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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四章橋梁結構(6/19);原PDF第167–1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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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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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公式(C4.3-25)。
2 m B (C4.3-24) 1 − .0200 TL .1875GS n hri
2 m B (C4.3-25) 1 − .0167 TL .2250GS n hri
式中
B= 若橡膠墊橫軸為旋轉軸,取為其長度;若橡膠墊縱軸為旋轉軸,
取為其寬度(cm)。
G=橡膠剪力模數
hri=第i層橡膠厚度
n =橡膠內間層之層數,內間層定義為這些層每一面皆有粘結者。外
層定義為這些層僅一面有粘結者。當外層厚度多於內間層厚度之
0.5倍時,此參數n對每一此外層可增加0.5倍。
S=支承最厚一層之形狀因數
θm=最大工作旋轉量在所考慮方向之分量(rad)
σTL=總活載重加靜載重產生之平均壓應力(含衝擊力)
所有圓形支承須滿足
m D 2
TL .075GS n (C4.3-26) hri
承受剪力變形之圓形支承須滿足公式(C4.3-27);抵抗剪力變形者須滿足公
式(C4.3-28)。
2 m D TL 5.2GS 1 − .015 (C4.3-27) n hri
2 m D TL 0.3GS 1 − .0125 n hri (C4.3-28)
式中
D=橡膠墊直徑
(6) 穩定性
支承設計須避免不穩定情形。如果滿足
C-100¶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6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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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384( hrt / L ) .267 (C4.3-29)
S 1 + 2 L / W S ( S + 2)(1 + L / 4W )
則支承在本規範所有容許載重下是為穩定,無需進一步考慮其穩定性。
無法滿足公式(C4.3-29)條件之矩形支承,對於σTL須另依公式(C4.3-30)或
公式(C4.3-31)再作檢核,若依公式(C4.3-31)所得數值為負值或無窮大,表示支
承為穩定且與σTL無關。
‧橋體可自由橫向位移時
G
TL (C4.3-30)
.384( hrt / L ) .267
− S 1 + 2 L / W S ( S + 2)(1 + L / 4W )
‧橋體不可自由橫向位移時
G
TL (C4.3-31)
.192( hrt / L ) .267
− S 1 + 2 L / W S ( S + 2)(1 + L / 4W )
如矩形支承之L大於W,則應將L與W數值互換後代入公式(C4.3-30) 及公
式(C4.3-31)檢核。
對於圓形支承,可取L=W=0.8D代入公式(C4.3-30)及(C4.3-31)檢核。
(7) 加勁材
加勁材之厚度hs須滿足下式需求:
0.3 hrma xTL h s (C4.3-32)
F y
及
0.2hrma xL hs (C4.3-33)
Fsr
式中
hs=單層鋼板之厚度(cm)
Fsr=超過2,000,000週次數之容許疲勞應力範圍(kgf/cm2)
如加勁材有開孔,其最小厚度須乘以2(全寬度)/(淨寬度)。
C4.3.6.6 橡膠墊及鋼板加勁橡膠支承—方法B
A. 通則
