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1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251 章 地下構造物保護灌漿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築地下構造物及其他地下工程時,有關保護灌漿所需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除契約內另有規定者外,灌漿係屬臨時性工程措施,其目的為穩定鄰近受施工影響構造物之地盤,或控制工區附近之地下水流與地質條件,由施工承攬廠商選擇灌漿工法使工程可於安全下進行施工。
¶ 1.2.2 化學灌漿
¶ 1.2.3 水泥灌漿
1.2.4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1.3.2 第02210 章--地下調查
1.3.3 第02252 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3050 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
1.3.5 第03210 章--鋼筋
1.3.6 第03310 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61 R2001卜特蘭水泥
原頁影像(對照用)
(2) CNS 387 A2003建築用砂
(3) CNS 12283 A2219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是否必須實施保護灌漿,應按土壤調查、計算、監測結果、探測、開挖面之出水量、或其他顯示計畫開挖之地盤為軟弱、破碎、有裂縫或大量含水等徵候,加以判斷決定;或依契約所載資料判定是否必要以灌漿保護建築物之安全。
¶ 1.6 資料送審
¶ 1.6.1 品質計畫
由有經驗之專業技術人員或廠商,研擬並負責灌注地帶、材料配比、灌漿壓力、注入量及其他必要品質管制工作。
¶ 1.6.2 施工計畫
(1) 灌漿之施工方法應經工程司核可。施工前應先提送灌漿工法之詳細資料,交工程司審核,並應保證其設計與施工均具備良好之專業技能,足以確保工程及鄰近建物之安全。
(2) 灌漿工作至少應提送下列資料:
A. 施工計畫任何區域灌漿施作前至少30 日前提送工程司核可,若為緊急情況亦應於工程司認可之時效內提送,施工計畫載明如下:
a. 灌漿孔之位置、大小及深度。
b. 灌漿位置之預定灌注體積。
c. 灌漿種類及方法之細節,證明該種類之灌漿適合本工程所用。
d. 灌漿管裝設方法。
e. 灌注方法及步驟。
f. 資料之紀錄及報告方式。
g. 操作之時間表及與開挖施作之關係。
原頁影像(對照用)
h. 監測儀器之位置及型式。
i. 機具及設備
j. 灌漿廢棄物之處理。
k. 施工排程
B. 灌漿紀錄
a. 所有灌漿工作均應維持正確之紀錄,並隨時紀錄。該紀錄應記載灌漿之成份、配比、膠結時間、灌注日期及時間、灌注速率、
體積、壓力、位置及坍度。
b. 數據應以圖表整齊列出,使工作成果一目了然。
(3) 開始日期:在每一區域進行灌漿作業至少應於7 日以前知會工程司。
(4) 機具及設備詳情:提送機具及設備之相關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 灌漿管之平面配置圖、標示其灌注深度、角度及其他於指定區域內隧道、連續壁溝槽施工前,或開挖前之資料。
B. 灌漿機具之操作順序及完整詳細資料,含灌漿機及關鍵性組件製造商之型錄。
C. 每種灌漿之詳細步驟。
D. 估計灌漿使用之數量。
E. 壓力及流量紀錄器之規格及檢驗報告(校正證明)。
¶ 1.6.3 廠商資料
¶ 1.6.4 材料應提送樣品2 份
¶ 1.6.5 施工紀錄
(1) 使用灌漿改良,應將各灌漿注入點所採用之灌漿材料數量、種類、
使用之壓力及灌漿孔深度等資料詳細紀錄。所有灌漿紀錄均應提送工程司。
(2) 灌漿材料運至工地後其送貨單之影本應於每次送達後之24 小時內提交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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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品質保證
¶ 1.7.1 分包商之資格
施工承攬廠商應提出分包商之資料,以證明灌漿工作之規劃、灌漿管之佈設、灌漿之配拌及灌注,是由具有經驗之灌漿分包商執行。
¶ 1.7.2 人員之資格
施工承攬廠商必要時應提出資料,以證明施工承攬廠商之監工最近3 年有從事灌漿工法之現場實際監工經驗。
¶ 1.7.3 試驗
施工承攬廠商應於工地提供一切必要之試驗儀器,進行材料試驗、配比試驗、及灌漿品質試驗,供本工程品質管制之用。
¶ 1.7.4 地表及構造物變位
(1) 除非灌漿之設計係利用地盤之隆起作為調整構造物高程之用,地盤及構造物之變位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A. 建築物變位:與灌漿前之原有高程相較±10mm。
B. 除建築物以外之構造物或地表升降:與灌漿前之原有高程相較±25mm。
C. 上述變位限制僅適用於灌漿工作本身所導致者。如地表或構造物在同時間內亦受其他工作影響時,工程司得變更或取消上述之規定。
(2) 在本章之任何灌漿工作開始前,應建立格網狀觀測點,以觀測該工作之影響。
