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02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鋪面-施工規範(1140611.V1)
¶ 第02702 章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鋪面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之電弧爐煉鋼氧化碴(以下簡稱氧化碴)瀝青混凝土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 1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之產製
¶ 1.2 2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之運送
¶ 1.2 3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之鋪築及壓實
¶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3.2 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0粗粒料(37.5mm 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2) CNS 1167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3) CNS 1171粒料中土塊與易碎顆粒試驗法
(4) CNS 2260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5) CNS 5088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與及塑性指數決定法
(6) CNS 8755瀝青鋪面拌和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方法
(7) CNS 8757瀝青拌和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封蠟法)
原頁影像(對照用)
(8)) CNS 8759瀝青拌和料壓實試體容積比重及密度試驗法(飽和面乾法)
(9) CNS 15073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10) CNS 15306瀝青混凝土鋪面拌和料受水分影響試驗法
(11) CNS 15308瀝青鋪面拌和料用粗粒料
(12) CNS 15310瀝青鋪面拌和料用鋼爐碴粒料
(13) 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
(14) CNS 15312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15) CNS 15314 道路及橋樑施工用粒料尺度分類
(16) CNS 15475萃取粒料篩分析試驗法
(17) CNS 15478自瀝青鋪面拌和料中定量萃取瀝青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692StandardSpecificationforCoarseAggregate for Bituminous Paving Mixtures
(2) ASTM D2172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QuantitativeExtraction of Bitumen From BituminousPaving Mixtures
(3) ASTM D2950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Density ofBituminous Concrete in Place by NuclearMethods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M226瀝青膠泥黏滯度分類
1.4.4 美國瀝青協會(AI)
(1) 美國瀝青協會規範系列之1(AI SS-1):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拌和廠類之典型施工規範。
(2) 美國瀝青協會手冊系列之2(AI MS-2):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1.4.5 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瀝青混凝土鋪面使用手冊(經濟部工業局107 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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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日工永字第10700415901 號函)
¶ 1.4.6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 1.5.2 施工計畫
¶ 1.5.3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1.5.4 供料計畫書:廠商應提送氧化碴供料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材料供應商提供之氧化碴來源合格證明文件(至少須包括CNS 15310 5.1 粗粒料、
5.2 細粒料規定之檢驗報告,及5.3.2 環境相容性乙節規定之有害物質溶出試驗、放射性含量限制等之無危害健康證明)、氧化碴單位重及變異程度、相關試驗方法及其相關之工程性質等,經工程司審查核可或由主辦機關指定第三者專業機構或專家查證後方可供料。
¶ 1.6 定義
1.6.1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係將加熱之氧化碴粒料或其與天然粒料之拌和料、
瀝青膠泥及乾燥之礦物填縫料,按配合設計所定配合比例拌和均勻後,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按本規範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分一層或數層鋪築於已整理完成之底層、基層、路基或經整修後之原有面層上,滾壓至所規定之壓實度而成者。
1.6.2 氧化碴粒料:為電弧爐煉鋼過程,於氧化期所排出之熱熔碴,經冷卻、
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後之粒料。氧化碴粒料依據煉製鋼品之不同,可再分為碳鋼氧化碴粒料,及不鏽鋼氧化碴粒料。
1.6.3 氧化碴粗粒料:氧化碴粒料其粒徑停留於 2.36mm(No.8)篩以上者。
1.6.4 氧化碴細粒料:氧化碴粒料其粒徑通過 2.36mm(No.8)篩者。
¶ 1.7 運送、儲存及處理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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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瀝青材料
(1) 採用AC1-20、AC2-20 者,依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2.1.1節之規定。
(2) 採用改質瀝青者,依第02796 章「密級配改質瀝青混凝土鋪面」第
2.2.4 節之規定。
¶ 2.1.2 粒料
本章所規定之材料,得採用氧化碴級配粒料、或其與天然級配粒料之拌和料。
(1) 粗粒料
A. 粗粒料停留於2.36mm(8 號)篩上者,應為優良之石材如花崗岩、石英岩、片麻岩、河床礫石等軋製之碎石或再生粒料,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耐磨及級配良好者,且不得含有易於風化之顆粒及泥土、黏土、有機物、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並應具有與瀝青材料拌和後,雖遇水而瀝青不致剝落之性能。
B. 以重量計,粒料中至少應有75%為碎石顆粒,且扁平狹長之顆粒,寬度與厚度之比或長度與寬度之比大於3 者不得超過10%。
C. 粗粒料依CNS 490,經洛杉磯磨損試驗500 轉後之磨損率,用於底層、聯結層及整平層者不得大於50%,用於磨耗層者不得大於35%及面層者不得大於40%。
D. 粗粒料依CNS 1167 試驗法,經5 次循環之硫酸鈉或硫酸鎂健度試驗結果,硫酸鈉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2%;硫酸鎂溶液之方法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8%。