C-101¶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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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包含無加勁之橡膠墊(PEP)、以玻璃纖維分層加勁之橡膠墊(FGP)、以棉
質帆布密集分層加勁之橡膠墊(CDP)及鋼板加勁之橡膠支承。FGP內分層厚
度可能互不相同。依照本節規定設計之鋼板加勁橡膠支承,其內間層須有相
同厚度,其外表層不得大於內間層厚度之70%。
B. 材料性質
材料須滿足C4.3.6.5B節需求,但剪力模數須在5.6 kgf/cm2至17.5 kgf/cm2
之間及硬度(Shore A) 須在50至70之間。依照本節規定設計之鋼板加勁橡膠
支承則不在此限。
C. 設計需求
(1) 範圍
無加勁之橡膠墊、玻璃纖維加勁橡膠墊及棉質帆布加勁橡膠墊須依
照本節規定設計,依照本節規定設計之鋼板加勁橡膠支承其所用之橡膠
墊需通過試驗合於需求。
玻璃纖維加勁橡膠墊(FGP)之規定僅適用於橡膠墊中裝有間隔3mm之
雙層玻璃纖維者。
使用於支承之人造橡膠及天然橡膠其物理性質須符合下列ASTM需
求,並依如下說明調整:
人造橡膠:D4014
天然橡膠:D4014
調整部分:
a. 其硬度(Shore A)值應在C4.3.6.6節B項限定之範圍內
b. 須以Type2模具形狀切取樣品試體作壓力試驗
(2) 壓應力
在任一層內之平均壓應力σTL須滿足。
‧對於PEP:σTL56 kgf/cm2,且σTL0.55GS
‧對於FGP:σTL56 kgf/cm2,且σTL1.00GS
‧對於CDP:σTL105 kgf/cm2
對於FGP,S值應以頂部雙加勁層中間點至底部雙加勁層中間點間之
最大距離計算。
對於依照本節規定設計之鋼板加勁橡膠支承,σTL70kgf/cm2,
C-102¶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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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且σTL1.0GS,其中S值應以支承中之最厚層計算。有限制剪力變形者,
上列應力限值可再增加10%。
(3) 壓力變形
須依C4.3.6.5節C項(3)規定,適用於PEP、FGP及CDP之資料可用於估
計其變形量,在缺少資料時,PEP、FGP之壓力變形量可以C4.3.6.5節C項
(3)相同形狀因數之鋼板加勁橡膠支承估計變形量分別乘以3倍及1.5倍估
計之。
CDP 受壓通常十分硬實,且基於過去經驗應可視為滿足本節規
定,若符合本節C 項(2)之規定,可不需再作計算。
(4) 剪力
橋梁水平位移須依照C4.3.3節辦理,橡膠墊最大剪力變形△S應取橋
梁水平位移,再考量橋墩柔度及施工程序後之予以折減修正,如裝有一
低摩擦滑動面,△S不必取大於相當於起始滑動量之變形量。
橡膠墊應設計如下:
對於PEP,FGP及鋼板加勁橡膠支承:hrt2△S
對於CDP:hrt10△S
(5) 旋轉
對各軸之旋轉量應取由於頂部與底部初始不平行及梁端轉角產生之
最大可能旋轉量。
(5a) PEP及CDP
用於公式(C4.3-34)及(C4.3-35)中CDP之形狀因數應定為100,PEP及
CDP皆須滿足下列條件:
‧矩形橡膠墊
L 2
TL 5.0GS m , X 或 hrt
W 2
TL 5.0GS m , Z (C4.3-34) hrt
‧圓形橡膠墊
D 2
TL .0375GS m (C4.3-35) hrt
C-103¶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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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5b) FGP及鋼板加勁橡膠支承
兩者皆須滿足下列條件:
‧矩形橡膠墊或支承
L 2 m , X
TL 5.0GS 或 hri n
W 2 m , Z
TL 5.0GS hri n (C4.3-36)
‧圓形橡膠墊或支承
D 2 m
TL .0375GS (C4.3-37) hri n
式中
n=橡膠內間層之層數,內間層定義為這些層每一面皆有粘結
者。外層定義為這些層僅一面有粘結者。當外層厚度多於內
