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25 橋梁工程施工作業安全一般要求-施工規範(1060101.V1)(2/2)
D. 採型鋼座或鋼架作為承壓墊板時,型鋼之腹板應與支撐柱中心線對齊以免載重承載於翼板致承載力不足或偏心傾覆,支撐柱、千斤頂與承壓型鋼腹板之中心應接合成一直線。
E. 高低調整器之設計斷面積應足以承載上部結構靜重、模板系統、
支撐架及水平側力、衝擊力、風力等載重。
F. 基座托架、調整底座與支柱之中心線應接合成一垂直線,以防因偏心載重造成支點不安定及挫屈效應。
(2) 支撐架接頭之施工
A. 耦合式(套環式)鋼管及或鋁合金支撐架之接頭因結合點較多致自由度過大而易產生側向位移,一般適用於載重較小之施工架,而不宜用於橋梁支撐架。
B. 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結使用三節以上,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專用金屬插銷固定,不得改採鋼筋,並須確認連接處無相對位移且載重軸線成一直線。
C. 支柱接頭須採面板型、突出接合型或插入接合型對接接續,不得採搭接方式連接。
D. 鋼柱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4 個以上之螺栓或緊固螺鉗(Clamp)等制式專用金屬配件確實緊密固定,並須確認連接處無相對位移且載重軸線成一直線。
(3) 支撐架系統之組裝及搭設
A. 可調式鋼管支柱高度若超過3.5 m 時應每隔2 m 於相互垂直之兩向設置縱向、橫向水平繫條,以減少水平變位及挫屈之機會。
B. 直立構件須垂直架設,若垂直度不足(例如上下層U 形槽未垂直組立或有偏心、水平橫梁未置於U 形槽中央位置等)將導致偏心載重彎矩而造成挫屈或偏心傾覆。
C. 橋面翼板及腹板之支撐鋼管之支撐方向、傾斜角度及配置間距須整齊一致,不得交錯不齊。
(4) 油壓式千斤頂應儘量避免用於調整支撐架高度,以防漏油時發生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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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洩漏失敗情形,若確需使用時應加裝固定環。
¶ 3.2 現場品質管理
3.2.1 檢查表之執行:各階段工作完成後應由承商相關作業主管依檢查表所列事項詳予檢查,其後再經工地檢查人員簽認符合後始可進行下一階段作業。
3.2.2 異常天候及天然災害發生後之安全檢測:中度地震(震度四級以上)或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後應檢測施工中各項作業。
¶ 3.2.3 支撐架之基礎地面及承載基座處理
(1) 支撐架基礎須位於可均勻承載之良好土層,其基地並須有良好之排水設施,以免因地面水漫流積蓄致承載土壤受水流侵蝕或浸泡軟化。
(2) 工程司得視需要要求承包商辦理土壤載重試驗,以證明支撐架基礎之土壤設計承載力未超過現地基礎之土壤承載力。
(3) 鑽掘樁之承載力須由公認之公式決定,若使用落錘打擊貫入之打擊樁,其容許承載力之安全係數採1.5。
(4) 支撐架基礎若採混凝土,其墊底混凝土應至少10cm 厚。
(5) 支撐架不得立於銹蝕嚴重之鋼材、朽木之支承墊板等之不良材料上。
(6) 支撐架基礎應避免位於地面高度變化之上盤邊緣,以防土層剝落造成支撐架基礎滑移。
(7) 支撐架基礎若位於平日乾涸之河床或溪流中,於強風豪雨或地震後,應詳細檢測各支撐是否有鬆動或傾斜之情形。
¶ 3.2.4 使用期間動態安全查核
(1) 各工法施工程序應注意事項:除下列原則外,亦應依其工法特性妥慎考量相關之施工安全事宜。
A. 就地支撐工法
a. 場鑄預力混凝土構材之支撐架須俟預力鋼腱施拉完成後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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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
b. 翼板及外腹板之模板於混凝土未達規定強度前不得拆除,以免因施工振動而使支撐架承受額外應力。
B. 支撐先進工法
a. 工作車之導梁勁度須足夠,以免其與主梁之接頭處於工作車移動時斷裂。
b. 支撐托架須銲接良好,以免於工作車移動時折斷。
C. 節塊推進工法:節塊推進時,臨時滑動支承上接續之PTFE 板須緊鄰置放,以免單片PTFE 板承受過大之壓力而於移出支承時因大幅解壓致彈出距離較大而傷及作業人員。
D. 場鑄懸臂工法
a. 工作車軌道之錨碇裝置須固定確實,以免於各項施工作業中及工作車移動時掉落。
