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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二章養護(10/10);原PDF第35–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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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原檔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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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路 基 2.7.1 路基應保持路基標準圖形狀。 2.7.2 路塹斜面或山腰土砂岩石可能崩落路線內之地點,應經常巡視, 必要時應施以防護措施。 2.7.3 路基不良或發生噴泥之處應查明原因,以適當方法改善。 2.7.4 橋台背後及重要道岔處如路基不穩固,應填以級配砂石等並加強 砸實。 2.7.5 軌道及路基之雜草,應時時清除。植於保護路堤及路塹之草木, 應使其繁茂,如有枯死者應另行播種,路堤及路塹邊坡之雜草樹 木,必要時應予割除。 2.7.6 邊溝、排水溝及暗渠等應時加疏濬及清掃,以確保水流暢通,暗 渠之進口前方應設置欄柵,必要時得設土砂陰井。 第八節 鋼梁維修作業及其他構造物 2.8.1 鋼梁油漆剝落至不克防銹時,應將銹蝕部分完全刮去後另塗油漆。 2.8.2 與枕木接觸之鋼梁需要油漆時,應將枕木移動後油漆。俟乾燥後 再將枕木復原。 2.8.3 鋼梁重新油漆時,在橋梁明顯處,應記載油漆年、月、油漆名稱、 種類、油漆道數及包商名稱。 2.8.4 桁架橋梁以外鋼梁之超高,其高度 1/2 附加橋台及橋墩;架設槽 型鋼梁,得將其全部超高附加於橋台及橋墩。 2.8.5 橋梁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線,在直線路段其中心線應一致,在曲線 路段,於鋼梁中央處、橋梁中心線應偏離路線中心內側,即中距長 度 2/5 處,亦即於鋼梁兩端,鋼梁中心線應偏離路線中心外側,即 中距長度之 3/5 處如圖十九所示。 33
¶ 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原檔第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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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距2/5 中 橋梁中心線 距 中距3/5 線 心 中 線 路 圖十九 曲線橋梁中距示意圖 2.8.6 轉車台、遷車台之保養除准用橋梁之規定外,應注意下列情況: 1. 止動裝置之完善。 2. 鋼軌接頭之接觸及其接頭處之狀態。 3. 迴轉部分及轉動裝置之配合。 4. 坑內之排水狀態。 2.8.7 在電車線附近裝卸鋼梁,除依路線封鎖須知辦理外,如需斷電應 向車站申請,接地工作應與電務單位會同辦理。 2.8.8 鋼梁存放地點應離電車線電桿基礎 1m 以上,距電車線帶電部分之 水平距離 5m 以上,如因地形特殊需在距電車活線 5m 以內存放時, 應洽請電務單位專業人員至現場指導並接地。 2.8.9 單線區間鋼梁應存放在無電車線桿之一側,但情形特殊者,不在 此限。 2.8.10 抽換鋼梁應申請封鎖路線,同時申請斷電並接地後始可工作。拆 除橋面軌道,有關電路部分應洽請電務單位辦理。 2.8.11 雙線區間,抽換鋼梁應就抽換之一條路線申請封鎖及斷電並接地, 利用另一條路線通車,並應於日間作業,對於通車之另一路線之電 車線應保持 1.5m 以上之安全距離。 2.8.12 抽換鋼梁時,過橋電纜支架,應由電務單位拆裝。 2.8.13 施工料具及易燃油料,不可堆於電車線桿附近,如受地形限制,必 須堆放時,應離電車線電桿 1m 以上。 2.8.14 壓風機、電焊機、發電機等工作機具之存放,除應遵守建築界限 外,在單線區間應放置於無電車線電桿之一側,在雙線區間應遠離 電車線 5m 以上地點,其高度自軌面起不超過 3m,並各予接地。 2.8.15 在電車線帶電情形下,工作人員,搭建或拆除工作架及其使用之 工具,應與帶電設備保持 1.5m 以上之安全距離,如無法保持此項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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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離,應申請斷電並接地後施工。 2.8.16 在鋼桁架上弦焊補、油漆及修換鋼構件,不能與電車線活線保持 1.5m 以上之安全距離時,應申請將電車線斷電並接地,待確定電 車線斷電並接地後,方可施工。 2.8.17 因運轉需要不作較長時間斷電,應由電務單位施以必要防護措施, 並協助辦理後始可施工。 2.8.18 在 20m 以上橋梁換修或焊補鋼梁配件或撥移橋枕時,該地段及前 後各 30m 區間,應申請列車限速每小時 40km 慢行通過。 2.8.19 施工用料具之搬運存放,必須注意距電車線之安全距離,所用料 具有觸及帶電設備或侵入最短安全距離之虞者,必要時得請電務 單位專業人員至工地指導。 2.8.20 鋼梁之修理、加固、焊補及油漆不得在夜間施工,但緊急應變事故 搶修不在此限。 2.8.21 修換鋼件或投接鉚釘不得侵入電車線 1.5m 安全距離範圍內。 2.8.22 在絕緣接頭附近工作導電料具,不得接觸絕緣接頭兩端鋼軌。 2.8.23 使用電焊機焊補鋼梁時,其陰陽兩極應用包皮電纜,不得利用路 線兩條鋼軌導電並應遠離鋼軌。 第九節 其他事項 2.9.1 接近保安裝置工作時,不得妨礙其機能。 2.9.2 路線及建築物發生異狀時,應查明其地點,在現場應留置記號並作 成紀錄,時時檢查並觀察異狀之演變程度,如認有危險之虞時,應 即予以補修。 2.9.3 路線內加認為有障礙物侵入可能之地點,應施以適當防護措施,與 路線接近之建築物有抵觸建築淨空之虞者,應時常檢測矯正。 2.9.4 路線上有飛砂、坍塌可能發生障礙之處,應施以適當防護措施或種 植防砂林。 2.9.5 列車發生脫軌事故有可能使建築物及車輛蒙受嚴重損害之處所,應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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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1067mm軌距軌道養護檢查規範》,110年6月2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