間層厚度之0.5倍時,此參數n對每一此外層可增加0.5。
hri=第i層橡膠厚度
(6) 穩定性
為確保穩定性,橡膠墊總厚度不得大於L/3、W/3之最小值或D/4。
(7) 加勁材
用於FGP之加勁材應使用玻璃纖維,其每一方向單位寬度之破壞強
度至少998 hri kgf/cm。為符本節規定,若橡膠層厚度不一,hri應取粘結於
加勁材之兩橡膠層之平均厚度。若玻璃纖維加勁材含有開孔,則其強度
應超出上述最小強度乘以2倍全寬度除以淨寬度。
依照本節規定設計之鋼板加勁橡膠支承之加勁材也須符合C4.3.6.5
節C 項(7)之需求。
D. 變形抗力
因橡膠變形所引致作用於結構上之剪力須以不小於橡膠23℃時之G值為
依據;不計鬆弛效應。
若因橡膠變形所引致之剪力Hm超過最小垂直力之1/5,橡膠墊須加固定
防止水平移動。
C-104¶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7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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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橡膠墊不容許受上揚力 C4.3.6.7 青銅或銅合金滑動面 青銅或銅合金可用於: ‧容納變位移動之平滑動面 ‧容納變位及有限轉動量之曲滑動面 ‧搖動支承或其他大旋轉量支承轉軸所需之釘栓或圓柱體 A. 材料 除另有規定外,青銅滑動面或其鑄造物須符合AASHTO M107 (ASTM B22)且以C90500,C91100或C96300合金作成。墊合面須使用洛氏硬度值 (Rockwell hardness)至少大於青銅硬度100點之結構鋼材。 除另有規定外,應使用銅合金913或911或銅合金板,AASHTO M108 (ASTM B100)。 B. 摩擦係數 設計用摩擦係數應經由合理之試驗程序測量摩擦係數再加適當安全係數 後決定之。在沒有試驗資料場合下,對於自動潤滑之青銅組件設計摩擦係數 可取為0.1,其他型式則取為0.4。 C. 載重及幾何限制 2 由靜載重與活載重組合之標稱支承應力不得大於140kgf/cm 。 D. 間隙與墊合面 墊合面材須為機械精確加工以契合青銅面之幾何形狀,可提供均佈承壓 及接觸之鋼材。 C4.3.6.8 碟式支承 A. 通則 為確立作用於碟式支承上之力量及變形,旋轉軸應取位於橡膠碟高度中 間之水平面上,聚醚氨酯圓盤(urethane disk)須以一凸起定位裝置(positive location device)固定其位置。 碟式支承設計須滿足C4.3.1節定義θm轉動量條件。 C-105
¶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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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B. 材料 橡膠碟須以聚醚氨酯 (polyether urethane)合成物為基材製成,僅可使用 原始材料,硬度介於45至65(Shore D)之間 支承之金屬組件所用結構鋼材須符合AASHTO M270 (ASTM A709) 36 級,50或50W級;或符合ASTM A240之不銹鋼。 C. 總體幾何需求 所有組件尺寸須做到金屬組件之間硬性接觸(hard contact)以確保在最不 利之設計位移與旋轉量組合條件下不致發生更多之位移與旋轉。 D. 橡膠碟 橡膠碟須以一凸起之定位器(positive locator device)固定,橡膠碟應設計 使滿足: ‧ 全部載重所產生之瞬間變形量不得大於10%未受力橡膠碟之厚度,因 潛變產生之額外變形量不得大於8%未受力橡膠碟之厚度。 2 ‧ 最大載重Pm作用下之橡膠碟平均壓應力不可大於350 kgf/cm ,若橡膠 碟外緣面非垂直面,此應力須用橡膠碟最小之平面積計算。 ‧ 若使用PTFE滑動面PTFE滑動面上之壓應力不可大於C4.3.6.2節所定 平均及外緣應力容許值之75%。由urethane disc 所產生之彎矩影響須 納入應力分析。 E. 抗剪機制 在固定及導向支承中,須設有抗剪機制以傳遞上下鋼板之間之水平力, 其任何方向之抗剪能力應足以抵抗設計剪力與10%設計垂直力之大者。 