E. 粗粒料其餘物理性質,應符合CNS 15308、ASTM D692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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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粗粒料應依尺度大小分別堆放,並應避免互相混雜,俾能正確按規定比例拌和,其拌和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石料堆放場所拌和。
G. 氧化碴粗粒料除應符合CNS 15310 及前述A~F 之規定外,配合設計之氧化碴拌和級配粒料,另需依CNS 15311 進行膨脹試驗,其連續7 天膨脹量須小於0.5%。
(2) 細粒料
A. 細粒料通過2.36mm(8 號)篩者,包括石屑、天然砂或兩者之拌和物或再生粒料,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顆粒富有稜角、表面粗糙及不含有有機土、黏土、黏土質沉泥、有機物、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且導入拌和機時不得有結塊之情形。
B. 細粒料依CNS 1167 試驗法,經5 次循環之硫酸鈉健度試驗結果,其重量損失不得大於15%。
C. 如需用二種以上不同來源之細粒料時,應分別堆放,其拌和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粒料堆放場所拌和。
D. 氧化碴細粒料除應符合CNS 15310 及前述A~C 之規定外,配合設計之氧化碴拌和級配粒料,另需依CNS 15311 進行膨脹試驗,其連續7 天膨脹量須小於0.5%。
(3) 礦物填縫料(Mineral Filler)
A. 本工程所稱礦物填縫料,係指通過0.60mm(30 號)篩之細料,於粗、細粒料經拌和結果缺少通過0.075mm(200 號)篩之材料時使用之。
B. 礦物填縫料可用完全乾燥之石灰、礦物填縫料末或水泥;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塑性指數小於4 之無機物粉末,惟不得含有塊狀物,其級配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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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物填縫料級配表試驗篩(mm)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0.30 (No. 50)
95~100
0.075(No.200)
70~100
2.1.3 防剝劑氧化碴瀝青混凝土中如須摻加防剝劑時,承包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
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及使用量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可使用。
¶ 2.1.4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拌和料之組成
(1)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2.1.3 節之規定。
(2)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面層及底層施築前,應由承包商應依據AI MS-2配合設計方法,並應使用體積法來辦理配合設計,於施工前15 天提出配合比公式,其試驗值應符合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相關規定,並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 瀝青混凝土添加氧化碴粒料以碳鋼氧化碴細粒料、不鏽鋼氧化碴粗粒料及細粒料為限,其取代天然粒料之使用量,不得超過粒料總重量之30%。
¶ 2.2 瀝青拌和廠品質管理
¶ 2.2.1 材料及氧化碴瀝青拌和料之試驗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2.3.1 節之規定。
¶ 2.2.2 配合設計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2.3.2 節之規定。
註:粗級配瀝青混凝土之粒料間孔隙率及瀝青用量應依配合設計訂定。
¶ 2.2.3 氧化碴瀝青拌和料檢驗
依第01991 章「罰則」第3.2.1 節表01991-4 之規定。
|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 0.60 (No. 30) | 100 |
| 0.30 (No. 50) | 95~100 |
| 0.075(No.200) | 7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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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依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3.1 項之規定。
3.1.2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拌和料於拌和生產前應查驗拌和設備是否足以應付生產所需,再依據試驗室配合設計之拌和公式,以拌和廠設備進行試拌。
¶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混凝土拌和料之拌和、鋪築、滾壓,除須依第02742 章「瀝青混凝土鋪面」第3.2 項進行外,另須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使用氧化碴瀝青混凝土拌和料之拌和時,乾拌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10 秒;濕拌時間不得少於45 秒或拌和粒料完全被瀝青裹滿所需時間,且濕拌時間亦不得超過60 秒。
(2) 因氧化碴粒料比重大,由載重卡車倒入鋪裝機時應注意鋪裝機最大負荷載重量,以避免鋪裝機無法推動,且須注意鋪裝機水平鋪鈑於鋪築過程中應能維持平直。
(3) 使用氧化碴粒料時,因其粒型較為方正,易達到規定壓實度,故其滾壓次數,可依試鋪結果,經工程司許可後施工。
¶ 3.3 檢驗
依第01991 章「罰則」第3.2 節。
¶ 3.4 現場品質管理
如契約規定或工程司認有必要時,則應按依第01991 章「罰則」3.2.1 節之壓實度、平整度鋪築厚度檢驗之規定,先試鋪至少150m 長之一段路面,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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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以立方公尺公噸計算。
(1) 如以立方公尺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面積乘以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為準。
(2) 如以公噸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面積乘以厚度計算所得之體積乘以實際所鋪氧化碴瀝青混凝土之單位重所得之重量為準。
4.1.2 在運送途中如有析離或損壞,或因鋪築機械故障或其他理由,而經工程司拒絕使用或挖除重鋪之瀝青拌和料,均不予計算。
¶ 4.2 計價
4.2.1 氧化碴瀝青混凝土單價分析應考慮粒料特性及拌和成本,納入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不同類型之單價,以立方公尺公噸為單位計給。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瀝青及粒料等材料之供應,底層、基層、路基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瀝青拌和料之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及滾壓等,以及為完成熱拌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不符之路面及其挖除所需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負擔,不另給價。
4.2.4 材料檢測及配合設計費用應核實計價。所有檢測、回填及夯實費用,應由承包商全部負擔,不另給價。如因材料供應廠商品質不符合供料計畫書規定,而衍生之回填、夯實費用、檢測費用及材料損失費用,材料供應不及影響工期造成承包商損失,全部由材料供應商負擔。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