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7 構造物回填-施工抽查標準(023170篇;108.V1)
表023170-S-1 構造物回填施工抽查標準表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符合之處理方法管理記錄備註材料送審回填材料CNS 標準*施工前文件審閱1 次不得施作材料設備送審表/ 核備文函回填區檢查回填區清理回填區域有臨時支撐時拆除,並平整清潔、無雜物。
不定期目視每次檢討修正構造物回填施工抽查紀有無混凝土構造物回填區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日後,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回填。
*施工前目視/查看澆置紀錄每次檢討通報流程構造物回填施工抽查紀準備工作放樣*施工前儀器量測、量尺物重新放樣檢測測量工程施工抽查紀錄安衛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次目視1 次/批修正改善準備作業安全抽查紀錄施工中結構物土方分層填築夯實擋土支撐支撐構件尺寸及位置符合施工圖,接合部位緊密。
不定期儀器量測、量尺、目視每次支撐補強構造物回填施工抽查紀土壤材料回填構造物周圍或路基無不適用材料及最大粒徑≦10cm。
不定期現場試驗每層更換材料或撿除分層填築每層鬆方≦30cm。
不定期水準儀、
量尺每層超出部分挖除重新靠近橋台、擋土牆或其他構造物處之夯實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日後方可回填,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
不定期目視每層再夯實
| 施工流程 | 管理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時機 | 抽查方法 | 抽查 頻率 | 不符合之處理方法 | 管理記錄 | 備註 | |
|---|---|---|---|---|---|---|---|---|---|
| 施 工 前 | 材料送 審 | 回填材料 | CNS 標準 | *施工前 | 文件審閱 | 1 次 | 不得施作 | 材料設備送 審表/ 核備 文函 | |
| 施 工 前 | 回填區 檢查 | 回填區清理 | 回填區域有臨時支撐時拆除, 並平整清潔、無雜物。 | 不定期 | 目視 | 每次 | 檢討修正 | 構造物回填 施工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前 | 檢查 | 有無混凝土 構造物 | 回填區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 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日後,並經 工程司同意後方可回填。 | *施工前 | 目視/查看 澆置紀錄 | 每次 | 檢討通報流程 | 構造物回填 施工抽查紀 錄表 | |
| 準備工 作 | 放樣 | 依第01725章3.1節契約圖說精 度之規定,測量構造物之位置 及施工作業控制點(施工樁)。 | *施工前 | 儀器量 測、量尺 | 每一構造 物 | 重新放樣檢測 | 測量工程施 工抽查紀錄 表 | ||
| 安衛查 驗點 | 工地職業安 全衛生 |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 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 點。 | 施工前1 次 | 目視 | 1 次/批 | 修正改善 | 準備作業安 全抽查紀錄 表 | ||
| 施 工 中 | 結構物 土方分 層填築 夯實 | 擋土支撐 | 支撐構件尺寸及位置符合施工 圖,接合部位緊密。 | 不定期 | 儀器量 測、量 尺、目視 | 每次 | 支撐補強 | 構造物回填 施工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中 | 結構物 土方分 層填築 夯實 | 土壤材料 | 回填構造物周圍或路基無不適 用材料及最大粒徑≦10cm。 | 不定期 | 現場試驗 | 每層 | 更換材料或撿除 | 構造物回填 施工抽查紀 錄表 | |
| 施 工 中 | 土方分 層填築 夯實 | 分層填築 | 每層鬆方≦30cm。 | 不定期 | 水準儀、 量尺 | 每層 | 超出部分挖除重新 滾壓 | 施工抽查紀 錄表 | |
| 中 | 夯實 | 靠近橋台、擋 土牆或其他 構造物處之 夯實 |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 置混凝土7日後方可回填,得用 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 之。 | 不定期 | 目視 | 每層 | 再夯實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符合之處理方法管理記錄備註安衛查驗點工地職業安全衛生每週至少督導二次目視2 次/週修正改善一般性作業安全衛生抽結構物土方分層填築夯實壓實度壓實度≧90%。
