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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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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
總說明與條文、解說對照表
中華民國114 年9 月¶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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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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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修正總說明
108 年南方澳大橋斷橋事件後,交通部修訂公路橋梁相關規範,並於109 年1 月
9 日頒布施行,主要就特殊性橋梁的檢測與補強訂定原則性規定。
考量到工程技術的日新月異以及鐵路特殊結構橋梁的特殊性,交通部責請交通
部鐵道局於109 年11 月著手進行現行「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修訂,於113 年
5 月完成草案;交通部再委請中華顧問工程司以公益協作方式進行複審,完成本次規
範審定。
本次規範修訂規定鐵路橋梁的檢測、維修、評估及補強等作業的權責單位為鐵
路機構及鐵路養護單位。同時,對橋梁檢測的分類、方法、維修與補強原則等,作出
更完整且嚴謹的規定。而依大眾捷運法規定,捷運系統養護作業之規則訂定依法屬地
方主管機關權責;各捷運系統如要引用本規範辦理捷運橋梁檢測作業,可於其修建養
護規則訂明依本規範辦理。
本次規範對特殊結構橋梁訂定原則性規定;鐵路機構和鐵路養護單位應訂定
「特殊結構橋梁維護管理作業計畫」,並依計畫對重要構件進行檢測,以確保橋梁狀
況得到有效掌握。
本次規範修訂說明如下。¶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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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修正主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 查交通部頒各技術規
範,除本規範外,餘規
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 鐵路橋梁之檢測及補強規範 範名稱皆無「之」字;
基於規範名稱體例一
致,刪除「之」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1. 未修正。
1.1 一般說明 1.1 一般說明 1. 按大眾捷運法第53 條
本規範旨在提供鐵路機 本規範旨在提供各鐵路 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
構、鐵路養護單位,做為橋梁 機構或捷運主管機關,施行
修建養護規則由營運
結構及影響營運安全相關附 橋梁及影響結構安全相關附
之地方主管機關擬定,
屬設施檢測、評估,以及維修 屬設施檢測、評估、與維修與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與補強作業之依循。 補強作業之依循。
鐵路之巡查應依照鐵路 橋梁之經常性巡查應依 定。故大眾捷運系統養
機構之需求與規定自行辦 照各鐵路機構或捷運主管機 護作業的規則訂定,依
理。 關之需求與規定自行辦理。 法屬地方主管機關權
責。各捷運地方主管機
關現皆有訂定其修建
養護規則,部分規則亦
訂營運機構應就偵測、
檢測、防護規定事項訂
定具體規範,報該府備
查後實施。
2. 因本規範非依大眾捷
運法授權訂定,各捷運
系統如要引用,可於其
修建養護規則或相關
規定另行規定援引,如
此更具強制性。爰本規
範不列入捷運主管機
關。
3. 參照公路橋梁檢測及
補強規範規定,負責橋
梁維護管理作業為公
路養護管理機關及其
