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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四章通訊界面要求;原PDF第28–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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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智慧鐵道系統通訊界面要求 4.1 資料交換需求 4.1.1 依 3.2.1 之資訊連結層應用標準採用要求,應建立資料匯流排連接架構, 並符合資料在一個資料匯流排和跨不同資料匯流排允許相互傳遞。 4.1.2 系統間採用不同資訊連結層應用標準之資料,應使用閘道器轉換為相容 之資訊連結層應用標準格式,以進行資料交換。 4.1.3 智慧鐵道系統雲平台之各項應用服務資料交換,應藉由資料匯流排傳遞, 並透過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API)接取資訊。 4.1.4 基本資料項目需求 為利於新路線或既有系統更新時可納入智慧鐵道系統發展,下列資訊所 屬之專業領域系統應依循本規範所訂標準通訊協定上傳至雲平台。 1. 行車控制資訊:包括時刻表、列車即時位置、列車排班、列車運轉狀 態等即時訊息。 2. 基礎資訊:包括(1)車站、站間、機廠、路線等位置及關係資訊,可 供展示智慧鐵道系統運作之狀態。(2)路線週邊之可能影響行車之環 境,如邊坡、橋梁、地震及天候環境等。 3. 車輛資訊:包含車種、編組、動力形式、列車監控等基本資訊,及配 合維修管理之資訊。 4. 系統機電資訊:包括號誌、變電站、列車供電、電訊、月台門、列車 資訊顯示等設備之運作狀態及維修管理資訊。 5. 營業資訊:包括票務基本資訊、票箱收入等週期性資訊,自動收費系 統設備之運作狀態及維修管理資訊。 4.2 智慧鐵道資料交換 4.2.1 鐵道興建/營運機構應依「智慧鐵道資料交換作業程序」建立資料交換格 式與資料封裝。 4.2.2 鐵道興建/營運機構如有新增智慧化應用需求項目之資料交換格式,應依 「智慧鐵道資料交換作業程序」向交通部鐵道局申請使用。 4.2.3 前項「智慧鐵道資料交換作業程序」,由交通部鐵道局另行公告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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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智慧鐵道系統資訊與通訊技術規範》,113年9月30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