在上下鋼組件抗剪機制間之設計水平淨距不得大於C4.3.6.9節對導桿所 規定數值。 F. 鋼板 若鋼板直接接觸於鋼梁或分佈載重板(distribution plate),則上板及下板 之厚度不得小於0.045Dd,或者鋼板直接承壓於水泥砂漿墊或混凝土上,則 上板及下板之厚度不得小於0.06Dd。 C-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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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C4.3.6.9 導向與限位裝置 A. 通則 導向裝置可使用於阻止一方向之位移,限位裝置可使用於容許一方向或 更多方向有限度之位移。導向與限位裝置在其滑動接觸面上須設有一低摩擦 材料。 B. 設計載重 導向與限位裝置應以下列最大載重組合取大者設計之 ‧設計水平載重,或者 ‧作用於墩柱上所有支承最大垂直載重之10%除以墩柱上導向支承個數。 C. 材料 對於鋼製支承,製造導向與限位裝置所用鋼材須符合AASHTO M270 (ASTM A709) 36級,50或50W級,或符合ASTM A240之不銹鋼,鋁製支承 之導向裝置亦可為鋁製造。 低摩擦界面材料須經主辦機關同意核可。 D. 幾何需求 導向裝置須互相平行,長度足以容納支承滑動方向全部設計位移量,且 在束制方向應容許至少0.8mm最多1.6mm之自由滑移量。導向裝置設計在所 有設計載重及位移條件下,包括轉動時,須避免卡緊。 E. 設計基準 (1) 載重位置 作用於導向或限位裝置之水平力應假設作用於低摩擦界面材料之質 心。導向或限位裝置與支承體系間之連結設計須同時考量剪力及傾覆彎 矩。 (2) 接觸應力 低摩擦材料之接觸應力不可超過製造商之建議值。對於PTFE,受最 大載重Pm及Hm所產生最大應力不得大於C4.3.6.2節D項規定之持續載重應 力或1.25倍之短期載重應力 F. 低摩擦材料之連結 低摩擦材料至少應以下三種方法中之兩種方法連結: C-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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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機械式固定 ‧粘結 ‧與金屬基座以機械性連鎖(mechanical interlock) C4.3.10 其他支承系統 支承系統非使用C4.3.6.1至C4.3.6.8節所述組件製造者亦可在主辦機關核准下使 用,此支承須足以抵抗作用於其上之力量及變形而不發生材料破壞或變形過大以致影 響其正常功能。 選用支承尺寸在任何時候皆應具有足夠之移動量,所使用材料須具有充足之強 度、勁度及抗潛變與腐蝕能力以確保在橋梁設計壽命期中支承之正常功能。 主辦機關須決定支承必須滿足那些試驗,試驗須設計足以發現個別在受壓力、剪 力或轉動載重或各種組合等條件下,任何潛在系統中之弱點。必須有受持續性或週期 性載重之試驗。 C4.3.11 載重板及支承之錨碇 C4.3.11.1 分佈載重板 支承連同任何外加鋼板須設計使得: ‧ 組成系統堅實足以防止支承扭曲變形妨礙其正常功能。 ‧ 作用於支撐結構上之應力應滿足主辦機關規定之限制。作用於混凝土及 水泥砂漿墊上之容許應力須假定為基於作用於支承上之最大壓力。 ‧ 支承在主辦機關規定千斤頂頂高限制、不損壞支承或分佈載重板或支撐 結構條件之下應可抽換,若未給定限制,則以10mm為限。 鋼組件之強度及鋼梁加勁板需求之計算須符合 C4.6 節之規定。 在無更精確分析情況下,完全由水泥砂漿墊支撐來自支承之載重可假設由承 受壓力載重支承最小元件之邊緣以水平與垂直 1.5:1 方式擴散力量。 C4.3.11.2 楔形板(Tapered Plates) 橋梁於現場年均溫條件承受全部靜載重情況下,如果大梁底面與水平傾斜度 C-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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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超過 0.01rad,須使用楔形板以提供支承上一水平之承載面。 