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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一、二章;原PDF第44–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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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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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4 名詞定義 1. 控制車:Driving trailer with driver’s cab, ED 不設原動機,但設有駕駛室可以總 控制整列車之車輛,一般稱駕駛拖車 2. 電動車:Motor car, EM 動力馬達車,無駕駛室 3. 設有駕駛室之電動車:Motor car with conductor room and driver's cab, EMC 動力 馬達車,設有駕駛室 4. 電力車:Electric power car, EP 安裝有集電裝置之車輛 5. 拖車:Trailer, ET 無動力拖車 6. 電聯車:Electric multiple unit, EMU 7. 列車自動防護: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 ATP 8. 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rain controlling and monitoring system, TCMS 9. 車輛界限:車輛在直線軌道上正常位置時,其各部分不得在左右上下超出的界限 10. 急衝度:Jerk 加速率之變化率 11. 故障自趨安全:Fail-safe,一種系統特性,可在故障發生時導向或維持安全狀態 12. 拱勢:Positive camber 13. 旅客資訊系統:Passenger information system, PIS 14. 氣電閥:Electro-Pneumatic, EP 15. 超高:當列車通過曲線路段時,因受離心力作用,車輛有向外傾斜之趨向,故將 曲線外軌提高,抵消離心力作用,保持車輛之平衡,所提高之高度稱為超高,即 曲線路段上,軌道內外軌面之高度差。 16. 煞車:Braking 煞車(或稱緊軔) 17. 煞車力:Braking force 煞車力(或稱軔力、制軔力) 18. 煞車系統:Braking system 煞車系統(或稱軔機系統) 19. 煞車氣缸:Braking cylinder 煞車氣缸(或稱軔缸)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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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煞車塊:Braking block 煞車塊(或稱軔塊) 21. 煞車裝置:Brake 煞車裝置(或稱軔機) 22. 電磁相容: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23. 電磁干擾: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EMI 24. L10 壽命:軸承基本額定壽命,指同一批軸承在同一運轉條件下,其 90 %的軸 承在因旋轉疲勞而產生材料損傷之前實際的總旋轉數。 國際組織協(學)會或標準 1. ASTM:American Society of Testing Materials 美國實驗及材料協會 2. CNS: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3. EN:European Standards 歐洲標準 4. 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國際電工委員會 5. IEEE: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電機電子工程師協會 6. ISO: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rganization 國際標準化組織 7. NFPA: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美國國家防火協會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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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範 2.1 通勤電聯車 本規範所稱之通勤電聯車係指採用電力驅動之動力分散式載客列車、提供上下班、 上下學等通勤旅客使用之車型,其車廂設計應具備高載客量和上下車迅速之特性, 所以車廂之車門面積較大,以及有座位較少和立位較多之特點,以便容納較大的載 客量,屬於短、中程距離之鐵路運輸載具,站距約 1200~4500 公尺。