下之公路養護單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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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亦將負責鐵路橋梁維
護管理作業單位分為
鐵路機構及其下之鐵
路養護單位,爰增訂鐵
路養護單位。
4. 第一段「…,施行橋梁
及影響結構安全相關
附屬設施檢測…。」文
字修正為「…,做為橋
梁結構及影響營運安
全相關附屬設施檢
測…」。
5. 鐵路巡查係以路線巡
查為主,須注意路基軌
道、橋梁隧道、沿線器
材等之狀況,甚少單獨
辦理橋梁巡查,爰第二
段「橋梁之經常巡
查…」修正為「鐵路之
巡查…」。
1.2 適用範圍 1.2 適用範圍 1. 同1.1 節說明,移列「捷
本規範適用於鐵路一般 本規範適用於鐵路及捷 運」。
性及特殊結構橋梁之檢測、 運一般性橋梁之檢測、評估、
2. 適用範圍明確納入特
評估,以及維修與補強作業, 維修與補強作業,內容包括
殊結構橋梁,名詞參照
內容包括檢測一般規定、定 檢測一般規定、定期檢測、特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之期檢測、特別檢測、詳細檢 別檢測、詳細檢測、橋梁結構
測、橋梁結構安全評估以及 安全評估以及維修與補強 特殊結構橋梁。
維修與補強等。 等。對於特殊性之橋梁,由各 3. 增訂鐵路機構、鐵路養
對於特殊結構橋梁,應 鐵路機構或捷運主管機關另 護單位應考量特殊結
由鐵路機構、鐵路養護單位 訂之。 構橋梁之結構特性及
另訂定維護管理作業計畫。
現地狀況訂定維護管
鐵路機構依鐵路修建養
理作業計畫。護規則第150 條辦理者,從
4.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其作業規定。
150 條規定:「橋梁之上
部結構、橋柱、基礎及
支承等附屬構造物之
檢查,應依其結構種
類、結構特性與檢查對
2¶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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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象,選擇適當之檢查項
目。其項目、檢查方式
與判定基準由鐵路機
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
道局同意後施行之。」
鐵路機構如依該條規
定辦理時,從其作業規
定,爰增訂第三段。
1.3 橋梁紀錄 1.3 橋梁紀錄 1. 同1.1 節說明,移列「捷
各鐵路機構、鐵路養護 各鐵路機構或捷運主管 運主管機關」,並增訂
單位應建立及保存橋梁基本 機關應保存橋梁基本資料、 「鐵路養護單位」。
資料、歷次檢測評估資料與 歷次檢測評估資料與維修補 2. 參照行政院橋梁維護
維修補強資料等相關紀錄, 強資料等相關紀錄。 管理作業要點,增訂
輸入橋梁管理資訊系統中保 「…,輸入橋梁管理資
存並運用於橋梁維護管理。 訊系統中保存並運用
於橋梁維護管理。」。
第二章 檢測一般規定 第二章 檢測一般規定 1. 未修正。
2.1 一般說明 2.1 一般說明 1. 刪除「早期」二字。
橋梁檢測之目的係為發 橋梁檢測之目的係為早
現橋梁結構物的異常與損傷 期發現橋梁結構物的異常與
劣化,以掌握橋梁使用性與 損傷,以掌握橋梁之使用性
安全性。 與安全性。
2.2 檢測類別 2.2 檢測類別 1. 第1 項刪除「及早」二
橋梁檢測依檢測時機可 橋梁檢測依檢測時機可 字。
分為定期檢測、特別檢測及 分為定期檢測、特別檢測及 2. 特別檢測係於重大事
詳細檢測等三類。其目的分 詳細檢測等三類。其目的分 故、災害發生後,或巡
別如下: 別如下: 查發現顯著異狀,為
1.定期檢測:為掌握橋梁結構 1.定期檢測:為掌握橋梁結構 了解確認損傷程度及
之健全度、發現造成功能減 之健全度、及早發現造成功 防止災害擴大而實施
低或異常之損傷及其原因, 能減低或異常之損傷及其 之檢測;其檢測作為
而定期進行之檢測。 原因,而定期進行之檢測。 亦以目視為主,並較
2.特別檢測:當重大事故、災 2.特別檢測:當重大事故、災 定期檢測快速簡易。
害發生後,或巡查發現顯著 害發生後,或巡查、定期檢 故定期檢測後認為有
異狀,為了解確認損傷程度 測發現顯著異狀,為了解確 必要時,應是啟動詳
及防止災害擴大而實施之 認損傷程度及防止災害擴 細檢測,而非特別檢
檢測。 大而實施之檢測。 測。爰依實施次序,將