b. 預力施拉位置若由懸臂端改至橋台端,應檢核預留之施拉空間結構斷面強度,以免因該結構斷面減少而破壞。
c. 內模移動時工作人員不得立於其前端,以免遭H型鋼橫擋與懸吊底模鋼棒夾傷。
E. 預鑄節塊工法
a. 預鑄節塊懸臂工法之橋墩與上部結構若非剛接構造,其臨時固定設施應有足夠強度與穩定性,以免因無法承受不平衡彎矩而導致完成之懸臂部分翻覆。
b. 逐跨吊裝支撐桁架接頭之剪力插梢設計應慎防斷裂而導致工作車破壞及已吊裝節塊之墜落。
F.預鑄預力混凝土梁吊裝工法:吊裝定位後應即設置臨時固定設施,並慎防碰撞而產生骨牌效應,致已吊裝之預力梁傾倒掉落。
G. 鋼梁吊裝工法
a. 鋼梁吊裝至臨時支撐架後欲再調整定位時,應先將鋼梁吊起再移位,不得採拖拉鋼梁方式處理,以免造成臨時支撐架傾倒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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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鋼梁掉落。
b. 吊裝鋼梁之起重機應考量機體穩定,以免起重機於吊裝過程中未能平衡而傾覆及致鋼梁掉落。
c. 相關施工機械之移動應避免碰撞已吊裝定位之鋼梁,甚而使其掉落。
(2) 墩柱鋼筋組立之倒塌防止
A. 墩柱鋼筋之搭接綁紮前應先核算確認已澆置部分之混凝土強度是否足夠,並應均勻等向設置側向錨碇措施,以防發生下陷、變形、鬆動或位移等情況。
B. 墩柱鋼筋應謹防不當之碰撞及側向力作用。
(3) 混凝土澆置前之安全監測
A. 鋼管、木支撐及支撐架底部等應無鬆動現象。
B. 支撐架各部分之連接及斜撐務須依工作圖確實安裝以確保安全穩固。
C. 作業前應確定澆置路徑、澆置速率、混凝土預拌車之卸料位置、
混凝土泵送車之輸送位置等,並應避免對支撐架之基地超載或碰撞支撐架。
(4) 混凝土澆置過程之安全監測
A. 澆置過程承商應有專責人員全程監督支撐架及構造物之情況。
B.支撐系統之主要構件須施作沉陷量、變形量及側移量之監測紀錄,若超過安全值須即施作結構補強。
(5) 拆模方法與程序之安全作業規定
A. 移除作業:
a. 支撐架除於特殊情況須予保留外,橋欄杆、橋隔(護)欄及其他橋面構造物施作前皆應移除竣事。
b.拱橋之支撐架移除時程與橋梁拱體所在施工單元有關,應依工作圖或工程司指示辦理;連續梁及剛構架橋之支撐架所支撐之每一橋跨及相鄰跨至少一半跨徑之混凝土須達規定抗壓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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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始可移除。
c. 後拉法預力混凝土橋須俟施拉預力,橋體已能承受自重及逐漸分配應力後始能移除支撐架、支撐架之移除過程須考慮柱頂固接不能承受造成結構損壞之力量,且支撐架解除支撐狀態之程序需於工作圖上說明。
B. 拆解作業:支撐架之設計須考慮拆解之簡易性及安全性,於架設時須有調整線形之裝置使拆解作業簡易,無須拆解而能重複搬移使用之構件單元組之設計時須足以承受搬移作業時外加之載重。
(6) 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或警告標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各項電器設備及電線亦應依電業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並隨時檢修維護。
(7) 為防止作業人員不當之行為肇致事故或災害,平時應加強勞工之安全衛生教育及宣導,例如訓練時告知曾發生之相關重大職業災害案例。
(8) 各工法施工時相關作業主管均應於現場指揮監督。
¶ 4 計量與計價
施工構台及施工架之計價方式,如契約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如無規定則依本節辦理。
¶ 4.1 計量
依契約規定辦理。
¶ 4.2 計價
各種橋梁工法之臨時支撐構架、級配料或混凝土基礎、施工作業所需臨時支撐與欄杆之安裝與拆除及橋梁施工安全設施等所需之一切材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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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機具設備等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各種橋梁工法相關工作項目內,另無其他給付。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