*每層滾壓完成後現場試驗每一層面積每100m2報告(判讀是否合格)
合格後始能續行後續作回填構造物周圍或路基無不適用材料及最大粒徑≦10cm。
*回填前現場試驗1次或每500m3 1次更換材料或撿除構造物回填施工抽查紀檢驗標準CNS 12387。
土壤分類。
*回填前試驗1 次或每500m3 1 次屬於泥炭土(PT)、高塑性有機質土(OH)及低塑性有機質土(OL)材料者,皆試驗報告(判讀是否合格)
合格後始能續行後續作每層實方≦30cm。
不定期水準儀每層超出部分挖除重新構造物回填施工抽查紀輾壓軌跡重疊寬度>30cm。
不定期目視、量測每層超出部分重新滾壓構造物回填施工抽查紀壓實度每層壓實度≧90﹪。
依據CNS 14733、CNS 14732。
*每層滾壓完成後現場試驗每一層面積每100m2報告(判讀是否合格)
| 施工流程 | 管理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時機 | 抽查方法 | 抽查 頻率 | 不符合之處理方法 | 管理記錄 | 備註 | |
|---|---|---|---|---|---|---|---|---|---|
| 安衛查 驗點 | 工地職業安 全衛生 |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 程職業安全衛生須知第十五 點。 | 每週至少 督導二次 | 目視 | 2 次/週 | 修正改善 | 一般性作業 安全衛生抽 查紀錄表 | ||
| 結構物 土方分 層填築 夯實 | 壓實度 | 壓實度≧90%。 | *每層滾 壓完成後 | 現場試驗 | 每一層面 積每100m2 檢驗1次 | 重新滾壓 | 壓實度試驗 報告(判讀 是否合格) 合格後始能 續行後續作 業 | ||
| 結構物 土方分 層填築 夯實 | 土壤材料 | 回填構造物周圍或路基無不適 用材料及最大粒徑≦10cm。 | *回填前 | 現場試驗 | 1次或每 500m3 1次 | 更換材料或撿除 | 構造物回填 施工抽查紀 錄表 | ||
| 結構物 土方分 層填築 夯實 | 土壤材料 | 檢驗標準CNS 12387。 土壤分類。 | *回填前 | 試驗 | 1 次或每 500m3 1 次 | 屬於泥炭土 (PT)、高塑性有 機質土(OH)及低 塑性有機質土 (OL)材料者,皆 為不適用 | 試驗報告 (判讀是否 合格) 合格後始能 續行後續作 業 | ||
| 分層填築 | 每層實方≦30cm。 | 不定期 | 水準儀 | 每層 | 超出部分挖除重新 滾壓 | 構造物回填 施工抽查紀 錄表 | |||
| 分層填築 | 輾壓軌跡重疊寬度>30cm。 | 不定期 | 目視、量 測 | 每層 | 超出部分重新滾壓 | 構造物回填 施工抽查紀 錄表 | |||
| 壓實度 | 每層壓實度≧90﹪。 依據CNS 14733、CNS 14732。 | *每層滾 壓完成後 | 現場試驗 | 每一層面 積每100m2 檢驗1次 | 重新滾壓 | 壓實度試驗 報告(判讀 是否合格)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施工流程管理項目抽查標準抽查時機抽查方法抽查頻率不符合之處理方法管理記錄備註合格後始能續行後續作施工後完成面檢測橫斷面坡度及高程依設計圖說(請於抽查前量化填入施工抽查紀錄表中或附表) 。
成水準儀面層整修後重新滾壓檢測紀錄平整度檢驗點之單點高低差不得大於
3.0cm。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處以3m直規檢測構造物回填施工抽查紀
| 施工流程 | 管理項目 | 抽查標準 | 抽查時機 | 抽查方法 | 抽查 頻率 | 不符合之處理方法 | 管理記錄 | 備註 | |
|---|---|---|---|---|---|---|---|---|---|
| 合格後始能 | |||||||||
| 續行後續作 | |||||||||
| 業 | |||||||||
| 施 工 後 | 完成面 檢測 | 斷面、高程 | 橫斷面坡度及高程依設計圖說 (請於抽查前量化填入施工抽 查紀錄表中或附表) 。 | *路基完 成 | 水準儀 | 面層 | 整修後重新滾壓 | 檢測紀錄 (應留存) | |
| 工 後 | 完成面 檢測 | 平整度 | 檢驗點之單點高低差不得大於 3.0cm。 | *路基完 成 | 3m 直規 檢測 | 全面目視 檢視,懷疑 處以3m 直規檢測 | 修正至符合規定 | 構造物回填 施工抽查紀 錄表 | |
| *為檢驗停留點(或註明:抽查時機內除標示為「不定期」外,餘皆為檢驗停留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