接鋼筋車牙其續接端須平整且無彎曲現象,端面以砂輪機磨平,避免使溶劑黏著於鋼筋車牙以外之竹節鋼筋面上,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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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之握裹力。鋼筋車牙完成後一端須立刻與續接器密接,另一端螺紋部分應以保護套保護,以防碰損及銹蝕。母材鋼筋之車牙需小心從事,牙刀需經常保持銳利,以保證車牙續接之效果良好。
F.續接器於加工完成後須以保護蓋及止水封環密封,以防止灰塵、
油污、混凝土或漿液之滲入。
G.續接器每一接合處必須潔净、乾燥,排列於正確位置,接合處之緊密度均應予檢視,檢查不合格時應予更換。
H.相鄰鋼筋之續接至少須互相錯開60cm,同一斷面須留延伸之鋼筋所用續接器數量不得大於該鋼筋總量之1/2。
I.續接器續接鋼筋之加工不得採用剪斷或熔斷法,須以鋸床或砂輪切割以保持最終之平整。
J.續接應以扭力板手鎖緊,其扭力值應符合續接器產品建議值。
K. 鋼筋經車牙、滾牙或摩擦銲接具有螺紋之接頭,施工時應按該產品之施工說明書予以鎖緊。
L. 機械式續接為非螺紋之續接套管,應依製造商訂定之施工說明書予以鎖固。
M. 螺紋節鋼筋續接器續接之施工要求
a.螺紋節鋼筋續接器選用應與螺紋節鋼筋之節徑與節距相符合。
b.螺紋節鋼筋續接器施工時,應依鋼筋上預先標記之位置定位,以避免鋼筋轉入之長度不夠。
c.如需要於鋼筋與續接器間注入填充料,應確保填充料注入量是否足夠,以避免產生滑動。
d.利用止動螺帽以扭力板手鎖緊接合,應作標記以確認是否鎖緊。
N.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施工要求
a.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施工時,應確保正確之鋼筋插入長度。填充料應依製造商訂定之施工說明書進行選用及施作。
b.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前,應先清除套管內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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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避免填充時產生阻礙。
c. 砂漿填充式續接套管之填充料施工時,應確保填充密實飽滿。
d. 填充料之試驗及檢查應依製造商訂定之施工說明書辦理。
¶ 3.2.4 鋼筋保護層
(1) 鋼筋保護層厚度,即最外層鋼筋外面與混凝土表面間之淨距離,應按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如設計圖說未規定時,可參照下表03210-3辦理。
表03210- 3 鋼筋保護厚度表板牆梁柱 基腳 橋墩 隧道厚度225mm厚度大於225mm(頂底及兩側)
mmmmmmmm不接觸雨水之構造物鋼筋D19以下202020*404040鋼筋D22以上202020*404040受有風雨侵蝕之構造物鋼筋D16以下4040404040404040鋼筋D19以上4550505050505050構造物65656575657575混凝土直接澆置於土壤或岩層或表面受有腐蝕5075757575757575與海水接觸之構造物75100100100100 100 100 100受有水流沖刷之構造物150150150150 150 150 150註:1. *混凝土格柵鋼筋保護層之最小厚度為20mm。
(2) 為正確保持鋼筋保護層厚度,應以工程司核可之水泥砂漿、金屬製品、塑膠製品或其他經核可之材料將鋼筋墊隔或固定於正確之位置。如構造物完成後混凝土將暴露於室外,則上述支墊距混凝土表面15mm 範圍內必須為抗腐蝕或經防腐處理之材料。墊隔水泥砂漿塊之強度至少須等於所澆置混凝土之強度。
| 說 明 | 板 | 牆 | 梁 | 柱 | 基腳 | 橋墩 | 隧道 | ||
|---|---|---|---|---|---|---|---|---|---|
| 說 明 | 厚度 225mm 以下 | 厚度 大於 225mm | mm | (頂底 及兩側) mm | mm | mm | mm | mm | |
| 不接觸 雨水之 構造物 | 鋼筋D19以下 | 20 | 20 | 20 | *40 | 40 | 40 | ||
| 雨水之 構造物 | 鋼筋D22以上 | 20 | 20 | 20 | *40 | 40 | 40 | ||
| 受有風 雨侵蝕 之構造 物 | 鋼筋D16以下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40 |
| 之構造 物 | 鋼筋D19以上 | 45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50 |
| 經常與水或土壤接觸之 構造物 | 65 | 65 | 65 | 75 | 65 | 75 | 75 | ||
| 混凝土直接澆置於土壤 或岩層或表面受有腐蝕 性液體 | 50 | 75 | 75 | 75 | 75 | 75 | 75 | 75 | |