3.詳細檢測:橋梁於定期檢測 3.詳細檢測:橋梁於定期檢測 第2 項特別檢測的啟
3¶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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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 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 動條件移除「定期檢
時,以儀器或相關設備進行 時,以儀器或相關設備進行 測」。
局部破壞或非破壞檢測等 局部破壞或非破壞檢測等 3. 第3 項詳細檢測增訂
之檢測;或針對特殊結構橋 之檢測。 特殊結構橋梁應依其
梁重要構件,依其維護管理 橋梁之巡查依照各鐵路 維護管理作業計畫,
或捷運機構之需求與規定自 作業計畫辦理之檢測。 針對重要構件進行檢
行訂定辦理。
測,以掌握特殊結構
橋梁狀況。
2.3 檢測頻率 2.3 檢測頻率 1. 依第一章修訂,移列
橋梁檢測頻率依檢測種 橋梁檢測頻率依檢測種 「捷運主管機關」,
類、橋況、橋齡、橋址環境及 類、橋況、橋齡、橋址環境及 並增訂「鐵路養護單
重要性等而定,鐵路機構與 重要性等而定,各鐵路機構 位」。
鐵路養護單位可視其組織編 或捷運主管機關可視其組織 2. 新建橋梁之第一次定
制訂定檢測頻率,原則上檢 編制及受檢測橋梁之重要 期檢測,考量檢測人
測頻率如下: 性,訂定檢測頻率,原則上檢 力、組織、經驗及與工
1.定期檢測:新建橋梁應於完 測頻率如下: 程驗收區隔,增訂由
工或通車使用後二年內,鐵 1.定期檢測:新建橋梁應於完 鐵路養護單位會同工
路養護單位會同工程主辦 工或通車使用後二年內進 程主辦單位辦理。
單位進行第一次定期檢測; 行第一次定期檢測,爾後定 3. 依箱內檢測實務經
爾後定期檢測每兩年至少 期檢測之間隔以兩年為原 驗,第一次箱內檢測
檢測一次。對設有檢測人員 則。如有特別情況,各鐵路 時通常會發現許多施
進出人孔之中空式橋梁構 機構或捷運主管機關得視 工階段遺留的缺失,
件內部,第一次定期檢測時 實際狀況調整,惟不得超過 改善後再新增劣化缺
亦應進入檢測。 四年。 失的可能性就會大幅
2.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 2.特別檢測:於重大事故、災 減少。故第1 項增訂對
害發生後或巡查發現顯著 害發生後或巡查、定期檢測 設有檢測人員進出人
異狀及鐵路機構與鐵路養 發現顯著異狀及各鐵路機 孔之中空式橋梁構件
護單位認為必要時辦理之。 構或捷運主管機關認為必 內部,第一次定期檢
3.詳細檢測:橋梁於定期檢測 要時辦理之。 測時亦應進入檢測,
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 3.詳細檢測:橋梁於定期檢測 以發現缺失,要求施
時辦理之。 或特別檢測後,認為有必要 工廠商改善。
特殊結構橋梁檢測頻率 時進行之。 4. 同2.2 節,移除第2 項
特殊橋梁之檢測頻率可應依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所 特別檢測之「定期檢
由各鐵路機構或捷運主管機
訂頻率辦理。 測」。
關依橋梁之特殊性另訂之。
2.4 檢測內容 2.4 檢測內容 1. 於「損傷」後增列「劣
檢測評估作業內容包 檢測評估作業內容包 化」二字。
括:蒐集與查對橋梁基本資 括:蒐集與查對橋梁基本資
4¶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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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維修記錄,並依檢測類 料及維修記錄,並依檢測類 2. 定期檢測項目,參照
別實施各項檢測,再評定構 別實施各項檢測,再評定構 公路橋梁檢測與補強
件損傷劣化等級,並依檢測 件損傷等級,並依檢測類別 規範之定期檢測項
類別進行必要之評估及建議 進行必要之評估及建議後續 目,分為上部結構、下
後續處理方式。 處理方式。 部結構、橋面系統、相
各類檢測項目包含: 各類檢測項目包含: 關附屬設施及跨河橋
1.定期檢測:包括上部結 1.定期檢測:一般性橋梁之定 梁位置之河道變遷情
構、下部結構、橋面系 期檢測項目包括上部結構、 況。
統、相關附屬設施及跨河 下部結構、基礎、伸縮縫、 3. 依第一章修訂,移列
橋梁位置之河道變遷情 支承、防落裝置、引道、接 「捷運主管機關」,並
