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0 不適用材料-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320 章 不適用材料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及構造物工作中不適用材料之挖除運離現場,包括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1 基地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 1.2.2 構造物工作之不適用材料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 1.3.2 第02323 章--棄土
1.3.3 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1777-1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2)CNS 12387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87依工程用途之土壤分類試驗法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以10 磅(4.536 公斤)夯錘,落距18 吋(45.72公分),決定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原頁影像(對照用)
¶ 1.5 資料送審
¶ 1.5.1 品質計畫
¶ 1.5.2 施工計畫
¶ 2 產品
¶ 2.1 材料
指含有木本、草本及蔓藤類植物或屬於污泥、腐植土及最大乾密度小於
1.5t/m3之不良土壤,或其他任何經工程司認定為不適於作為基礎或填方之物質,但不包括自然含水量過多經乾燥後仍可適用之土壤。
2.1.1 依ASTM D2487 試驗結果屬於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及低塑性有機質土(OL)材料者,皆為不適用之材料。
¶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3.1.1 凡不適用材料,無論係在整地或路堤地區內原地面以下或在構造物開挖地區內設計高程以下,或其他在契約圖說標明以及經工程司指定範圍內者,應按工程司書面指示,予以挖除並運離現場處理之。
3.1.2 運離現場處理需符合「第02323 章--棄土」之規定辦理。
3.1.3 不適用材料移除後所形成之窪坑,應以符合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示之適用材料填補滾壓,壓實度需符合「第02331 章--基地及路堤填築」及「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材料之處理方式除上述之外,可依契約圖說之規定改良之。
¶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02320-1:
原頁影像(對照用)
表02320-1 不適用材料施工檢驗表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規範要求建議頻率CNS 11777-1 小於1.5t/m3
1.數量未達未達 20m加驗1 次。
土壤分類 CNS 12387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不適用材料挖除運離現場依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範圍實際挖除自然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凡因超挖或因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凡因超挖或因施工承攬廠商之疏忽或便利而挖除之部分,均不予計量。
¶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不適用材料挖除運離現場」以立方公尺計價。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檢驗、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於棄土場之處理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但不包括因所挖除之材料係為垃圾、受污染、或含有特殊成份、或有毒物質,致須經特別之物理化學方法或特殊之掩埋處理等費用。
〈本章結束〉
| 檢驗項目 | 依據標準 | 規範要求 | 建議頻率 |
|---|---|---|---|
| 最大乾密 度 | CNS 11777-1 | 小於 1.5t/m3 | 1.數量未達未達 20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達20~100m3檢驗1 次。 3.數量超過超過100m3時,每100 m3 加驗 1 次。 |
| 土壤分類 | CNS 12387 | 泥炭土(PT) 高塑性有機質土(OH) 低塑性有機質土(O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