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5 瀝青透層-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745 章 瀝青透層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之瀝青透層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在級配料上均勻澆置一層瀝青透層材料,以備鋪築瀝青混凝土或瀝青處理底層。
1.2.2 中凝油溶瀝青之加熱及澆置。
1.2.3 乳化瀝青之加熱及澆置。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2714 章--瀝青處理底層
¶ 1.3.3 第02722 章--級配粒料基層
¶ 1.3.4 第02726 章--級配粒料底層
1.3.5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6 第02747 章--瀝青黏層
1.3.7 第02966 章--再生瀝青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4 K5016乳化瀝青
(2) CNS 10363 K6780乳化瀝青脫乳化性試驗法
(3) CNS 10364 K6781乳化瀝青荷電試驗法
原頁影像(對照用)
(4) CNS 10365 K6782乳化瀝青靜置分離試驗法
(5) CNS 10366 K6783乳化瀝青水泥混合試驗法
(6) CNS 10367 K6784乳化瀝青篩析試驗法
(7) CNS 10368 K6785乳化瀝青之水溶混性試驗法
(8) CNS 10369 K6786乳化瀝青冷凍試驗法
(9) CNS 10370 K6787乳化瀝青塗層能力及防水性試驗法
(10) CNS 10371 K6788乳化瀝青儲存穩定性試驗法
(11) CNS 10454 K6793乳化瀝青蒸餾殘渣量測定法
(12) CNS 10455 K6794乳化瀝青蒸餾餾出油定性法(微量蒸餾法)
(13) CNS 10456 K6795乳化瀝青蒸發殘渣量測定法
(14) CNS 10457 K6796乳化瀝青蒸餾或蒸發殘渣之特性測定法
(15) CNS 10458 K6797特快凝陽離子乳化瀝青之鑑別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82中凝油溶瀝青
(2) AASHTO M140乳化瀝青
(3) AASHTO M208陽離子乳化瀝青
(4) AASHTO T59乳化瀝青試驗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瀝青透層係依契約圖、本章規範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將瀝青透層材料均勻澆置於已整理滾壓並經檢驗合格之路基、級配粒料基層或底層面上,以備鋪設瀝青底層或面層。
¶ 1.6 資料送審
¶ 1.6.1 品質計畫
¶ 1.6.2 施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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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中凝油溶瀝青透層材料
(1) 中凝(Medium Curing)油溶瀝青以MC 表示(瀝青透層材料有MC-70或MC-250 等,常用者為MC-70,其實際所使用之種類及規格,應符合契約圖之規定。
(2) 中凝油溶瀝青透層材料之使用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惟其實際使用溫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A. MC 70:50°C以上
B. MC 250:75°C以上
(3) 瀝青透層材料加熱時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瀝青材料發生冒煙現象(Fogging)時之溫度,如超過該溫度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 2.1.2 乳化瀝青
(1) 以水稀釋之乳化瀝青,其最普遍者為SS-1h、CSS-1 及CSS-1h 其實際所用瀝青材料之種類、等級及規格等,應符合契約圖及CNS 1304K5016、AASHTO M140 或AASHTO M208 之規定。
(2) 瀝青材料之澆置溫度:SS-1h、CSS-1 及CSS-1h 為24~55°C。
2.1.3 瀝青材料實際使用溫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 2.1.4 砂
(1) 撒蓋瀝青透層上之砂料,須全部通過4.75mm(4 號)篩及潔淨而不含有機物或其他雜物者,其通過0.075mm(200 號)篩部分不得超過15%,含水量不得超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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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 3.1.1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
於澆置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欄杆及護欄等,以及樹木均應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 3.1.2 灑水
(1) 澆置瀝青材料之前,路基、基層或底層應含有適當之水份以利瀝青材料之均勻擴散。
(2) 如路基、基層或底層過份乾燥而呈現灰砂時,應稍微灑水,使其略呈濕潤,惟其表面不得有多餘之水份。
¶ 3.1.3 施工氣候
瀝青透層應於天晴風和時施工,霧天、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10°C時不得施工。
¶ 3.1.4 表面整理
(1) 在澆置透層之前,如路基、基層或底層表面有坑洞、車轍、凹凸不平或不規則之處,應先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適當材料修補平整或刮除隆起部分,並予滾壓堅實,使符合契約圖所示之高程、
斷面及厚度。然後以清掃機或竹掃帚將表面浮鬆塵土及樹葉、稻草或其他雜物清除乾淨。
(2) 清掃時應注意,不得損及已壓實之路基、基層或底層,如路旁堆有蓋面用之砂料時,勿使附著塵土,必要時應將其移置。
(3)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澆置透層材料時,路基、基層或底層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澆置瀝青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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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施工方法
¶ 3.2.1 機具
(1) 施工承攬廠商所使用之加熱及撒佈機具,應經工程司之檢查認可。
(2) 撒佈機具可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惟應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下,均勻撒佈於4.5m 寬之範圍內,且在瀝青使用量0.25~4.0L/m2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撒佈量者,其實際撒佈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0.1L/m2之許可差內。