況。 地設施、相關附屬設施及跨 增訂「鐵路養護單
2.特別檢測:鐵路機構與鐵 河橋梁位置之河道變遷情 位」。
路養護單位視事故、災害 況。特殊橋梁之檢測項目, 4. 第一次定期檢測後,
之嚴重狀況或巡查發現特 各鐵路機構或捷運主管機 於後續定期檢測時,
殊異狀之情形,決定檢測 關可依橋梁特殊性於養護 如發現構件外部有劣
項目。 手冊內另訂之。 化或滲水等異常狀況
3.詳細檢測:鐵路機構與鐵 2.特別檢測:各鐵路機構或捷 時,為確認中空式橋
路養護單位依定期檢測或 運主管機關視事故、災害之 梁構件內部情形,可
特別檢測結果,視實際需 嚴重狀況或巡查、定期檢測 就特定構件辦理內部
求決定檢測項目;中空式 發現特殊異狀之情形,決定 詳細檢測。為期明
橋梁構件內部檢測為詳細 檢測項目。 確,於詳細檢測增列
檢測項目之一。 3.詳細檢測:各鐵路機構或捷 中空式橋梁構件內部
對於特殊結構橋梁應依 運主管機關依定期檢測或 檢測為詳細檢測項目
其維護管理作業計畫訂定檢 特別檢測結果,視實際需求 之一。
測項目。 決定檢測項目。 5. 增訂特殊結構橋梁應
依其維護管理計畫訂
定檢測項目。
2.5 檢測準備作業 2.5 檢測準備作業 1. 依第一章修訂,將「使
檢測前應先備妥受檢測 橋梁檢測前應先備妥橋 用安全性」改為「營運
橋梁相關資料,確認橋梁構 梁相關資料,確認橋梁構件 安全」。
件編碼原則,並依不同之檢 編碼原則,並依不同之檢測 2. 依第一章修訂,移列
測類別擬定檢測工作計畫, 類別擬定檢測工作計畫,準 「捷運主管機關」。
準備檢測表格、工具及設備。 備檢測表格、工具及設備。有
有關檢測所需之安全設施, 關檢測所需之安全設施,須
須依行政院勞動部發布施行 依行政院勞動部發布施行之
之相關規定辦理。若橋梁檢 相關規定辦理。若橋梁檢測
測作業需進行列車行駛管制 作業需進行列車行駛管制或
或交通維持時,應符合鐵路 交通維持時,應符合各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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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營運安全規定。 機構或捷運主管機關對橋梁
使用安全性之規定。
第三章 定期檢測 第三章 定期檢測 1. 未修正。
3.1 一般說明 3.1 一般說明 1. 「第三者」修訂為「營
定期檢測係為掌握橋梁 定期檢測係為掌握橋梁 運安全」。
是否有功能異常、結構安全 是否有功能異常、結構安全 2. 「劣化損傷」修訂為
疑慮或危及營運安全等損傷 疑慮或危及第三者等劣化損
「損傷劣化」。
劣化情況,作為進行詳細檢 傷情況,作為進行特別檢測
測之參考依據,以利及時維 或詳細檢測之參考依據,以
修補強。 利及時維修補強。
3.2 檢測方式、範圍與項目 3.2 檢測方式、範圍與項目 1. 依第一章修訂,移列
定期檢測方式以目視檢 定期檢測方式以目視檢 「捷運主管機關」,並
測為主。檢測人員以徒步或 測為主。檢測人員以徒步或 增訂「鐵路養護單
搭配輔助載具儘可能接近檢 搭配輔助載具儘可能接近檢 位」。
測構件,並依橋址環境、橋梁 測構件,並依橋址環境、橋梁
型式與構造之檢測條件,以 型式與構造之檢測條件,以
近距目視、遠距目視或輔以 近距目視、遠距目視或輔以
可攜式器具與光學儀器設備 可攜式器具與光學儀器設備
之間接目視等方式進行。 之間接目視等方式進行。
定期檢測之範圍與項目 定期檢測之範圍與項目
依橋址、橋梁型式與構造之 依橋址、橋梁型式與構造之
檢測條件及其維護管理計 檢測條件及其維護管理計
畫,由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 畫,由各鐵路機構或捷運主
單位依需求自行擬訂。 管機關依需求自行擬訂。
3.3 劣化評等 3.3 檢測判定標準 1. 「3.3 檢測判定標準」
定期檢測時需評定劣化 定期檢測時需判定劣化 修訂為「3.3 劣化評
程度(D 值)、劣化範圍(E 值)、 程度(D 值)、劣化範圍(E 值)、 等」。
劣化情況對橋梁結構與營運 劣化情況對橋梁結構安全性
2. 依第一章修訂,移列
安全之影響度(R 值),以及劣 與使用性之影響度(R 值),以
「捷運主管機關」,並化構件需維修的急迫性(U 及劣化構件需維修的急迫性
值)。劣化評等可參考解說及 (U 值)。定期檢測之D 值判定 增訂「鐵路養護單
附表或依檢測對象及特性由 標準依檢測對象及特性由各 位」。
鐵路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依 鐵路機構或捷運主管機關依 3. 將「定期檢測之D 值