C4.3.11.3 錨碇 所有分佈載重板及所有具外部鋼板之支承,皆須以螺栓或銲接方式確實固定 於其支撐物上。 所有大梁須以能抵抗可能承受水平力之連結方式確實定位於其支撐支承上。 絕不容許支承組件分離。在必要防止分離處須裝置一足以抵抗最不利載重組合條 件之連結設施。 C4.3.12 防蝕 支承所有非不銹鋼製之外露鋼組件須以主辦機關核可之鋅金屬化合 (zinc metallization)、熱浸鍍鋅或塗裝系統保護防蝕。鋅金屬化合或熱浸鍍鋅與塗裝系 統可組合使用。 C4.3.13 其他說明 C4.3.13.1 一般規定 鐵路橋梁承受之水平縱向作用力由固定支承承受,其水平橫向作用力與軌道 之互制性關連影響行車安全,應於每一支承軸均有一橫向固定支承,以維持橋梁 之橫向固定。 錨栓除承受錨碇力外,應考慮錨栓由於支承轉動與移動引起的強制作用力。 水泥砂漿墊高宜有 2 公分以上,以免支承可能浸水,惟宜小於 5 公分,且配 置適當的鋼筋,以免砂漿墊之剪力破壞,砂漿墊角隅至下部結構邊緣宜保持至少 15 公分距離。 支承之設置應須有易於檢查調整及維修換裝之空間考量。 C4.3.13.2 橡膠支承 橡膠支承須具有充分之承壓強度與抗剪強度,對於梁之伸縮及撓曲須以彈性 C-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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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範圍之變形因應,且須具有適當之耐久性。 對於水平力,橡膠支承與梁體及水泥砂漿墊間不得有滑動發生。水平力的承 受須另設置抗剪力設施。 橡膠支承之彈性變形,對於梁體之振動效應及對於車輛之行駛性影響,應加 以檢討。尤其對於高速行駛列車,更應確認其衝擊係數及由車輛搖擺引致輪重不 均衡等因素的影響。 C4.3.13.3 PTEF 支承面 對於 PTFE 支承面,宜有防塵防水之考量,以維持良好的滑動功能及避免支 承面的損壞。 C4.3.13.4 盤式支承 盤式支承,須對於水平作用力透過盤側壁傳遞至盤底板與錨碇裝置直至水泥 砂漿墊層等各細部構造加以檢核。 C4.3.13.5 碟式支承 碟式支承之設計所應注意事項,大致上為如 C4.3.6.2 所述之水平力須另以擋 體或錨栓等予以對應,以及如 C4.3.6.4 所述之 PTFE 支承面之保護考量需要。 C4.4 鋼筋混凝土橋 C4.4.1 一般需求與材料 C4.4.1.1 應用 本章規定係專供設計鋼筋混凝土橋梁構材及結構。橋梁構材若以預力混凝土 設計,應依照第 C4.5 節之規定。 C4.4.1.2 材料 A.混凝土 C-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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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1) 結構體各部份所使用混凝土之規定抗壓強度 cf應載明於設計圖上。
(2) 混凝土之規定抗壓強度 cf應作為工程驗收之標準。 cf應依據混凝土圓柱
體試驗數據決定,圓柱體之製作及試驗應符合CNS 相關規定辦理。
B.鋼筋
(1) 設計所使用鋼筋之等級及降伏強度 yf 應載明於設計圖上。
(2) 需要銲接之鋼筋及其銲接程序,均應明確規定並註明於設計圖上。
(3) 設計所用之降伏強度 yf 不得超過4,200kgf/cm2 414 MPa。
(4) 除螺箍筋及橫箍筋可用光面鋼筋或光面鋼線外,所有鋼材均應使用依照
C4.0.B 節定義之非光面鋼材。
(5) 除鋼筋之降伏強度已由實際尺寸之鋼筋試驗決定者外,應依CNS 之相關
規定辦理。
C4.4.1.3 鋼筋之彎鉤與彎曲
A.標準彎鉤
本規範內所稱之標準彎鉤應為下列之一:
(1) 180°之彎轉,其自由端應作至少4 倍鋼筋直徑且不少於7cm 之直線延
伸。
(2) 90°之彎轉,其自由端應作至少12 倍鋼筋直徑之直線延伸。
(3) 肋筋及箍筋之標準彎鉤為:C4.3.11.1
(a) D16 及較小之鋼筋-90°彎轉,其自由端應作至少6 倍鋼筋直徑之直
線延伸。
