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96 基樁載重試驗-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496 章 基樁載重試驗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樁軸向載重試驗之方法、設備、程序及判斷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1 反力法
1.2.2 直接加重法(只需在樁頂設置加載平台,其他試驗細節與反力法相同)
¶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460 基樁軸向靜壓載重試驗法
1.4 資料送審
1.4.1 樁載重試驗計畫
2.
產品(空白)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試驗樁位置:試驗樁之位置,可選擇於預定基樁位置或其附近地點,但均應選地質條件較差處,並儘可能靠近地質鑽探位置,以便先後相互核對。
原頁影像(對照用)
3.1.2 試驗時間:基樁完成至實施載重試驗應隔置日數為
(1) 錘擊樁:砂土質,5 日以上;黏土質,14 日以上。
(2) 場鑄樁:基樁本身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
¶ 3.2 施工方法
¶ 3.2.1 樁載重試驗
(1) 樁載重試驗須符合CNS 12460 之規定,並應先提送試驗計畫經工程司核定後辦理。
(2) 基樁載重試驗應於所有之樁均未澆置或打入前辦理完成。載重試驗之試驗樁可為基礎基樁之一,但不得利用其鄰近之基礎基樁作為錨樁。除錨樁外,直接載重或預力地錨亦可作為加載系統。
(3) 試驗樁之露出部分之長度,應酌量增加,以便辦理載重試驗。預力混凝土樁進行載重試驗時,應依照契約圖之規定尺度截斷,其樁頂之中空部分,應按規定以鋼筋混凝土填充之。
(4) 試驗設備
A. 液壓千斤頂應在標稱能力之80%以下使用,以策安全。
B. 液壓千斤頂系統之校準檢定報告書應力求周詳,並註明校準時之氣溫。
C. 試驗用鋼梁須具有足夠之尺度及強度,以免載重作用時產生過大變位。
D.錨碇樁之拔動量應在2~4mm 以下,如超過此值,應即停止試驗,並請工程司作適當處理。
(5) 施工要求
A. 不論用何種方法,所加荷重之重心必須與試驗樁之中心縱軸(Central Longitudinal Axis)一致,以免產生偏心作用。
B. 如試驗樁之樁頭太高或太低時,可用適當方法切短或加長,使能適合安裝加載及觀測沉陷之設備。如樁頭露出地表面過長,須以側向支撐固定之,以免產生挫曲現象(Buckling)。試驗樁如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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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鑄者,應注意樁本身混凝土強度是否已足夠,以免樁身受壓破裂,影響試驗之結果。
(6) 載重程序(Loading Procedures)
A. 如因耐震設計之需要,除非試驗提早失敗(樁在一定載重(Constant Load)作用下發生急速沉陷情況),原則上單樁之試驗總載重應為[基樁平時設計反力之2 倍或基樁地震時之設計反力,兩者取較大值。
B.如試驗總載重為基樁地震時之設計及反力時,每次加載按試驗總載重之1/8 增量逐次遞增之。
C. 每增加一次載重時間不超出2 小時,若增加載重後,每小時沉陷量小於0.25mm 時,表示試驗樁或群樁不致失敗,可繼續加載。
D. 當加載至試驗總載重後,按照標準量測程序進行測讀,維持試驗總載重並延續48 小時以上便可開始減載。
(7) 試驗報告書及試驗結果評估
A. 試驗樁之樁號及說明(含樁之種類、形狀、尺度、現場地質狀況及試驗過程中之異常現象等)。
B. 試驗所用量測裝置之說明,載重及變位量測所使用之步驟。
C. 樁試驗所得之荷重與時間、沉陷量與時間及荷重與沉陷量等數據紀錄及圖表。
D. 荷重與沉陷量曲線包括樁頂與樁體之總沉陷量及淨沉陷量。
¶ 3.2.2 試驗結果之判斷
(1) 根據試驗結果應繪製下列曲線,以判斷基樁降伏載重。
A. 曲線繪製位置:(如圖02496-1)。
B. 曲線種類
a. 載重-下沉量曲線:繪於第4 象限。
b. 載重-塑性變形曲線:繪於第4 象限:(自最大載重減重至零時之下沉量即為塑性變形)。
c. 載重-彈性變形曲線:繪於第1 象限:(最後下沉量扣除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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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形即為彈性變形)。
d. 載重-時間曲線:繪於第2 象限。
e.下沉量-時間曲線:繪於第3 象限。
圖02496-1 曲線繪製位置
(2) 基樁降伏載重之判斷
A. 設載重量為Ro,下沉量為So,每一載重階段之經過時間為 t,依照下列三法所得結果互相比較,即可求出降伏載重。
a. 第一法log Ro-log So 法:將Ro 及So 為兩軸繪出各測定值於對數方格紙上並以直線連結各點,在顯著彎折點處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02496-2)
圖02496-2 log Ro-log So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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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二法So-log t 法:以So 為普通方格,t 為對數方格,繒繪出各載重階段之測定值,並以直線連結之,每一曲線隨載重之加大,自直線漸變為凹型曲線,此項發生變化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02496-3)
圖02496-3 So-log t 圖
c. 第三法△So/△log t-Ro:設每一載重階段△t 時間內之下沉量為△So,△t 之對數值為△log t,將△So/△log t 與Ro 之關係繪製於普通方格紙上,此時直線有顯著彎折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02496-4)
圖05496-4 △So/△log t-Ro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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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上列三法中第三法為第二法之附帶現象,二法應併同檢討。
C. 先以第一法定出log Ro-log So 曲線之折曲點,以此載重值,具有第二法及第三法之現象者,視為降伏載重。
(3) 容許載重量之估計:容許載重量由下列方法之一決定之。
A. 以試驗結果求得之降伏載重之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B. 基樁連續載重48 小時,其樁頂永久下沉量小於6.35mm 時,以其相當載重之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3.2.3 試驗報告:施工承攬廠商應提出之試驗報告包括
(1) 試驗紀錄表。
(2) 載重-下沉量曲線,載重-塑性變形曲線,載重-彈性變形曲線,載重-時間曲線及下沉量-時間曲線圖。
(3) 判斷容許承載力所需三種關係圖。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基樁載重試驗依契約之規定以處計量。
¶ 4.2 計價
基樁載重試驗依契約之規定以處計價。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