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330 資料送審-施工規範(1060101.V1)
¶ 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 1 通則
¶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 1.2 工作範圍
1.2.1 資料送審包括投標時,主辦機關允許得標後,由施工承攬廠商補足之設備資料、操作及使用說明、製造廠說明及安裝須知等(不限於)下列項目:
(1) 施工計畫。
(2) 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3) 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4) 產品及廠商資料:包括證明書、報告書及檢驗報告(限一年內)。
(5) 樣品。
¶ 1.3 相關章節
依各章之規定。
¶ 2 產品
2.1 施工製造圖之內容應完整詳細,並包括下列資料:
2.1.1 施工製造圖圖號及標題,並註明日期。
2.1.2 供應商、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2.1.3 適用之契約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2.1.4 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2.1.5 適用之標準,如CNS 或ASTM 等之章節編號。
原頁影像(對照用)
2.1.6 與契約契約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 2.1.7 施工承攬廠商簽章證明
(1) 該製品與預定安置之空間尺度相配合。
(2) 除另有特別標示者外,送審資料內容經校核與契約之所有規定相符。
(3) 該製品與所有其他共同操作或相鄰安置之製品互相配合。
2.2 施工製造圖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2.2.1 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圖。
2.2.2 完整之材料明細表。
2.2.3 製造廠商之圖說。
2.2.4 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2.2.5 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2.2.6 性能及測試數據。
2.2.7 施工承攬廠商按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
2.2.8 規範中所規定之其他圖說。
¶ 2.3 工作圖
「工作圖」係指施工承攬廠商施作臨時性結構之施工圖樣,諸如臨時性擋土設施、開挖支撐、地下水控制系統、模板及施工架,及其他為施工所需、但不屬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工程。
¶ 2.4 產品及廠商資料
施工承攬廠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產品及廠商資料:
2.4.1 就製造商之標準示意圖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於標準資料中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4.2 從製造商所印製之資料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2.4.3 如資料使用文字非為中文,應附中文譯本。
原頁影像(對照用)
¶ 2.5 樣品
2.5.1 施工承攬廠商應依標準規範及特訂條款各章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清楚顯示產品及材料之完整顏色範圍與功能特性,並清楚顯示出其附屬裝置。
2.5.2 施工承攬廠商應依標準規範各章之規定,安裝現場樣品及實體模型。提送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1) 樣品之編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2) 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3) 適用之契約契約圖說圖號及頁次。
(4) 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5) 適用之標準,如CNS 或ASTM 等。
¶ 3 執行
¶ 3.1 施工製造圖
3.1.1 施工製造圖在提交工程司審核前,施工承攬廠商應與其他所有關連契約互相核對及彙整界面,必要時報請工程司協調界面,並由施工承攬廠商蓋章證明完成核對及彙整界面。未蓋章之施工製造圖將退還施工承攬廠商改正後再送審。若施工製造圖所涵蓋之項目與其他尚未送審之項目相關,則送審資料應具備完整內容,將工程之其他有關項目資料一併彙整界面。不完整之送審資料將逕予退回,不予審查。
3.1.2 施工承攬廠商應在裝配/製造或施工單項工作之前,儘早提送該項工作施工製造圖(含樣品)送請工程司核定後施工。工程司至少應有30 個日曆天進行審查,並採取適當行動。
3.1.3 若因標準製造實務或其他理由,以致施工製造圖中有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施工承攬廠商應於送審文件附函中詳述,工程司若認為可接受時,得就其部分或全部同意變更。若施工承攬廠商未將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事先陳述,即使施工製造圖所示之工作項目已經核准裝配/製造或施
原頁影像(對照用)
工,施工承攬廠商仍有責任按契約之原規定完成工程。
3.1.4 若送審之施工製造圖已依前款之規定說明與契約規定不同之處,並經工程司認定合乎業主之利益,且其不符契約規定所造成之影響不致改變契約價格或時程,工程司可同意施工承攬廠商進行施工製造圖上所示之工作。
3.1.5 依規範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製作施工製造圖,提送一份可複製之電腦圖檔媒體1 份及第二原圖1 份清晰之副本,其大小應有足夠空間供工程司及施工承攬廠商簽章,但不得小於A4 規格,以供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製造/裝配或施工。工程司於審查完畢後送還施工承攬廠商。
3.1.6 工程司同意工作之進行,並不免除施工承攬廠商完全遵守契約之義務。
3.1.7 工程司審查施工承攬廠商之圖樣,並不免除施工承攬廠商遵守契約所有規定之任何義務,或免除施工承攬廠商對送審圖樣正確性之責任。施工承攬廠商應自行負擔進行為符合契約規定所需之任何施工製造圖修正。
3.1.8 圖樣之再送審應循與第一次送審相同之程序。施工承攬廠商應以書面說明或在再提送之圖樣上標示出除前次工程司審查意見以外之變動。施工承攬廠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任何修正。
3.1.9 若先前已核定之圖樣有變更之必要,且施工承攬廠商已獲工程司核可按該項變更進行工作,施工承攬廠商即應按最新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圖樣,並再送交工程司審查。
3.1.10 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施工承攬廠商應負其全責,並負擔因訂購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 3.2 工作圖
3.2.1 依規範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準備一份可複製之工作圖電腦圖檔媒體1 份及第二原圖1 份清晰之副本,其大小應有足夠空間供工程司及施工承攬廠商簽章,但不得小於A4 規格,於施工前至少30 日曆天送交工程司審查。工程司於審查後送還施工承攬廠商。
3.2.2 送審之工作圖應經工程司核可,並附計算書或其它充分之資料,以詳細
原頁影像(對照用)
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方式。在工作開始前,工作圖應已先經審查,且圖說上所示之工作項目應已經工程司核准進行。工程司之審查及核准並不表示施工承攬廠商可免除履行契約條款之責任,所有過失之風險應由施工承攬廠商承擔,業主及其委任工程司應無任何責任。
3.2.3 同意施工承攬廠商進行工作圖中所示之工作,並不表示施工承攬廠商可免除任何責任。此處所謂之責任包括但並不限於下列:如確保尺度及細節正確之責任、及尺度與細節相互吻合之責任等。施工承攬廠商應負責使其工作圖符合契約契約圖說及規範之規定。
¶ 4 計量與計價
¶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或實作數量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或實作數量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