(b) D19,D22 及D25 鋼筋-90°彎轉,其自由端應作至少12 倍鋼筋直
徑之直線延伸。
(c) D25 及較小之鋼筋-135°彎轉,其自由端應作至少6 倍鋼筋直徑之
直線延伸。
B. 最小彎曲內直徑
(1) 肋筋與箍筋以外之鋼筋彎曲內徑不得小於表C4.4.1.3 所列數值。
C-111¶ 鐵路橋梁設計規範|原檔第1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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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表 C4.4.1.3 鋼筋之最小彎曲內直徑 鋼 筋 尺 寸 最 小 直 徑 D10 至 D25 6 倍鋼筋直徑 D29 至 D36 8 倍鋼筋直徑 D39 以上 10 倍鋼筋直徑 (2) D16 或較小之肋筋及箍筋其彎曲內徑不得小於 4 倍鋼筋直徑,而大於 D16 時,其彎曲內徑須符合表 C4.4.1.3 之規定。 (3) 光面或麻面銲接鋼線網用作肋筋及箍筋者,其大於 D6 之麻面鋼線之彎 曲內徑不得小於鋼線直徑之 4 倍,其他至少應為鋼線直徑之 2 倍。彎曲 內徑小於 8 倍鋼線直徑者,距其最近銲接點應不小於 4 倍鋼線直徑。 C4.4.1.4 鋼筋之間距限制 A. 場鑄混凝土其在同一層內平行鋼筋間之淨距,不得小於鋼筋直徑之 1.5 倍、粗粒料最大尺寸之 1.5 倍或 4cm。 B. 預鑄混凝土(在工廠控制狀況下製造)其在同一層內平行鋼筋間之淨 1 距,不得小於鋼筋之直徑、或最大粗粒料之1 倍或 2.5cm。 3 C. 正或負鋼筋配置兩層或兩層以上時,其上下層鋼筋應對正配置,且層間 淨距不得小於 2.5cm。 D. 鋼筋淨間距之限制亦適用於鋼筋搭接處與鄰近鋼筋搭接處或鋼筋之間。 E. 平行鋼筋捆紮成束為一體作用時,每束鋼筋最多用 4 根,而大於 D36 之 鋼筋用於梁內時,每束限用 2 根。成束鋼筋應置於肋筋或箍筋內。成束 鋼筋內各鋼筋之截斷處,應相互以 40 倍鋼筋直徑錯開。間距限制以鋼筋 直徑為準時,成束鋼筋視作一支鋼筋之直徑可自相當鋼筋總面積計算 之。 F. 牆或板內之主要受撓鋼筋之間距,不得大於牆或板厚之 1.5 倍,亦不得 大於 45cm。 C4.4.1.5 鋼筋之混凝土保護層 A. 鋼筋之最小混凝土保護層如下表: C-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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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分類 最小保護層 cm 不曝露大氣中或不與土壤接觸之混凝土 主鋼筋 4.0 肋筋、箍筋及螺箍筋 2.5 溫和氣候中之混凝土橋板 頂層鋼筋 5.0 底層鋼筋 2.5 露置於土中或大氣中之混凝土 主鋼筋 5.0 肋筋、箍筋及螺箍筋 4.0 露置於鹽害區且無確實防時保護之混凝土橋板 頂層鋼筋 5.0 底層鋼筋 4.0 直接澆注且永久露置於土中或水中之混凝土 7.5 直接澆注且(或)永久露置於土中之混凝土樁 7.5 B. 成束鋼筋之最小混凝土保護層等於該束鋼筋之相當直徑,但不須大於 5cm。如直接澆鑄且永久露置於土中之混凝土最小保護層為 7.5cm。 C. 處於腐蝕、海洋環境或其他嚴重曝露情況下,混凝土保護層應參照本規 範第 C6.4 節之規定辦理。 D. 為供未來延伸連結用之曝露鋼筋、預留接頭及鋼板應作防蝕保護。 C4.4.1.6 受撓構材之最少鋼筋量 A. 受撓構材之任一斷面,其拉力鋼筋經分析需要時,該鋼筋應具有足以產 生彎矩容量,其大小至少為開裂彎矩之 1.2 倍,此開裂彎矩之計算係依 據 C4.4.2.2 A(1)節所定之開裂模數。 B. 當一斷面之鋼筋量大於分析所需鋼筋量至少 1/3 以上時,可不依 A 項規 定。該分析係依據 3.22 節所定之載重組合。 C. 除箱涵或橋面板其覆土超過 0.6m 之情況可不依照本節規定外,應於橋 面板底層配置與主筋垂直方向之分佈鋼筋,以便將集中載重分佈於主鋼 筋之垂直方向內。