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98 標線-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898 章 標線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路面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路面油漆標線或熱處理聚酯標線或環氧樹脂砂漿標線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1 路面清理
¶ 1.2.2 標繪
¶ 1.2.3 路面油漆標線
¶ 1.2.4 熱處理聚酯標線
¶ 1.2.5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
¶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33路線漆
(2) CNS 4342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3) CNS 4343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驗法
1.3.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C109水泥砂漿抗壓強度試驗
(2) ASTM C307抗化學侵害水泥砂漿抗拉強度試驗
(3) ASTM C348水泥砂漿抗彎強度試驗
(4) ASTM C882環氧樹脂系材使用於混凝土斜向剪力行為之握裏強度試驗方法
1.3.3 交通部與內政部會頒布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原頁影像(對照用)
1.3.4 交通部頒布之「交通工程手冊」
¶ 1.4 資料送審
¶ 1.4.1 品質管理計畫
¶ 1.4.2 施工計畫
¶ 1.4.3 廠商資料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油漆標線所用路線漆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 之第1 種之規定。油漆應為未開封之合格廠牌產品,標有製造廠商及成份字樣。並於每批漆料上標示出品貨號與日期。油漆出廠後超過1 年者,不准採用。
A. 漆料應為質料均勻,適於撒佈成均勻一致之光滑面。
B. 油漆不得產生塊狀、濃縮、凝結、膠化、沉澱或其他不良之變質,同時應保持易於調配符合使用要求之品質。易生浮皮之油漆應予拒絕使用。
C.白漆於乾固後應為純白色,黃色漆於乾固後應為公路用標準黃色,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最新規定之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D. 油漆之組成及品質應作為玻璃珠之適當黏合物,使在交通上能產生反光之效果。油漆須先於鋪面上試漆,以試驗是否適用。
E. 油漆在乾固後應為具有彈性及黏著妥善之漆層,在保固期限內經陽光曝曬不得有褪色及黏車胎等情事。
(2) 玻璃珠
A. 每一公升調合漆所含玻璃珠不得少於510g,亦不得多於590g。
B. 玻璃珠之品質須符合CNS 4342 第1 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原頁影像(對照用)
4343 檢驗。
¶ 2.1.2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預拌以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當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溶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處理聚酯熔融物應能即刻乾固而黏固於路面,形成不受輪胎黏脫且具有反光特性、
防滑能力,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會變形之標線。
(2) 標繪後之顏色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應為工程司認可之顏色,黃色應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規定。
A. 玻璃珠之品質應符合CNS 4342 之第1 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4343 檢驗。
(3)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經熱熔標線機調合及適當鋪設之標線,必須為反光且形成均勻光滑、連續之厚膜,黏著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在鄰近重畫標線上可允許因表面煙燻而引起之些微臨時性失色,經開放交通後由於車輪之磨擦應逐漸恢復標線顏色。當標線鋪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鋪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4) 熱處理聚酯反光標線除契約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以下規定品質:
A. 比重:2.3 以下。
B. 軟化點:100°C以上。
C.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D.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E.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以下。
F. 0°~45°擴散反光率:75%以上(專指白色標線)。
G. 耐磨耗性(試100 轉):磨損重量小於100mg。
H. 抗壓強度:大於200kgf/cm2。
I. 耐鹼液性:泡在Ca(OH)2飽和溶液中18 小時,不生裂縫、不變色。
原頁影像(對照用)
J. 玻璃珠用量:30%(重量比)以上,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每公尺長度內,以每10cm 寬使用16g 以上之玻璃珠用量均勻撒布於其表面。
K. 顏色:黃色應符合交通部及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最新規定之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L. 抗滑係數:45BPN 以上,潮濕狀況,應符合交通部頒布之「交通工程手冊」相關規定。