動力來源採用 電力驅動的動力分散式載客列車,加減速之反應時間短,尖峰時段班距約 2~6 分 鐘,營運速率約 30~75 km/hr。 2.2 通勤電聯車基本特性 通勤電聯車基本特性應規範之內容至少應包含電聯車與列車組成、車輛重量及尺 寸、車輛之載重、車廂配置、列車運轉性能、故障自趨安全、無障礙設施、列車乘 坐品質、品質保證、安全設施需求、測試等。 2.3 通勤電聯車車輛型式與列車組成 2.3.2 單一編組通勤電聯車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3.1 條內容。 2. 電聯車編組之表示方法可以加號表示,例如: EMC+EP+ET+EM……或 EDC+EM+EP+EM…… 其他不同組成形式得依照實際需求自訂之。 2.3.3 列車組成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3.2 條內容。 2. 列車編組可配合營運需求,由單一或複數通勤電聯車編組,以符合彈性或固 定編組運用,惟駕駛室應設於列車編組之前後端以利行車,且編組完成後之 列車,應能提供旅客完整的營運功能與服務。 2.4 車輛重量及尺寸 2.4.1 車輛重量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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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5 條內容。 2. 車輛之重量包括空車重及載重,臺鐵之車輛為能提供載運自行車等變通性的 車廂,站位及座位需求視服務指標訂定,其載重應依不同之狀況有不同之考 量,同時應考量在不同載重情況下車體結構承載力。 2.4.2 載重設計參數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4.3 條內容。 2. 車輛載重應考量載客量及車輛本體之承載能力,以平均每人 60 kg 重為基 準,其載重狀態分為下列四種: (1) 空車載重:車輛運轉整備妥善後空車狀態下之空車重為 W1。此處運轉 整備妥善係指車廂水箱儲滿水及裝妥其他所有營運必備之物品,包含所 有車載設備,可供車輛立即上線營運之狀態,但不包含乘務人員重量。 -此載客模式適用於車輛穩定性之設計,於最大風力情形下車輛不致傾 倒。 2 (2) 全載載重:列車空車狀態下之重量(W1)加上座位坐滿及立位 5 人/m 之 載重,此時之重量為 W2。 -此載客模式適用於車輛空調系統之設計。 (3) 滿載載重:列車空車狀態下之重量(W1)加上列車滿載(含座位坐滿及立 2 位 7 人/m )之載重,此時之重量為 W3。 -此載客模式適用於逃生避難及列車運轉性能之設計。 (4) 超滿載載重:列車空車狀態下之重量(W1) 加上 1.25 倍之列車滿載(含座 2 位坐滿及立位 7 人/m )之載重,此時重量為 W4,即 W4=W1+1.25*(W3-W1)。 -此載客模式適用於車輛結構之強度及勁度設計。 2.4.4 車輛尺寸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3.2.1 條內容。 2. 影響車輛尺寸包括以下各項因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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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車輛界限 車輛在平坦直線軌道上,車身、轉向架及輪軸等之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線 一致時之停車狀態下,車體結構任何部分均不得超出車輛界線以外。 (2) 車輛靜態包絡線 車輛在平直軌上,車輛為 W1 載重時之外形最大容許量。 (3) 車輛動態包絡線 車輛在平直軌上行駛之最大動態範圍,包含車輛所有之垂向、橫向、扭 擺及傾斜之位移量總和。 (4) 建築界限 鐵路沿線之車站、橋梁、隧道、月台、電車線設施及號誌機等固定結構 物之構造限度。車輛動態包絡線不得與建築界限相抵觸。 (5) 軌道線形 車輛長度應能通過最小曲率半徑之曲線軌道。 (6) 旅運設施 車輛長度應考量車站既有之旅運硬體設施。 2.5 車輛之載重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4.2 條內容。 2. 為確定車輛載重時能安全穩定的行駛於營運路線上,必須要求其重量及車體設計 可以滿足路線上乘載能力的限制要求。 2.6 車廂配置 2.6.1 車門基本要求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3.6 條內容。 2. 通勤電聯車應依實際需求配置車門,如旅客上下車門、車間通道門、駕駛室 門等,並應考量使用時之便利性、安全性,及滿足逃生及疏散之要求。 2.6.2 駕駛室配置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3.6.4、3.6.5、3.17.1 條內容。