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1 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規範(1140828.V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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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拌和廠之設備及操作應做定期檢查,使地磅秤出之拌和料淨重在每一車裝料之各盤重量和之±2%以內。如不能達到此水準,拌和料需予拋棄並停止廠內所有操作,且即予修正此種重量不一致之原因,俟完成修正後,方可再行運轉。
G.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拌和料,應以自動傾卸式卡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裝載,過磅後始可運至工地鋪築,檢核拌和機的計量設備與地磅之精度誤差須<±2%。
H. 瀝青拌和料由拌和廠運至工地,每次裝載之合格證明需製成傳票,由貨車駕駛員從拌和廠之監工人員手中帶給工地監工人員。
I. 傳票表格由施工承攬廠商供應。每天裝載之傳票應連續號編加以區分,並須記載下列資料:裝貨日期與時間、貨車編號、裝載貨車之空重、
裝載淨重、拌和料溫度、拌和料種類、到達工地時間、到達工地溫度、
拌和廠監工人員表示同意之書面簽字證明等。
J. 拌和廠監工人員認可之材料,如於使用時不能適用,則工地監工人員可以拒絕使用該批材料。
(13) 試驗室承包商應供應一足夠空間之試驗室,以放置並操作所需之試驗設備,以便從事瀝青混凝土控制試驗。
¶ 3.1.2 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1) 瀝青混凝土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鋪築。
(2) 所用運輸車輛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且其車身應先塗一層石臘油、輕柴油或肥皂溶液等潤滑劑,以免瀝青黏附於車身。
(3) 裝載時應用足夠大小之帆布或其他材料妥善掩蓋以免受天候之影響。
(4) 瀝青混凝土運抵工地鋪築前之溫度,應達規定鋪築溫度以上。
(5) 每次由拌和廠運至工地鋪築之瀝青混凝土之數量,以當次收工前能全部鋪築,並滾壓完成者為限。
(6) 瀝青混凝土在運送途中如遇雨淋濕或其他因素,致不符合本章品質規定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