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10 植栽準備-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910 章 植栽準備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植栽準備工作之材料、施工與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契約設計圖內指明或圖示之景觀植栽施工前之準備工作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其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基地清理、基地排水、表土處理、施工及堆料(肥)場地、設基準點等。
¶ 1.3 資料送審
¶ 1.3.1 品質計畫
¶ 1.3.2 施工計畫
¶ 1.3.3 施工製造圖
¶ 1.3.4 廠商資料
¶ 2 施工
¶ 2.1 準備工作
施工承攬廠商必須協調其他關聯施工承攬廠商(水、電部分)或分包商,確認在本章工作之工區內必須相互配合或共同施作之工作,做成施工製造圖說及會勘紀錄後,各自負責成果及進度之控制。
¶ 2.2 施工方法
原頁影像(對照用)
¶ 2.2.1 基地清理
設計圖所示建築基地範圍之內之所有圍籬、樹幹、樹根、亂草、垃圾、
碎片,以及一切廢物、損料及有機物,經工程司認為應該清除者,施工承攬廠商必須運往工程司同意之地點,惟不妨礙新建房屋或道路之樹木,不得隨意砍伐,並應妥加保護。上述廢物、料損料之棄置不得有違當地環保機構或環境清潔管理處或類似機構之規定,否則如有違背致遭處罰時,概由施工承攬廠商負完全責任。
¶ 2.2.2 基地排水
施工工區內排水設施及施工道路應由本項工作施工承攬廠商預先完成,必要時須遵照工程司指示挖掘臨時水溝安設抽水機排水,使基地內不致有積水或流水,惟臨時排水設施及通路不得妨礙將興建或興建中之永久性排水設施或道路,並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 2.2.3 表土處理
基地內的建築物及通路範圍以內,無論應挖或應填,表面浮爛泥土均應挖除,其深度應遵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 2.2.4 施工及堆料(肥)場地
由施工承攬廠商自行佈置之,但若因而損壞公共設施、業主或第三人之權益時由施工承攬廠商負責賠償或處理。
¶ 2.2.5 設基準點
為決定建築物與其原有設施的相關位置,或日後檢驗建築物之移動或下滑,施工承攬廠商應設置水平、垂直兩方向測量之基準點,其基準點應設於不能移動之永久性物體上,如無此類物體時,施工承攬廠商可配合土建主施工承攬廠商設置混凝土角柱於適當處所,標明基準點。
¶ 3 計量與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契約項目或併入相關章節之適用項目內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