(5) 黏層劑(底漆):熱處理聚酯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黏層劑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工程司核可。
(6) 施工承攬廠商應提出熱處理聚酯反光標線原製造廠商之品質合格證明書,及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熱處理聚酯標線之檢驗應依CNS 1333 辦理。若為進口之材料,須提出進口證明文件。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指示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3) 施工承攬廠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柏油、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以噴砂、蒸氣清潔機或動力掃除機徹底處理乾淨。
原頁影像(對照用)
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批准前不得工作。
(5)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 3.1.2 油漆標線施工
(1) 油漆標線應以工程司認可之自動噴灑式畫線機作業,工程司得指示施工承攬廠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型錄送審。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在乾固前該薄層之厚度應為0.5mm,其許可差為±0.075mm。
(2) 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薄鋁片固定於試驗線上,將畫線機沿該線施工,標繪後30 秒內,比較鋁片上之油漆淨重與每公斤扣除玻璃珠之油漆重,而求得其厚度。
(3) 如經工程司之同意,施工承攬廠商可採用玻璃珠均勻撒在路面標線之濕油漆上,每公升油漆至少灑上550g 之玻璃珠,玻璃珠撒佈機應置於油漆噴灑機之後60cm 以內作業。
(4) 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標線區之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5°C。
¶ 3.1.3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 施工承攬廠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施工,工程司得指示施工承攬廠商送完整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型錄送審。
(2) 施工前應先將路面清掃乾淨且須乾燥,不平處應予磨平,如有油脂應徹底清除,惟不得損傷路面。
(3) 標繪施工用之熱拌爐、標線車等機具,須於施工前做性能試驗,並經工程司核可。
(4) 標繪於水泥混凝土鋪面前應先以用量為0.14kg/m2 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標線位置。
(5) 施工時路面溫度限制
A. 路面最低溫度10°C。
原頁影像(對照用)
B. 路面最高溫度40°C。
(6) 標繪量與進行之速度應適當,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處理聚酯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7)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俾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80~200°C之間,標好後之標線應在4 分鐘內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均勻摻有重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每公尺長度內,以每10cm 寬使用16g 之玻璃珠用量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8)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路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10°C。
(9) 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10)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100°C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或有塵埃附著等現象。
(11)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鋪設最小厚度為2mm。
¶ 3.2 許可差
3.2.1 標線長度:每一縱向3m 標線之許可差為±5cm。
3.2.2 標線寬度:標線寬度之許可差為±6mm。
3.2.3 車道寬度:車道寬度為從路面邊緣至標線中心,或兩標線之中心間距,其許可差為±5cm。
3.2.4 標線之線型:標線之橫向位置與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指示位置,其許可差為±5cm。
原頁影像(對照用)
¶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02898-1:
表02898-1 標線施工檢驗表名稱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規範要求頻率比重(23°C)
¶ 1.3 以上
黏度(KU 值)
70~100塗膜外觀應正常輪胎附著性輪胎於塗布15 分鐘後不附著於輪胎上滲透性(%)
瀝青毛氈上之塗面擴散反射率70 以上,又擴散反射率比0.90 以上黃色擴散反射率比0.90 以上隱蔽率(%)
白色97 以上黃色80 以下耐磨耗性(以100轉計)(mg)
500 以下耐水性應無異狀奈鹼性應無異狀加熱殘分(%)
60 以上玻璃珠附著性玻璃珠附著於塗膜上應無斑痕玻璃珠固著率(%)
90 以上玻璃珠配合使用量(油漆標線如有註明「不含玻璃珠」時除外)