分佈鋼筋之配置量應為橋面板正彎矩所需主筋乘以下 式規定之百分比: 主筋平行於車行方向 C-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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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橋梁設計規範 55 百分比= ,最大 50% S 主筋垂直於車行方向 121 百分比= ,最大 67% S 上二式中 S 為橋面板有效跨徑(m) 主筋垂直於車行方向時,上式所規定之分佈鋼筋量應配置於橋面板跨徑 中央二分之一部份,其分佈在兩側四分之一部份之鋼筋不得少於上式規 定之半數。 C4.4.1.7 受撓構材之鋼筋分佈 A. 受撓拉力鋼筋在最大拉力區域內應予以良好分佈: (1) 對於T型梁或箱梁之翼緣,拉力鋼筋應分佈於有效拉力翼緣,有效 拉力翼緣寬度為梁跨距之 1/10 或 C4.4.1.22H(2)所定之寬度,取其小 者。若實際板寬,即梁腹中心至中心,超過其有效拉力翼緣寬度, 及懸出板之超出部份,應予配置額外鋼筋於板之外側部份,該額外 鋼筋不得少於超出板面積 0.4%。 (2) 對於T型梁及箱梁構造之整體框架帽梁,其拉力鋼筋應配置於不超 過腹寬加上每邊伸出板寬之寬度內,伸出板寬等於相交梁腹平均間 距之 1/4 或等於 C4.4.1.22H(2)及 C4.4.1.22I(2)節對整體框架帽梁所定 之寬度,兩者取其小者。 B. 若構材側面深度超過 90cm 時,縱向分佈鋼筋應沿構材兩側面距最近撓 曲張力鋼筋 d 2 之距離均勻分佈,每一側面每公尺構材深度上之表面鋼 筋面積 A 應不大於 0.1(d-76cm),其間距亦不得大於 30cm 或 d/6,兩 sk 者取其小者。此等鋼筋得併入計算撓曲容量,惟只限於每根鋼筋或鋼線 之應力,以應力-應變之相合性分析求得,構材兩側面之分佈鋼筋總面 積不須超過所需撓曲張力鋼筋之 1/2。 C. 對「載重因數設計」受撓鋼筋之分佈應採用 C4.4.3.10 節之規定。 C-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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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橋梁結構
C4.4.1.8 受撓構材之橫向鋼筋
A. 用以增強受撓構材強度之壓力鋼筋,須以箍筋或肋筋圍繞之。縱筋為
D32 或較小者,箍筋或肋筋至少為D10,縱筋為D36,D43,D57 及成
束者至少為D13,或為等面積之銲接鋼線網。箍筋之間距不得超過16 倍
之縱筋直徑。此項肋筋或箍筋須配置於需要壓力鋼筋之處,本項規定不
適用於構材受壓區域內不視為壓力鋼筋設計之鋼筋。
B. 扭矩所需之鋼筋應由閉合肋筋、閉合箍筋或螺筋與縱筋組成,見
C4.4.2.5A 或C4.4.3.6A 節。
C. 閉合肋筋或箍筋可成為一支以肋筋或箍筋二端之標準彎鉤疊繞於一縱
筋,或以一支或兩支肋筋或箍筋C 級續接(搭接長1.7 )搭接而成。d
D. 在可能造成構造物重大損害程度之地震區域,須詳細設計橫向鋼筋以提
供抵抗預期震動之適當強度及韌性。
C4.4.1.9 剪力鋼筋之限制
A.最少剪力鋼筋量
(1) 除板及基腳外,下列所有受撓構材至少應配置最少剪力鋼筋量:
(a) 以強度設計法設計,乘因數剪力 V u 超過混凝土剪力強度V c 之一半
時。
(b) 以容許應力設計法設計,設計剪應力v 超過混凝土容許剪應力 cv 之
1/2 時。
(2) 依照上項(1)之規定或經由分析需要剪力鋼筋者,其面積不得小於
5.3bw s .0 345b w s Av =
f y f y
式中 b w 及s 之單位為cm m
(3) 若基於試驗結果,不需剪力鋼筋即可達到所需之極限受撓與剪力容量
時,可不依上述最少剪力鋼筋量之規定。
B.剪力鋼筋之型式
(1) 剪力鋼筋包括如下之型式
(a) 與構材軸垂直或與縱向主筋成45°角或更大角度之肋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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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橋梁設計規範》,112年2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