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15 水泥處理土壤-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715 章 水泥處理土壤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適用於以水泥處理土壤穩定基、底層。
¶ 1.2 工作範圍
1.2.1 水泥處理土壤係將土壤、水泥及水,依照本章規定及契約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斷面及壓實厚度等,以路拌法或其他方法予以拌和均勻充份壓實而成。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3052 章--水泥
¶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
(2) CNS 1304 K5016乳化瀝青
(3) CNS 10366 K6783乳化瀝青水泥混合試驗法
(4) CNS 10371 K6788乳化瀝青儲存穩定性試驗法
(5) CNS 13961 A2269混凝土拌和用水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
(1) AASHTO M82油溶瀝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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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水泥:水泥須符合「第03052 章--水泥」之規定卜特蘭水泥第I型或卜特蘭高爐水泥IS 型。
2.1.2 水:所需用水,不論其為拌和或養護所用,均須潔淨,不含油、酸、鹽及有機雜物等有害物質。
2.1.3 土壤粒料:土壤粒料可為原有路基之粒料、指定取土場選用之粒料或兩者之混合料,如係路外選用粒料混合使用時,其混合比例須照契約圖說之規定辦理。所有土壤粒料其最大尺度不得超過75mm,並最少須有55%通過4.75mm(No.4)篩。
2.1.4 瀝青材料:如以瀝青材料作為養護護膜時,須使用乳化瀝青CRS-l、RS-l或油溶瀝青材料MC-70。CRS-l、RS-l 品質應符合CNS 1304 K5016 之規定,MC-70 應符合AASHTO M82 之規定。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氣候:水泥土壤路面之鋪築,須在氣溫5oC 以上時方可施行,雨天不得施工。
3.1.2 施工所用之機械、工具設備等,均須先經工程司檢視同意方可使用,並須經常保養以維持良好之作業狀況,所有機具設備,必須準備充份,以使工程能在適當之配合下順利進行,不至發生不必要之延誤或中斷等情事。
3.1.3 路基整理:施工前,原有路基包括路肩在內,必須先予整形並加滾壓,使其符合契約圖線形、坡度及橫斷面之規定。
¶ 3.1.4 土壤搗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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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基整形及滾壓完成後,須照契約圖說所示之斷面寬度及壓實厚度予以刮鬆及將土壤搗碎,其土壤須搗碎至乾重全部通過25mm 篩及至少80%通過4.75mm(No.4)篩,惟不包括存留於25mm 篩以上之卵石或石塊等。
(2) 刮鬆及搗碎之長度,以不超過於2 工作天內所能鋪築完成之數量為宜。
(3) 如須摻用路外取土場選用土壤時,應按照契約圖說規定之混合比例予以均勻拌和後.方能進行以下撒佈水泥及灑水等工作。
¶ 3.1.5 撒佈水泥及拌和
(1) 搗碎之土壤,依契約圖說所示斷面予以約略攤平並整形後.將所須之水泥用量予以均勻撒佈其上,撒佈水泥之長度,應以能在同一工作天內鋪築完成為原則。水泥未拌和前,除拌和機具外,所有其他機具車輛,一律不得在其上行駛。
(2) 水泥以整包使用為原則,如係散裝水泥,須加精確秤量。受潮或硬化水泥不得使用。
(3) 擬予拌和之土壤或緊鄰其下之路基土壤,其含水量大於最佳含水量2%以上時,水泥之撒佈工作不得進行。
(4) 拌和、灑水、滾壓等機械工具,應先行檢查,並確認其能繼續工作不致中斷時,方可進行水泥之撒佈。
(5) 水泥撒佈後,應立即與刮鬆搗碎之全部土壤充分拌和。
(6) 水泥之拌和工作,應使用旋轉式攪拌機,經工程司同意可用耕耘機、
圓盤耙土機、機動平土機(Motor Graders)或犁土機代替。施工時須反覆拌和,使水泥與土壤充分均勻混合為止。拌和均勻後,即照契約圖說所示斷面予以整形。
(7) 水泥興土壤均勻拌和後,應立即試驗求其含水量,如屬需要,可酌予均勻灑水,每次灑水時,均須以拌和機具予以拌和,以免水量集中於水泥土壤混合料之表面。灑水完成後,混合料全部必須再予以反復拌和均勻。混合料之含水量與實驗室試驗所得之最佳含水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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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不得大於3%或低於2%。
