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9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291 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承攬廠商對鄰近本工程範圍及可能因施工方法及作業而受損害之建築物現況提供紀錄之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1 調查
¶ 1.2.2 測量
¶ 1.2.3 攝影
¶ 1.2.4 紀錄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3.2 第01725 章--施工測量
1.3.3 第02253 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4 資料送審
1.4.1 品質計畫
1.4.2 施工計畫
1.5 品質保證
1.5.1 資格
(1) 施工承攬廠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製作現有建築物及附屬物之紀錄及相片,可供日後業主遭遇索賠時作為施工前之狀況證明。
原頁影像(對照用)
(2) 攝影後須裝訂相片成冊,並對每一照片附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
¶ 1.6 工作順序及進度
1.6.1 施工承攬廠商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後90 日內,按照契約圖說所示在影響區域界線內或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建築物(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提送其調查結果,包括調查表、照片、草圖及底片。
1.6.2 施工承攬廠商應經建物所有人及里長或管區警員之見證,就工程圖說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或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建築物實施目視調查,並紀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若發現有建築物之已有受損時,應詳細記載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根據。
¶ 1.6.3 工作順序及進度
(1)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調查表格式須經工程司同意),記載一般資料及於目視調查期間所發現有關材料、狀況、現有損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
(2) 建築物內外之所有組件,包括裝修及水電管線設施,均應以目視檢查。所有之裂縫、潮濕斑塊、粉刷破損等現有損壞均應拍攝建檔。
現有之裂縫則以光學測縫儀量度並紀錄之。
(3) 較大之結構裂縫、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外露及生銹之鋼筋等均應拍照紀錄。以光學測縫儀量度並紀錄現有之較大裂縫。在相關照片旁加註草圖或概略說明,以標示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4) 4 層或4 層以上之建築物須量測之鉛直度,其許可差應在10mm 以內。
(5) 位於影響區域內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但於契約圖說上標示為應拆除之建築物,不須實施調查。
(6) 契約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者,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7) 施工承攬廠商應負責安排進入相關建築物及產業進行調查。工程司
原頁影像(對照用)
得就此方面提供協助並做必要之協調。
(8) 施工期間及完工後工程司得要求對其選定之建築物辦理進一步之調查,紀錄建築物之狀況。
¶ 2 產品
(空白)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承攬廠商應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損壞之主要工程開始施工前進行調查工作。在調查工作完成之前,施工承攬廠商應徵得工程司之核准後方得使用可能引致地層移動或振動之機具設備。
¶ 3.2 施工方法
3.2.1 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由施工承攬廠商及該建物所有人簽字,並由里長或管區警員見證。
3.2.2 以彩色照片方式拍攝每座建築物之臨街面高程。
3.2.3 每項缺陷處均應拍攝詳細照片,並以草圖或文字標明其確切位置。儘可能將這些照片與臨街面高程照片對照。
3.2.4 調查表、照片、電子檔及附註之說明及草圖,應依建築物之控制號碼,以活頁整齊裝訂。照片或說明、簡圖之背面應標示出位置、日期、攝影人員及調查人員之姓名。
3.2.5 施工承攬廠商應提送2 份紀錄文件給工程司。
3.2.6 工程司得於施工階段或完工後要求施工承攬廠商進行額外之調查工作。
原頁影像(對照用)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項工作以一式或平方公尺計量。
4.1.2 建築物現況調查,包括依契約契約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指示完成之各建築物攝影及調查表,按各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計量。契約圖設計說所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者,整棟建築物均予計量。
4.1.3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其相關之項目內。
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指定建築物之複查。
(2) 照片裝訂。
¶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之契約單價以一式或平方公尺計價。
4.2.2 若契約內無「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項目時,則其費用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