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20 工地拆除-抽查紀錄表(022200篇;108.V1)
第 1 / 2 頁
表022200-C-1 工地拆除施工抽查紀錄表編碼工程名稱○○工程分項工程名承攬廠商○○營造有限公司抽查位置抽查日期○年○月○日抽查時機*□檢驗停留點 □安衛查驗點 □隨機抽查抽查結果○抽查合格 ╳有缺失需改正 /無此抽查項目抽查項目抽查標準(定量定性)
實際抽查情形(敘述抽查值)
抽查結果施工中*鄰近現有構造物工地職業安全衛生原有構造物或設施*鄰近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拆下有剩餘價值之物料無機物及無化學作用之材料地坪、基腳或橋墩等構造物施工後地下室或坑洞拆除後之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 編碼 | 「編碼」欄位應依監造計畫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 ||||||
|---|---|---|---|---|---|---|---|
| 工程名稱 | ○○工程 所訂文件紀錄之編碼方式確實填寫。 | ||||||
| 分項工程名 稱 | |||||||
| 承攬廠商 | ○○營造有限公司 | ||||||
| 抽查位置 | 抽查日期 | ○年○月○日 | |||||
| 抽查時機 | *□檢驗停留點 □安衛查驗點 □隨機抽查 | ||||||
| 抽查結果 | ○抽查合格 ╳有缺失需改正 /無此抽查項目 | ||||||
| 抽查項目 | 抽查標準(定量定性) | 實際抽查情形 (敘述抽查值) | 抽查結果 | ||||
| 施 工 前 | 工地職業安全 衛生 | 施工前 1 次(準備作業安全抽查紀錄表)。 | |||||
| 施 工 中 | *鄰近現有構 造物 | 應以適當方法小心從事。必要時,應支撐加 固或設臨時隔牆、防護柵及拒馬等,以策安 全。 | |||||
| 工地職業安全 衛生 | 每週至少督導 2 次(一般性作業現場安全衛 生抽查紀錄表)。 | ||||||
| 構造物或設施 | 如有須予以保留部份,拆除時不可損及保留 部份。拆除後,保留部份之拆除面應按工程 司之指示予以適當之處理。 | ||||||
| 原有構造物或 設施 | 擬於拆下後再用時,應做記號,拆除或鑿除 時不得有所損傷,拆下後應存放於指定之位 置。 | ||||||
| *鄰近建築物 或其他構造物 | 不可發生傾斜、沉陷、龜裂或其他不正常之 現象。 | ||||||
| *拆下有剩餘 價值之物料 | 應整齊堆放於工程司所指定之位置,施工承 攬廠商並應妥予看管。 | ||||||
| 發現古物、古蹟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 處理。 | |||||||
| 無機物及無化 學作用之材料 | 用於高填方之較下層區域內時,其尺度不得 超過15cm,應分散埋入或混入路堤或整地填 築材料中。 | ||||||
| 地坪、基腳或 橋墩等構造物 | 若為石堤填築時,如突出現有地面超過 50cm,其本身非屬堅固,且該處石堤填築高 度在2m以下時,應予拆除。 | ||||||
| 若為土堤填築或砂堤填築時,則其突出地面 之部份應予拆除。 | |||||||
| 施 工 後 | 地下室或坑洞 | 拆除後之應以符合規定之填築材料填築,並 按有關規定予以壓實。 | |||||
| 廢棄物 | 清理乾淨包括所有有機物、易壞之材料、垃 圾、廢物及其他不適用之物料。 | ||||||
| 搬運於工區之外,應置於主管機關核准之場 所。 | |||||||
原頁影像(對照用)
第 2 / 2 頁
由監造主管現場抽查並填報。
| 缺失複查結果: □已完成改善(檢附改善前中後照片) □未完成改善,填具「缺失改善追蹤表」進行追蹤改善 複查日期: 年 月 日 複查人員職稱: 簽名: | |
|---|---|
| 備註: 1.抽查標準及實際檢查情形應具體明確(例:磚砌完成後須不透光)或量化尺寸(例:磚縫 7mm~10mm)。 2.抽查結果合格者註明「○」,不合格者註明「╳」,如無需檢查之項目則打「/」。 3.本表由監造工地現場人員實地檢查後覈實記載簽認,並應由監造主管確實複閱簽名。 | |
| 監造主管簽名: 由監造主管現場 | 監造現場人員簽名: 人員須與標案管理 |
| 抽查並填報。 系統所載一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