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8 渠道開挖-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318 章 渠道開挖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排水工程或灌溉工程中之渠道開挖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項工作包括因建造各類型混凝土砌卵石、混凝土砌塊石及內面工之明溝、土溝等渠道及其改線所從事之開挖工作,以及挖出材料之近運利用或餘方遠運處理,並應按照契約圖說或工程司所指示之線路、高程及斷面等施工。
¶ 1.2.2 混凝土砌卵石溝
¶ 1.2.3 混凝土砌塊石溝
¶ 1.2.4 混凝土內面工溝
¶ 1.2.5 土溝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2231 章--清除及掘除
¶ 1.3.3 第02316 章--構造物開挖
¶ 1.3.4 第02317 章--構造物回填
¶ 1.3.5 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
¶ 1.3.6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 1.4 資料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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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品質計畫
¶ 1.4.2 施工計畫
¶ 1.5 定義
¶ 1.5.1 近運利用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近運利用」。
¶ 1.5.2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 1.5.3 餘方自行處理
一般雜項或零星工程(如金屬護欄、柵欄等基礎)之餘方分兩項以「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計量計價有不易執行之處,可依「餘方自行處理」之項目代替,此項單價為「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之平均單價。
¶ 2 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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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工
¶ 3.1 施工方法
渠道開挖應包括用地範圍內外所有渠道之開挖、挖出材料之近運利用或餘方遠運處理,及依照工程司之指示,為渠道施工所需之邊坡、整修、
臨時導水及排水等工作在內。
渠道完工後應與設計之開挖線、高程及橫斷面符合。施工中渠道應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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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保持排水良好,坡面和基礎面應予整平壓實。
不適用材料之挖除換料,需符合「第02320 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
3.1.1 除契約圖說另有指示外,臨時排水溝渠及灌溉溝渠因施工中臨時性改道時,應保持原有之流量、主管機關及工程核可之流量或工程司核可之流量。
3.1.2 渠道開挖前,應先試挖以確定有無公共管線或依法不得擅自移動、損毀之資產存在,若有公共管線時則須通知管線單位遷移。
3.1.3 挖出之所有適用材料應用於填築填方區域或路堤,或依契約圖說指示或工程司之書面核可,予以近運利用或剩餘之土方則由施工承攬廠商遠運處理之。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工作按立方公尺計量,由清除及掘除後之地面高程或設計整地線與及完工後所測得之渠道開挖線橫斷面資料,依平均斷面積法計算之。
4.1.2 大型明溝開挖若位於整地與路幅開挖計價線內者,則數量不計在內。
4.1.3 試挖以一式計量或實作數量之處數計量,若試挖不予計量,包括在渠道開挖之單價內。
¶ 4.2 計價
4.2.1 渠道開挖採用下列兩者之一計價。
4.2.2 渠道開挖(含餘方遠運處理)、渠道開挖(含近運利用)、渠道開挖(含餘方自行處理)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之單價給付,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若契約詳細價目表未列有渠道開挖(含餘方遠運處理)、渠道開挖(含近運利用)、渠道開挖(含餘方自行處理)項目時,則以構造物開挖(含餘方遠運處理)、構造物開挖(含近運利用)、構造物開挖(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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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自行處理)項目之單價給付。
4.2.3 分為渠道開挖餘方遠運處理、近運利用、餘方自行處理計價。
4.2.4 契約若無規定,則所有挖方材料之種類不予分類給付。
4.2.5 試挖以一式計價或以實作數量之處數計價、若試挖不予計價,包括在渠道開挖之單價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