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25 施工測量-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1725 章 施工測量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作業之規定。
¶ 1.2 工作範圍
¶ 1.2.1 控制測量
¶ 1.2.2 基地測量
¶ 1.2.3 地形測量
¶ 1.2.4 放樣
¶ 1.3 相關章節
¶ 1.3.1 第01330 章--資料送審
¶ 2 產品
(空白)
¶ 3 執行
¶ 3.1 準備工作
3.1.1 儀器精度及測量成果精度依不同類別工程契約圖之規定。
3.1.2 選擇測量儀器。
3.1.3 儀器校正。
3.1.4 選擇測量方法。
原頁影像(對照用)
3.1.5 許可差及防範。
¶ 3.2 施工方法
¶ 3.2.1 測量
(1)施工承攬廠商應依據業主或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設定之基線、水準點、
經緯座標及其他有關資料,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地範圍、建築線及路線之定線、定位經工程司核認後施工,但仍應對其成果負責。
如施工承攬廠商放樣有錯誤時,應由施工承攬廠商自行負責修正,並負擔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施工測量應以圖樣上註明之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 施工承攬廠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取得協調。若與上述放樣線或中心線之間發生任何偏差,施工承攬廠商應提請工程司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 施工承攬廠商應負責保存工地施工所需之樁記,不使損壞及移動,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其費用由施工承攬廠商負擔,如因此而發生錯誤及造成損失時,均屬施工承攬廠商之責任。
(4) 土石方依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為確定開挖、填方或其他與地表高程有關之工作之數量,施工承攬廠商應於任何場所之初步清除完成,而本工程施工作業開始前,通知工程司作完整之工地測量。任何場所擬進行本工作作業7 日前,施工承攬廠商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司,工程司將就該工地進行高程測量,該項測量結果即由工程司錄存,作為計價線之依據。工程司於確定日期後,即按例通知施工承攬廠商,若施工承攬廠商未指派代表會同測量,即不得對測量成果異議。
任何場所若施工承攬廠商未於作業前以書面通知工程司,則其高程即依工程司所認定者為準。
¶ 3.2.2 放樣
原頁影像(對照用)
(1) 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應依據構造物、建築物之契約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設計原意及工程司指示辦理。
(2) 邊坡之放樣施工前先測出開挖邊坡線、填方邊坡線,亦即定出坡頂、坡趾點,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以一式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詳細價目表,以一式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