需求自行擬訂。 需求自行擬訂。 判定標準」修訂為「劣
化評等可參考解說及
附表或……」。
3.3.1 混凝土構件劣化程度 3.3.1 混凝土結構物劣化程 1. 「混凝土結構物」修
評等(D) 度判定 訂為「混凝土構件」。
混凝土構件及其他附屬 混凝土結構物中之上部
設施劣化程度之評等主要係 結構、下部結構、橋台、基礎
6¶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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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以構件裂縫、剝落(剝離)、蜂 及引道與其他附屬設施劣化 2. 小節名「判定」修訂為
窩、孔洞、彎曲、變形、鋼筋 程度之評估主要係以裂縫、 「評等(D)」。
或鋼腱銹蝕、外露錨碇部位 剝落(剝離)、蜂窩、孔洞、彎 3. 銹水通常為「滲出」,
之銹蝕、滲水、白華、銹水滲 曲、變形、鋼筋或鋼腱銹蝕、
若為「流出」則已為較
出、積水、漏水或其他損傷等 錨碇部位外露銹蝕、滲水、白
嚴重情況,故修訂為項目為主。 華、銹水流出、積水、漏水或
其他損傷等項目為主。 滲出。
3.3.2 鋼構件劣化程度評等 3.3.2 鋼結構物劣化程度判 1. 小節名稱「判定」修訂
(D) 定 為「評等」,並增列(D)。
鋼構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鋼結構物構件及其他附 2. 「鋼結構物」修訂為
等劣化程度之評等主要係以 屬設施等劣化程度之評估主
「鋼構件」。
構件裂縫、彎曲、變形、銲接 要係以構件裂縫、彎曲、變
3. 「塗裝損傷」後增列處損傷、螺栓損傷、螺栓欠 形、銲接處損傷、螺栓損傷、
缺、螺栓鬆動、生銹或腐蝕、 螺栓欠缺、螺栓鬆動、生銹或 「劣化」。
積水、漏水、構件間距異常、 腐蝕、積水、漏水、構件間距
塗裝損傷劣化或其他損傷等 異常、塗裝損傷或其他損傷
項目為主。 等項目為主。
3.3.3 特殊結構橋梁劣化程 無 1. 增訂3.3.3 節,明訂特
度評等(D) 殊結構橋梁構件之劣
特殊結構橋梁劣化程度 化類型。
之評等,除其混凝土或鋼構 2. 原項次3.3.3 節~3.3.9
件可參考3.3.1及3.3.2節劣化 節順移。
類型進行評等外,其他部分
以錨碇裝置周圍混凝土剝落
或破碎、錨頭保護蓋破損或
掉落、錨頭防蝕材料滲漏或
銹蝕、承壓板破損、螺栓鬆動
或脫落、鋼纜保護套管劣化
或破損、鋼纜(吊索)之鋼絞
線銹蝕、斷裂、鬆脫等項目為
主。
3.3.4 支承裝置及防落設施 3.3.3 支承裝置及防落設施 1. 小節名稱「判定」修訂
劣化程度評等(D) 劣化程度判定 為「評等」,並增列(D)。
支承裝置及防落設施等 支承裝置及防落設施等 2. 增列「橡膠墊破損或
劣化程度之評等主要係以支 劣化程度之評估主要係以支 變形」、「防塵套破損」
承或防落設施裝置損傷、橡 承或防落設施裝置損傷、螺 及「基座混凝土損傷
膠墊破損或變形、螺栓損傷、 栓損傷、螺栓缺損、螺栓鬆 劣化」等劣化類型。
螺栓缺損、螺栓鬆動、生銹或 動、生銹或腐蝕、異常移動
腐蝕、異常移動量、塵土及雜 量、塵土及雜物堆積,或其他
物堆積、防塵套破損及基座 損傷等項目為主。
7¶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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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混凝土損傷劣化等項目為
主。
3.3.5 伸縮縫劣化程度評等 3.3.4 伸縮縫劣化程度判定 1. 小節名稱「判定」修訂
(D) 伸縮縫劣化程度之評估 為「評等」,並增列(D)。
伸縮縫劣化程度之評等 主要係以伸縮縫裝置損傷、
主要係以伸縮縫裝置損傷、 錨碇螺栓損傷、襯墊片或端
錨碇螺栓損傷、襯墊片或端 部補強構件損傷、高低差、橋
部補強構件損傷、高低差、橋 面板間距異常、漏水、伸縮縫
面板間距異常、漏水、伸縮縫 間雜物堆積與其他損傷等項
間雜物堆積與其他損傷等項 目為主。
目為主。
3.3.6 結構物沉陷程度評等 3.3.5 結構物沉陷程度判定 1. 小節名稱「判定」修訂
(D) 結構物沉陷程度之評 為「評等」,並增列(D)。
結構物沉陷程度之評 等,以檢視橋面、欄杆等構件
等,以檢視橋面、欄杆等構件 的沉陷或分離現象、伸縮縫
的沉陷或分離現象、伸縮縫 上下左右錯動、引道路堤沉