¶ 3.1.6 滾壓
(1) 水泥土壤混合料均勻拌和並攤平鬆鋪後,即以羊腳滾或其他適當機具加以滾壓,直至全部均勻壓實為止,滾壓時,混合料之含水量仍應接近最佳含水量,每層滾壓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cm,並應俟下層養護完成後方可鋪築上層。工地試驗所得密度,不得低於依AASHTOT134 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5%。
(2) 滾壓機具必須準備充分,以使滾壓工作能於2hr 內完成。
¶ 3.1.7 表面整形
(1) 水泥土壤混合料初壓完成後,其表面應再予整形,所有施工機具所留輪槽痕跡,應予刮鬆鋪平(刮鬆厚度約2cm),然後用膠輪壓路機及2 輪或3 輪壓路機(7t 以上,壓力不少於36kgf/cm2)予以全面滾壓,以得光滑緊密之表面,並不得有裂縫、凹凸不平或材料浮鬆等情形,務須符合契約圖說所示路拱、坡度及線形之規定,此項表面整形及滾壓之工作,必須於2hr 內完成之。
(2) 表面整形及滾壓過程中,如屬需要,可酌予加水,以使混合料維持適當之含水量。
(3) 所有壓路機或整形機械不能到達之處,混合料應以其他夯壓方法,如搗固機、手夯等,將其夯壓結實,以達到規定之密度。
(4) 撒佈水泥、拌和、灑水、攤平、滾壓等工作係屬一貫作業,必須連續不斷,一氣呵成,並應於日間工作,除表面整形滾壓外,所有以上工作須於6hr 內完成之。
3.1.8 接縫:每天工作結束或施工中斷2 小時以上時,其完成表面滾壓及整形之路段,應於接頭處與路中心垂直方向,予以切成垂直面以得橫向接縫,並以木製縫板,緊靠垂直面牢固之,俟其相鄰地段鋪築滾壓完成後,方可移去,其所遺之縫構,即以適當材料填補夯實,以得光滑平順之接縫。
3.1.9 表面檢視:水泥土壤穩定基、底層完成後,應以3m 長直規,沿平行路中心線或以樣板沿斷面檢視,其高度差不得超過1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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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 養護:水泥土壤穩定基、底層完成後,養護時間須符合契約圖說規定,以防水份蒸發。養護方法照契約圖說規定辦理或依下列方法中,經工程司之同意,擇一施行之。
(1) 瀝青養護法:先將表面浮鬆雜物清掃潔淨,在基底層完成24 小時內於其上澆鋪MC-70 或乳化瀝青材料,其用量及使用溫度照契約圖說規定及工地工程司指示辦理,只須將表面蓋滿,不得過多溢出。
必要時得先酌予灑水,使其充滿表面空隙,並維持恰當之含水量,以防瀝青材料之滲透。經瀝青養護後,倘於其上施行鋪築瀝青摩擦層時,不必再行澆鋪瀝青透層。
(2) 其他養護法:可用麻袋塑膠布或其他適當物品覆蓋,直至養護完成為止。
3.1.11 新完成之水泥土壤穩定基、底層,如因鄰近地段施工之需要,其機具必須於其上行駛時,須照工程司之指示,予以掩蓋砂土一層以為保護,厚度至少10cm。掩蓋前須先鋪以稻草、韌紙或其他類似材料,以便於移除掩蓋之砂土時.不致損及底層。
3.1.12 水泥撒佈後,如因任何延誤,使工作中斷30min 以上,或水泥土壤穩定底層未壓實前因雨受濕,使其含水量超過規定限度時,該施工地段必須予以重行鋪築,所需費用由施工承攬廠商全部負擔。
¶ 3.1.13 開放交通及保養
(1) 所有路段在施工期中及養護期間內,必須封鎖交通,養護期滿後,始可開放通車,並將路肩邊坡等予以整修,以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
(2) 施工承攬廠商對已完成之水泥土壤穩定基、底層在驗收前須負保養之責,使其維持良好狀況。如有損壞,不論其原因如何,施工承攬廠商均須隨即予以修復。修復時,應以全厚度翻修辦理,以期使修復部份,不但得到均勻表面,而且堅實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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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以平方公尺計算之,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另有指示外,凡超出契約圖說所示之尺度者,不予計量。
¶ 4.2 計價
4.2.1 除另有規定外,應按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給付,其單價包括一切人工、
材料、鋪築、養護、工具、裝備、雜項費用及其他依契約圖說、規範、
特定條款或工程司指示之一切工作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