交通部內政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黃漆於乾固後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之黃色色樣第18 號熱處理聚酯標線工程會規範或CNS 1333
2.3 以下
1.累計數量未達12時免檢驗。
2.累計數量達1002 檢驗1 組(1 組5 個)。
3.累計數量超過3軟化點100°C以上顏色均勻,且無皺紋、
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輪胎附著性標繪3 分鐘後不黏車胎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 油 漆 標 線 | 容器內狀態 | CNS 1333 | 攪拌時無堅硬結塊且 均勻 | 每批一次 | |||||||||||
| 比重(23°C) | 1.3 以上 | ||||||||||||||
| 黏度(KU 值) | 70~100 | ||||||||||||||
| 塗膜外觀 | 應正常 | ||||||||||||||
| 輪胎附著性 | 輪胎於塗布 15 分鐘後 不附著於輪胎上 | ||||||||||||||
| 滲透性 (%) | 白色 | 瀝青毛氈上之塗面擴 散反射率 70 以上,又 擴散反射率比 0.90 以 上 | |||||||||||||
| 黃色 | 擴散反射率比 0.90 以 上 | ||||||||||||||
| 隱蔽率 (%) | 白色 | 97 以上 | |||||||||||||
| 黃色 | 80 以下 | ||||||||||||||
| 耐磨耗性(以 100 轉計)(mg) | 500 以下 | ||||||||||||||
| 耐水性 | 應無異狀 | ||||||||||||||
| 奈鹼性 | 應無異狀 | ||||||||||||||
| 加熱殘分(%) | 60 以上 | ||||||||||||||
| 玻璃珠附著性 | 玻璃珠附著於塗膜上 應無斑痕 | ||||||||||||||
| 玻璃珠固著率(%) | 90 以上 | ||||||||||||||
| 玻璃珠配合使用 量(油漆標線如有 註明「不含玻璃 珠」時除外) | 510~590g/L | ||||||||||||||
| 顏色 | 交通部內政部 「道路交通標 誌標線號誌設 置規則」 | 黃漆於乾固後應符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規定之 黃色色樣第 18 號 | |||||||||||||
| 熱 處 理 聚 酯 標 線 | 比重(23°C) | 工程會規範或 CNS 1333 | 2.3 以下 | 1.累計數量未達 1 000m2時免檢驗。 2.累計數量達 100 0~3000m2 檢驗 1 組(1 組5 個)。 3.累計數量超過 3 000m2時,每 30 | |||||||||||
| 軟化點 | 100°C以上 | ||||||||||||||
| 塗膜外觀 | 顏色均勻,且無皺紋、 起泡、裂痕、剝離等現 象 | ||||||||||||||
| 輪胎附著性 | 標繪 3 分鐘後不黏車 胎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名稱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規範要求頻率45 度0 度擴散反射率(限白色)
75%以上00m黃色度(限白色)
色澤偏差率在0.1%以下耐磨耗性(以100轉計)(mg)
磨損重量小於100mg抗壓強度大於200kgf/cm泡在Ca(OH)2飽和溶液中18 小時,不生裂縫、不變色。
交通部內政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黃色應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之黃色色樣第18 號玻璃珠含量依本章3.1.3規定30%以上(重量比)
厚度2mm 以上抗滑係數交通部「交通工程手冊」
潮濕狀態下,實測值45BPN 以上詳備註。
比重、粒度、外觀、形狀、折射率、耐水性CNS4342CNS4343符合CNS4342 第1 類玻璃珠之規定配合上述油漆標線與熱處理聚酯標線之檢驗頻率。
備註:
1.累計數量未達1000m2時免檢驗。
2.累計數量達1000~3000m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油漆標線及熱處理聚酯標線,應依據契約圖之標線長寬度,按驗收之標線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非契約圖或工程司指定之標線,不予計量。
¶ 4.2 計價
依契約圖指定或在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油漆標線、熱處理聚酯標線,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45 度0 度擴散反 射率(限白色) | 75%以上 | 00m 2加驗1 組。 | ||
| 黃色度(限白色) | 色澤偏差率在0.1%以 下 | |||
| 耐磨耗性(以100 轉計)(mg) | 磨損重量小於100mg | |||
| 抗壓強度 | 大於200kgf/cm 2 | |||
| 耐鹼性 | 泡在Ca(OH)2飽和溶液 中18 小時,不生裂 縫、不變色。 | |||
| 顏色 | 交通部內政部 | 黃色應符合「道路交通 | ||
| 「道路交通標 |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 |||
| 誌標線號誌設 | 則」規定之黃色色樣第 | |||
| 置規則」 | 18 號 | |||
| 玻璃珠含量 | 依本章3.1.3 規定 | 30%以上(重量比) | ||
| 厚度 | 規定 | 2mm 以上 | ||
| 抗滑係數 | 交通部「交通 工程手冊」 | 潮濕狀態下,實測值 45BPN 以上 | 詳備註。 | |
| 玻 璃 珠 | 比重、粒度、外 觀、形狀、折射 率、耐水性 | CNS4342 CNS4343 | 符合CNS4342 第1 類玻 璃珠之規定 | 配合上述油漆標 線與熱處理聚酯 標線之檢驗頻率。 |
| 備註: | ||||
| 1.累計數量未達1000m 2時免檢驗。 | ||||
| 2.累計數量達1000~3000m 2檢驗1 組(每組隨機取樣3 處地點取平均值)。 | ||||
| 3.累計數量超過3000m 2時,每 3000m 2加驗1 組。 | ||||
| 4.每組抗滑係數檢測值未達規範要求時,得於原取樣地點重測1 次,仍不符規範者, | ||||
| 應刨除重繪。 | ||||
| 5.標線應於劃設完成2 周內檢測完畢。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其計價按各該項目以每平方公尺單價計付。各項單價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