上下左右錯動、引道路堤沉 陷為主。
陷為主。
3.3.7 河道變遷、路堤與基礎 3.3.6 河道變遷、路堤與基礎 1. 小節名稱「判定」修訂
沖刷等對橋梁影響程度評等 沖刷等對橋梁影響程度判定 為「評等」,並增列(D)。
(D) 河道變遷、路堤與基礎
河道變遷、路堤與基礎 沖刷等對橋梁影響程度之評
沖刷等對橋梁影響程度之評 估主要係以基礎入土深度、
等主要係以基礎入土深度、 上下游開採砂石、河道之潛
上下游開採砂石、河道之潛 壩、固床工、河堤建造物及親
壩、固床工、河堤建造物及親 水設施、主河道變遷、路堤與
水設施、主河道變遷、路堤與 基礎之沖刷或侵蝕等項目為
基礎之沖刷或侵蝕等項目為 主。
主。
3.3.8 排水設施劣化程度評 3.3.7 排水設施劣化程度判 1. 小節名稱「判定」修訂
等(D) 定 為「評等」,並增列(D)。
排水設施劣化程度之評 排水設施劣化程度之評估主 2. 增列「接頭脫落」劣化
等主要係以堵塞、接頭脫落 要係以堵塞及損傷為主。
類型。
及損傷為主。
3.3.9 其他附屬設施劣化程 3.3.8 其他附屬設施劣化程 1. 小節名稱「判定」修訂
度評等(D) 度判定 為「評等」,並增列(D)。
橋上電力桿基座、防護 橋上電力桿基座、防護
網、維修走道、隔音牆等附屬 網、維修走道、隔音牆等附屬
設施之劣化程度評等,主要 設施之劣化程度評估,主要
8¶ 鐵路橋梁檢測補強規範|原檔第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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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係以其結構構件損傷、螺栓 係以其結構構件損傷、螺栓
損傷及錨碇基座損傷等項目 損傷及錨碇基座損傷等項目
為主。 為主。
3.3.10 橋梁劣化範圍評等(E) 無 1. 增訂3.3.10 節。
橋梁劣化範圍評等包含 2. 參照「公路橋梁檢測
上部結構、下部結構、橋面系
及補強規範」條文,規
統、相關附屬設施構件損傷
範主文增加對劣化範
劣化範圍之評等;跨河橋梁
圍(E)評等之說明。另包含河道變遷、沖刷程度、
下部結構保護設施損傷範圍
及上下游開採砂石範圍之評
等。
3.3.11 橋梁結構物與營運安 3.3.9 影響程度及構件維修 1. 小節名稱「影響程度
全影響程度評等(R) 急迫性評估 及構件維修急迫性評
橋梁結構與營運安全影 橋梁結構安全性及使用
估」修訂為「橋梁結構
響程度評等,主要係表達不 性評估主要係表達不同構件
物與營運安全影響程
同構件於不同位置之劣化現 於不同位置之劣化現象,對
度評等」,增列(R)。象,對該構件或整體橋梁之 該構件或整體橋梁之影響程
結構與營運安全的影響程 度,而構件維修急迫性評估 2. 將原3.3.9 節之影響程
度。 則反應構件之維修處理順序 度與構件維修急迫性
和急迫程度。 拆分成3.3.11、3.3.12
兩節分述。
3.3.12 處置急迫性評等(U) 無 1. 增訂3.3.12 節說明處
處置急迫性評等為反映 置急迫性評等。
整體結構或部分構件維修或 2. 參考「公路橋梁檢測
處置順序和急迫性。
及補強規範」條文,增
加規範主文對整體結
構或部分構件維修處
置順序和急迫性之說
明。
第四章 特別檢測 第四章 特別檢測 1. 未修正。
4.1 一般說明 4.1 一般說明 1. 依第一章修訂,移列
特別檢測為橋址發生地 特別檢測為橋址發生地 「捷運主管機關」,並
震、土石流災害、水災、火災 震、土石流災害、水災、火災 增訂「鐵路養護單位」。
及其他重大事故後,或鐵路 及其他重大事故後,或各鐵
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認為必 路機構或捷運主管機關認為
要時之檢測。 必要時之檢測。
4.2 地震後特別檢測 4.2 地震後特別檢測 1. 依第一章修訂,移列
橋梁所在地區發生鐵路 橋梁所在地區發生各鐵 「捷運主管機關」,並
機構與鐵路養護單位所規定 路機構或捷運主管機關所規
增訂「鐵路養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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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檢測及補強規範》,114年9月24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