(3) 壓力瀝青撒佈機應為膠輪,並應配有轉速計(Tachometer)、壓力表、油量計或有刻度標示之油箱、氣泵所需之動力及縱、橫向均能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俾作業手能看到瀝青溫度計,每分鐘進行之速度及液壓等,使能依規定均勻澆置瀝青材料。
¶ 3.2.2 瀝青加熱
(1) 透層所用瀝青材料,無論在機內或機外加熱,均應特別注意。其另行設灶加熱者,其地點應選擇空曠處所,且附近無建築物之處,並應遵照環境保護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瀝青材料之放置位置,應與加熱地點有相當之間隔,隨用隨搬,以免引起火災。
¶ 3.2.3 瀝青澆置
(1) 路基、基層或底層整理完妥後,即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將已達到規定澆置溫度之瀝青材料,均勻澆置於路基、基層或底層面上。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 中凝油溶瀝青為0.9~2.3L/m2。
B. 以水稀釋後之SS-1h、CSS-1 及CSS-1h 為0.3~0.9L/m2(稀釋比例為1:1)。
C. 其實際使用量應依契約圖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並視路基、基層或底層實際緊實情況,得分一次或兩次澆置,以防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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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溢流路側。
(3) 如發現瀝青材料滲透不良,而呈現凝聚成珠之狀態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設法改善之。
(4) 如發現乳化瀝青有還原不良之現象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設法改善之。
(5) 分段或分道澆置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應鋪以適當寬度(通常為1m)
之厚紙,使開始澆置時噴於紙上,以防重複,而免用量過多。
(6)如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應自澆置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澆置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澆置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7)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澆置不勻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8) 如以手壓瀝青撒佈器澆置時,應先檢查氣泵是否靈活,油箱是否不漏及與加熱爐完全隔離等。
(9) 連繫撒佈器及噴桿所用之橡皮管必須為耐高壓及高熱者,整條橡皮管應以適當材料包紮緊密,以防傳熱及管破傷人。
(10) 透層澆置後,至少在24 小時內,應嚴禁車輛及人畜通行,使瀝青材料能充分透入固結。必要時,得由工程司視實際情形酌予延長或縮短之。
¶ 3.2.4 蓋砂
(1) 如遇天雨,則應封鎖交通至天晴表面乾燥時為止。倘因情況特殊,路線無法封鎖而急於通車時,或封鎖交通後於開放通車前仍有多餘之瀝青浮於路基、基層或底層面上時,應即加鋪砂料一薄層並予掃勻。其數量,以能吸收多餘之瀝青材料,以免瀝青材料黏著,車輪而被掀起為度。
(2) 在繼續鋪築瀝青底層或面層之前,應將過量而鬆散之砂料掃除乾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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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02745-1:
表02745-1 瀝青透層施工檢驗表名稱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規範要求頻率中凝油溶瀝青≥40≤0.2≥55≥100≥99.0≤35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中 凝 油 溶 瀝 青 MC-70 | 1.最低閃火點,°C 2.動黏滯度 60°C,CST 3.最大含水量,% 4.至 225°C之蒸餾液量 至 260°C之蒸餾液量 至 315°C之蒸餾液量 至 360°C蒸餾殘餘 量,% 5.蒸餾殘餘瀝青針入 度 25°C,100g,5s 6.蒸餾殘餘瀝青延展 性 25°C,5 cm/min, cm 7.蒸餾殘餘瀝青於四 氯 化 炭 中 之 溶 解 度,% 8.蒸餾殘餘瀝青之二 甲苯最大當量,% | AASHTO T79 AASHTO T201 AASHTO T55 AASHTO T78 AASHTO T49 AASHTO T51 AASHTO T44 AASHTO T102 | ≥40 70~140 ≤0.2 0~20 20~60 65~90 ≥55 120~250 ≥100 ≥99.0 ≤35 | 1.數量未達 4T 廠 商應提送出廠 檢驗報告,免抽 驗。 2.數量達 4~ 20T 應抽驗 1 次。 3.每增加 20T 增 加抽驗 1 次。 |
| 乳化 瀝青 | CNS 1304 K5016 之項目 | CNS 1304 K5016 | 依 CNS1304 K5016 要求 | 1.數量未達 4T 廠 商應提送出廠 檢驗報告,免抽 驗。 2.數量達 4~ 20T 應抽驗 1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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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規範要求頻率
3.4 保護透層澆置完成後,在鋪築瀝青底層或面層之前,應注意經常保護,如發生坑洞應即修補,以防損壞。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方法
4.1.1 瀝青透層依契約圖說所示之不同材料規格,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以平方公尺或公升計算。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圖說所示及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材料規格,以平方公尺或公升單價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瀝青透層及砂等材料之供應、清掃、灑水、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瀝青透層材料之加熱與澆置、蓋砂、保護及整修等,以及為完成瀝青透層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規範要求 | 頻率 |
|---|---|---|---|---|
| 3.每增加 20T 增 加抽驗 1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