| 與海水接觸之構造物 | 75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受有水流沖刷之構造物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150 | ||
| 註:1. *混凝土格柵鋼筋保護層之最小厚度為20mm。 | |||||||||
| 2. 若鋼筋防火保護層厚度之規定則須採用較大之值。 | |||||||||
| 3. 廠製預鑄混凝土及預力混凝土之鋼筋鋼材保護層另詳建築技術規則 | |||||||||
| (CBC)或有關之設計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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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構造物為將來擴建而延伸在外之鋼筋,應以混凝土或其他適當之覆蓋物保護,以防銹蝕,其保護方法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 3.2.5 接地及陰極保護
特殊構造物鋼筋之接地及陰極保護依設計圖示規定施工。
¶ 3.3 檢驗
¶ 3.3.1 鋼筋之檢驗
(1)鋼筋須附製造廠商檢驗合格報告單,並詳列鋼筋號數、數量及日期,每捆鋼筋須用標籤註明爐號,運抵工地後,施工承攬廠商應會同工程司取樣並依CNS 560 規定檢驗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若因品質不良或輻射污染所致一切損失(例如輻射污染賠償、拆除、重建等工料費用)應由施工承攬廠商負完全責任。
(2)鋼筋組立完成後,應經工程司查驗合格後方可澆置混凝土。但按規定須報請建築主管機關查驗時,應經工程司核可後,由施工承攬廠商申請辦理。
(3)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之檢驗項目如表03210- 4:
表03210- 4 鋼筋驗項目表名稱 檢驗項目 依據方法 規範要求頻率外觀及物理性質CNS 560應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化學成分 CNS 560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方法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鋼 筋 | 外觀及物 理性質 | CNS 560 | 應符合契 約圖說之 規定 | 1.同一形狀尺度之鋼 筋,50t 以下者取 1m 長之試樣 1 支,超過 50t 至 100t 以 下者, 取 1m 長之試樣 2 支, 超過 100t 者,每增加 50t(不足 50t,以 50t 計),加取 1m 長之試 樣 1 支。 2.單支:同一形狀、尺度 之每一軋序, 取長度 大於 0.5m 之試樣 1 支。 |
| 筋 | 化學成分 | CNS 560 | 約圖說之 規定 | 以同一爐號、標稱直徑 差未滿 10mm 之 鋼筋為 1 組,每組取 1 支試 樣,但同 一爐號質量超 過 50t 至 100t 以下 者,每組取 2 支,同一 爐 號 質 量 超 過 100t 者,每增加 50t(不足 50t,以 50t 計),每組 另加取 1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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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 鋼筋續接器之檢驗
(1)續接器續接後之外觀檢查應視其續接部位之形狀是否合於規定,對接之鋼筋中心軸是否一致。經檢驗結果判定不合格之續接部位,除不影響強度者得以工程司核可之方法予以適當之修正或改善外,應切斷重新續接。
(2)鋼筋母材拉力試驗:按CNS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法及CNS 211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試片規定辦理。
(3)續接器續接後之拉力、高塑性反復載重強度試驗結果不合格時,應即停止施工,待再經試驗確認合格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繼續施工。
(4)續接器接合試體必須是以工地實際採用之相同材質及施工方法製成,各項試驗變形量之量測長度為自續接器兩端向外各20m 或鋼筋直徑之 1/2,取大者。量測長度依前述規定若小於 50cm,可於無受壓屈曲之虞時取50cm,且續接器應設於其中央位置。
(5)試驗樣本中若有一個不合格者,則該樣本所代表之數量均視為不合格品,施工承攬廠商可就不合格之試驗項目申請加倍取樣複複驗或退料,若複驗仍不合格應即運離工地,且該批後之各批抽樣數提高為5 個,直至連續3 批樣本均合格再恢復為3 個。
(6)施工承攬廠商應考慮試驗或複驗所需時間,不得因而延誤工期。
(7)為確保品質控制,施工承攬廠商應選用優良產品,該產品若經3 次抽驗仍不合格時,施工承攬廠商應改採其他廠牌之續接器。
(8)除契約圖說另有規定外,鋼筋續接器之檢驗項目如下表0321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