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40 袪水-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2240 章 袪水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施工期間為排除地表水及降低地下水壓,在契約圖說容許之區域範圍內,設置之地下水袪水系統及地面排水設施與施作之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袪水井及袪水所需系統之設計及設置。
1.2.2 觀測井、水壓計及其他必要監測儀器與設施之設置。
1.2.3 點井:設置於砂層之內,利用抽水泵降低地下水位。
1.2.4 深井:設置於大型孔洞內,並以礫石或其他濾水材料回填,以阻擋周圍土壤進入,利用抽水泵逐步將地下水位降至規定之深度。
1.2.5 集水坑:用以排除地面水,以維持開挖面之乾燥。
1.2.6 解壓井:係先鑽鑿抽水井至設計深度,插入附有濾網之套管,套管與井壁之間填入礫石或其他濾水材料,使特定或受壓水層之地下水,利用水頭差,經過濾層流入井內,再將地下湧出之水排入臨時排水設施,以降低該水層之水頭,至規定之水位。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1.4 資料送審
1.4.1 依照「第01330 章--資料送審」及本章之規定辦理。
¶ 1.4.2 品質計畫
¶ 1.4.3 袪水施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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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承攬廠商施工前應妥擬施工計畫,於施工前2 週送工程司核可。
(2) 計畫內容應包括擬採用之袪水系統之所有相關圖說及細節,提交工程司審核,應以圖詳示系統各組件之佈設、佈設位置(含排水點位置)及深度,與各機具、材料、作業程序(含作業紀錄內容)、備用機具、備用動力等之完整說明。
(3) 袪水系統於開挖過程中易遭受其他施工機具破壞,宜於施工期間妥善規劃施工機具進出動線,並使用耐碰撞材質之套管。
¶ 1.5 品質控制
1.5.1 袪水系統由施工承攬廠商自行設計,其功能應足以有效降低開挖界線內之靜水壓力及地下水位,使其低於開挖面以下1m,以利工程順利進行,並確保開挖作業之穩定;所設計之袪水系統並不得造成開挖區及其四周之土壤流失。
1.5.2 袪水作業不得對鄰近建築物、構造物、管線及其他工程造成損害。
1.5.3 抽水作業開始12 小時後,抽出之水不應混濁。
¶ 2 產品
2.1 觀測井:須依契約圖說設置,於地下適當深度內設置有孔PVC 管並包覆不織布用以直接量測該處之地下水位。
2.2 水壓計:設於工地內垂直孔中之多孔元件,使用直接量測,或氣壓感應,或電子式感應,或其他類似之原理,量測特定深度或特定土層處之孔隙水壓。依契約圖說設置水壓計,水壓計兩端各3m 處,應以皂土封填料加以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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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工
¶ 3.1 袪水前之前置作業
袪水施工包括設計、安裝、測試、操作、監測,及維持適當範圍內數量及容量之袪水設施,來控制開挖區之水壓,以確保工程可順利進行。
3.1.1 測定地面與地下水位高程及其可能之變化,作為袪水作業之規劃依據。
除非契約圖說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以書面指示或核可外,不得在開挖界線之外進行袪水。
3.1.2 在袪水進行之前,應視驗証水壓計之功能良好,並在連續三日內於每一觀測井取得一組三個參考水位最初讀數,以了解袪水前穩定狀態下之地下水位情形。
3.1.3 對因袪水工作可能影響之建築物、公用設施、人行道、路面及其他設施,進行適當之保護措施。
¶ 3.2 袪水作業
3.2.1 在袪水系統各組件裝設完成後及作業期間,應觀測並紀錄系統中每一泵之平均流量及作業時間,以及觀測井水壓計中之地下水位,即時及定期提送觀測紀錄。
3.2.2 在初期袪水期間,應每日觀測袪水作業趨於穩定後視現場狀況,可延長其觀測之間隔時間,惟遇有大雨時,應恢復每日觀測。
3.2.3 於袪水作業期間,按開挖工作進度,對每一觀測井與水壓計定期實施水頭升降測試,以確保其功能持續維持正常。
3.2.4 視地表下之狀況操作袪水系統,使觀測井與水壓計內之地下水位維持在本章第1.5.1 款規定之限度內,以確保適當之水位。
3.2.5 雨水及地下水應導入施工區之排水系統,以保持開挖區域之作業順利,避免開挖區域之基地因雨水及積水造成之危害。
3.2.6 袪水系統降低水位之控制,應依本章第1.5.1 款之規定,控制降低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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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開挖面以下1m,並隨時校核擋土支撐系統監測儀器。
3.2.7 各項袪水設備應隨時維持其正常功能,並,應有緊急備用電源。
3.2.8 施工期間地下水位應維持在:使抗浮力及上舉力安全係數合於規定之高程,俟提送計算書並證明構造物之荷重已足夠安全抗地下水之浮力後,袪水作業方可減少或停止。
¶ 3.3 開挖區域之排水
3.3.1 設置適當之導溝或涵管,用以阻截及收集可能流入開挖區內之地面水、
地下水及滲流水,並將之導入集水坑,必要時需設置沉砂池或其他工程司認可之裝置,合法排入排水溝或雨水下水道。
3.3.2 袪水設施之安裝應盡量降低其對道路、街道、人行道及其他因施工而佔用或使用之設施所造成之干擾。
3.3.3 袪水施作過程所產生之污水,於排放前應符合相關環保法令之規定。
3.3.4 完工時,如業主認為需要將觀測井/水壓計留置於原地,施工承攬廠商應保持其正常功能,並按業主指示,觀測井/水壓計之頂部,應與路面或完成面平齊。其計價方式,按本章第4.2.2 款之規定。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4.1.1 依一式、公尺、座或併入相關項目不另計價方式計量。
¶ 4.2 計價
4.2.1 按照4.1.1 款方式計價,其費用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
機具等之一切費用。
4.2.2 3.3.4 款之觀測井或水壓計之留置費用計價方式,由契約另訂之。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