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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二章養護(5/10);原PDF第19–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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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原檔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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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十 端部龜裂圖 ⑧ 斑傷(如圖十一) 斑傷 磨耗加上斑傷剝落深度達到第 2 項第(1)款之程度時。 圖十一 斑傷圖 第四節 防脫護軌及橋上護軌 2.4.1 正線上在下列處所應舖設防脫護軌: 1. 舖設處所: (1) 半徑未滿 400m 之處所。 (2) 在陡坡路線上,如含有曲線或高路堤及其他特別認為有必要之處 所。 2. 舖設方法規定如下: (1) 設於危險性大之對側。 (2) 須與正線鋼軌同高或不得高於 15mm。 (3) 舖設於鋼軌內側,其距離為曲線加寬度另加 65mm 處,其兩端 1.5m 以上處,應彎成漏斗形,末端與正軌間,最少應保持 180mm 之距 離。 (4) 防脫護軌之接頭應用魚尾鈑連接,其螺栓帽應裝於輪緣槽外側。 (5) 在半徑未滿 400m 之曲線中,平交道與防脫護軌之銜接處,應設於 平交道寬度外方 1m 範圍內。 3. 新設與改良防脫護軌時,儘量採用防脫角鐵。防脫角鐵應按表十 之規定舖設,其舖設方法如下: (1) 應舖設於危險性大之對側,如認為有需要時得舖設兩側。 (2) 防脫角鐵舖設區域之兩端各應延長舖設 50m,但延長至道岔、伸縮 接頭或其他特殊路段區間之長度,不在此限,惟至少應在 5m 以上。 (3) 正軌與防脫角鐵之間距為 85mm,其兩端在木枕地段時於 1,500mm 以上處,在混凝土軌枕地段時於 375mm 以上處應彎成漏斗形;末端 與正軌間,在木枕地段時最少應保持 180mm 之距離,在混凝土軌 枕地段時最少應保持 110mm 之距離。 (4) 為避免干擾計軸器及軌道電路功能,防脫角鐵應中斷範圍如下: 計軸器中心起算,前、後應中斷 1.5m;絕緣接頭中心起算,前、後 應中斷 0.5m。 17
¶ 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原檔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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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 防脫角鐵舖設標準表 舖設場所 項目 雙線以上之地段 舖設區域 備考 一般(特別 單線地段 項 款 特別線區 線區除外) (1)特別線 (1)客貨併用及通 R<400m 區係雙 勤電車線區 線運輸 輛列車 (一)銳曲線地 (2)貨物專用線區 R<510m 曲線全長 次數多 段 均需舖設 之主要 (3)認為特別有必 線區。 R<510m 之反向曲線 (例如縱 要之線區 貫線) (4) (2)『運轉條 上坡 下坡 件 上 認 為 不 必 i≧10? i≧5?‰ ‰ 要 之 地 R≦600m R≦800m R≦600m 段』係指 駛進側為 大 部 分 1.坡度變 曲線全長 貨 物 列 ( 化點(但 300m 300m 駛出側為 車 均 要 二 ) 運轉條 介於此間之曲線 由坡度變 停 車 之 坡 件上認 化點起 度 (5) 車 站 前 為不必 上坡 下坡 300m 以 與 方,而列 曲 要之地 內之曲線 車 均 須 線 段除外) 均須舖 動 力 運 之 5 ?≦i<10 ? i≧5?‰ ‰ ‰ 設。 湊 轉 之 地 R<400m R≦600m R≦400m 合 段 或 局 地 部 雖 為 段 ( 300m 300m 所 述 不 不 行 介於此間之曲線 良線形, 駛 但 列 車 (6)介於 5‰< i 貨 在 上 坡 物 <10‰坡度連 坡 道 前 列 續 1000m 以 車 方,須動 2.連續下 上地段之曲 地 力 運 轉 坡地段 線 段 之 地 段 除 (但運轉 (7)介於 10‰≦ i 外 等 即 貨 ) 條件上 曲線全長 <15‰坡度連 R<400m R≦600m R<400m 物 列 車 認為不 均需舖設 續 500m 以上 之 自 連 必要之 地段之曲線 結 器 形 地段除 (8)介於 15‰≦ i 成 張 拉 外) <25‰坡度連 狀 態 之 續 300m 以上 地段。 地段之曲線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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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110年6月2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