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61 木樁-施工規範(1060601.V1)
¶ 第02461 章 木樁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所使用之木樁,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1 木樁之製造
¶ 1.2.2 木樁之施打
¶ 1.3 相關準則
1.3.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O1001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O1002木材之常見缺點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 天)內,擬定木樁品質管理計畫,併於品質計畫中報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 1.4.2 施工計晝
(1) 工程開工後15 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 天)內,擬定木樁施工要領,併於施工計畫書中報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2) 施工要領內容至少應包括工程概要、木樁佈置圖、施工機具種類、
數量及廠牌規格、運輸搬運、工地安全、施工順序、異常處理、工程預定進度、施工紀錄表等必要事項。
(3) 施工承攬廠商須針對施工範圍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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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1.5 運送、儲存及管理
1.5.1 木樁儲存地基須堅實而平坦,不得有沉陷之現象,避免木樁變形。
1.5.2 木樁之吊運、裝卸、堆置時,樁身不得遭受衝擊或振動,以免因之損及樁身。
1.5.3 木樁於使用時,應按運抵工地之先後次序使用,同時應檢查木樁是否完整。
¶ 2 產品
¶ 2.1 材料
2.1.1 樁身應依CNS 442 O1001 之分類,採用質地堅硬、耐久性佳的木材,長度及尺度應依契約圖說之規定。
2.1.2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木樁不需作防腐處理。
2.1.3 所用樁木須材質均勻,不得有過大彎曲之情形。木樁首尾兩端連成一直線時,各截面中心與該直線之偏差程度不得超過木樁直徑之1/4;另樁身不得有蛀孔、裂紋或其他足以損害強度之瑕疵。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 3.1.1 樁身保護
打樁前,樁頂須先截鋸平整,其樁身需加以保護不得有影響功能之碰撞傷痕。
¶ 3.1.2 打樁設備
(1) 樁錘施工承攬廠商應依樁徑、樁長及現場地質條件選用適當之樁錘,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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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樁錘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包括最大錘速、錘擊能量、空氣容量、爐量等,報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打樁期間,蒸氣爐、空壓機、柴油樁錘或振動錘須保持最佳施工狀況,且鍋爐或空壓機應具備正確之壓力計,以供工程司核對。另施工期間施工承攬廠商應儘量將施工噪音、振動對四周環境之影響減至最低程度。
(2) 為防止木樁在打設時因錘擊而損壞,應儘量減少錘擊次數,並限制落錘高度在2m 以下。另為使木樁貫入地層,應使用較重之樁錘。
在堅實土層,樁錘至少應等於樁重;在鬆軟土層,樁錘至少應為樁重之50%。
¶ 3.2 施工方法
¶ 3.2.1 定位
施工承攬廠商須按契約圖所示,於地面標定木樁之預定打設位置,並經工程司勘視核可後始得打樁。
¶ 3.2.2 打設
(1) 打樁前,應先將樁錘滑落至樁帽上,並校準樁錘、樁帽與樁身三者之軸線是否在同一直線上。
(2) 打樁前應先將下端內徑略大於樁徑之鋼製樁帽套入樁頭內,以避免因打樁時之轉動扭力損壞樁身。樁帽與樁頭及樁錘與樁帽間應置以防振硬木墊或粗麻繩組成之樁墊,以吸收樁錘之直接衝擊力。打樁時,應隨時注意樁墊之使用情形,如木質變緊密或失去彈性時,應立即更換之。
(3) 打樁過程中,如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定處理方式。每支木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特殊事故中途停止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定適當之處理方式,並列入施工紀錄,不得任意截斷樁體。
(4) 木樁打至規定深度後,應將樁頭打毛,並將打破部分予以水平截齊,使樁頂在設計高程處。木樁應盡可能避免接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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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樁頂設計高程低於原地面,應先將樁頭打至地面齊平後,再於樁頭上另加引樁筒繼續施打至設計高程。引樁須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
¶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木樁之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1) 材料應符合CNS 442 O1001 及契約圖說之規定,由施工承攬廠商出具製造出廠證明,每批檢驗。
(2) 木樁之外徑、長度、外觀依CNS 443 O1002 及契約圖說之規定每批檢驗。
¶ 3.4 現場品質管理
打樁過程中,凡產生劈裂、折斷情形,或打樁完成後之樁位偏移量、垂直度超過設計容許值,經工程司研判無法補救者,均須廢樁,另依工程司指示補樁。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不同外徑、種類、長度之木樁,依契約規定以公尺或支數計量,所稱長度係指樁頂至樁尖之全長,包括經工程司核可中途停止打樁而截樁之長度在內,但廢樁長度不計。
¶ 4.2 計價
不同外徑、種類、長度之木樁,依契約有關之單價以公尺或支數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木樁、樁定位、檢驗、打樁、樁頭處理、截樁等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