(3) 若於灌漿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地表或構造物之變位超過上述規定,應即停止灌漿工作。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地表或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之許可後方得繼續施工。
(4) 選擇、設計、安裝並觀測所有之監測儀器,其數量應至少等於契約圖說上所示,以達成上述之規定,並驗證及控制灌漿工作。
¶ 1.8 現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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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 進駐私產
若灌漿之執行須進入私有建築物、構造物或其他之財產,應知會工程司,並應事先取得私產所有權人或其授權管理人之同意,必要時應會同鄰里長及警察機關辦理。
¶ 2 產品
¶ 2.1 材料
¶ 2.1.1 灌漿用材料
(1) 灌漿用材料包含粉體及溶液型之灌漿材料,由施工承攬廠商提出資料,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
(2) 灌漿材料主要成份應非為環保主管機關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且應妥善設計,使其於預期時間內保持有效。灌漿材料不得污染或改變地下水之物理性或化學性,所採用之灌漿液種類應先取得工程司之核准。
(2) 使用之藥液應能配合灌漿方法,達成所需之凝結時間。藥液之種類、
拌和溫度及拌和方法等皆應使灌漿液之凝結時間維持定值。
(3) 灌漿液於凝結前,其黏度應維持為最小且為定值。
(4) 灌漿材料拌和方式應為連續性均勻加料拌和,不得分批次攪拌。
(5) 除工程司認可者外,凡經拌和後之漿液,如未能於2 小時內施灌者須將其廢棄。
¶ 3 施工
¶ 3.1 準備工作
3.1.1 灌漿工作採用之機具及設備,應配合其使用之施工方法而設計,並經工程司核可。所有機具及設備均應隨時維持其最佳之運轉狀況。
¶ 3.1.2 灌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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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灌漿設備於泵送作業持續進行之狀態下,應具有可依各種不同速率量配、拌和及泵送漿液之能力。
(2) 工作進行前,所有必要之機具及設備均應進駐工地,並保持良好之工作狀態,其所有儀表均須出具經檢驗機構校正之紀錄證明文件。
必要時,工程司將抽驗2%之儀表,送至實驗室檢查其精準度。
¶ 3.2 施工方法
¶ 3.2.1 通則
(1) 地表施作灌漿時,應開挖足夠數量之試坑或觀測坑,以確定地下管線及人為障礙物之位置。灌漿孔之鑽孔排列應參考管線或障礙物之位置,作周詳之考慮。於灌漿作業期間,現有之管線應予以充份保護,防止其受損。
(2) 任何溢流至地表面上之漿液或其他材料,均應予以移除。施工完成後,地面應予恢復原狀。
(3) 灌漿壓力應予審慎控制,以防漿液損及或侵入鄰近管線、構造物,或破壞週邊土壤。壓力狀況應持續監視,如有任何壓力驟增或驟減情形發生時,應立即暫停灌漿作業,直至確定其原因為止。
(4) 必要時灌漿管可用合適之套管或其他方式穿過連續壁,穿過連續壁之任何套管或孔應加以封固,以達防水效果。灌漿管應妥為保護,以免遭受損壞。如有灌漿管無法再作後續灌漿之用時,應於緊鄰處另行安裝管線。
¶ 3.3 清理
完成灌漿作業後,移除所有灌漿管或其他組件,並用1:3 水泥砂漿回填地面下之管孔。工地應回復其原狀,至工程司核可之程度。
¶ 3.4 現場品質管制
¶ 3.4.1 現場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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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核准之施工計畫指示進行試驗,以使工程司確信該灌漿施工方法可以接受。
(2) 灌漿前後應分別自井中或鑽孔中工程司指定之深度採取水樣,送至依規定之實驗室試驗,並作成地下水之物理或化學性質改變情形之報告。
(3) 審慎監測灌漿工程,嚴防漏失之漿液滲入鄰近之管線、地下室及地下構造物,並確保地表隆起量不超出規定之最大值。
(4) 每一孔之漿液注入量皆應以流量計量測,並與所使用之平均及最大壓力值一併紀錄。每日作業結束後,應就所紀錄之注入量與灌漿泵上量測之輸出量作一比較。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按不同灌漿方式,以一式、立方公尺、公尺計量。
¶ 4.2 計價
4.2.1 本章之工作依工程詳細價目表所示之不同灌漿方式,以一式、立方公尺、
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
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為施作灌漿而開挖之試坑或觀測坑,其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單價內,不另給付。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