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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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駕駛室尺寸及設備配置操作,應符合人體工學原理,以確保良好的駕駛環 境,且應予適當處理,以免列車搖晃或緊急停車造成駕駛員受傷。 2.7 列車運轉性能 2.7.1 列車運轉性能基本要求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4.2 條內容。 2. 列車之運轉性能應能滿足在台灣鐵路環境下使用,且可適合運轉所需,以保 障乘客搭乘之舒適性。列出檢核環境條件,在合理的環境下檢核列車運轉性 能。 2.7.2 爬坡性能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7.7 條內容。 2. 在路線最陡上坡坡度路段,列車在輪軌黏著力曲線的任一情況下,均應能獲 致所需牽引性能提供列車驅動,且能有效防止車輪空轉之現象發生。 2.7.3 加速性能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4.2 條內容。 2. 列車所提供之加速性能,應能保持列車於滿載條件下以最高營運速率運轉, 但急衝度應不致造成車上乘客的不適。 2.7.4 減速性能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4.2 條內容。 2. 要求列車之運轉性能應能滿足緊急煞車時,考量路線坡度、輪軌黏著力、車 輛重量、營運速率之各種條件下,能使列車在安全距離內停止,其煞車力應 非常平順,並不得造成車輪踏面擦傷。 2.7.6 急衝度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7.7 條內容。 2. 常用煞車需受急衝度之限制,但當空轉/滑走修正產生時,煞車之釋放則不 受限制。列車牽引力/煞車力作用的快慢,受急衝度之限制,參考值不得超 3 過 0.8 m/s 。但在特殊情況下,急衝度可不受限制。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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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空轉及滑走修正功能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7.2、2.7.6 條內容。 2. 牽引及煞車裝置控制系統應具有空轉/滑走修正功能,以偵測輪/軌介面上的 空轉/滑走,並調節每台轉向架牽引力/煞車力,直至修正完成。在緊急煞車 時,空轉/滑走修正功能不得作用,並於空轉/滑走功能故障時,牽引系統應 依所需之牽引或煞車力作用。 2.8 故障自趨安全 通勤電聯車有關安全之重要設備,應考量具有故障自區安全之功能與設計,以確保 任何影響系統安全的功能異常發生時,系統皆可轉移至另一種安全狀態。 2.9 無障礙設施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2.6.1、2.6.2、2.6.5 條內容。 2. 為服務老弱婦孺及傷殘旅客,除於每節車廂車門出入口附近設置顯著易辨識之博 愛座位外,應於特定車廂設置無障礙輔助設施,至少應包含輪椅放置處及必要固 定設施、扶手、緊急通報設備、辨識標誌及緊急疏散動線說明等,且應考量下列 需求: (1) 無障礙車廂之設置位置應鄰近車上服務人員。 (2) 對輪椅者提供之車門應以國際慣用符號在車輛內外標示。 (3) 車門、車廂地板與月台間之設計,應使輪椅能進出順暢,必要時應提供渡板。 (4) 應設置專供老弱婦孺及傷殘乘客使用之博愛座位,並以不同顏色座椅分辨。 (5) 須設輪椅專用空間且設扶手及必要之固定設施。 (6) 車廂內通道應提供足夠寬度與空間,供輪椅進出及迴轉。 (7) 為老弱婦孺與傷殘乘客提供之空間須明確標出。 (8) 對講機系統之設置應考量行動不便者使用時之可及性及便利性。 (9) 無障礙設施空間應有需協助之緊急通報裝置,該通報應能傳達至列車長室。 (10) 須符合交通部所訂頒之相關法令。 2.10 列車乘坐品質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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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 車內噪音量 1. 車內噪音之要求係針對列車系統於所有荷重條件運轉情形下(各車上輔助設 備均為最大負荷),平直路段之最低管制要求。此處平直路段係指空曠區域 平緩線路段,不含車站內、平交道、道岔、鐵橋及施工區等路段。 2. 車內噪音之量測應在電聯車所有輔助設備皆在正常運轉狀態且門窗皆關閉 情形下,離地板面 1.2 m~1.5 m 高度測量噪音位準。 2.10.3 水密性 1. 本節規定之原則參考第 3.2.2 條內容。 2. 車體之水密性應通過漏水測試要求,依台灣颱風季節之實際狀況模擬測試, 其施行方法應參考 IEC 61133 規範標準,如該規範標準無可參考者,則可採 用其他同等級規範標準,以證明電聯車組確能行駛於大風雨下,車體內部各 處仍不漏水。 2.11 系統保證及系統安全 系統保證目標之訂定,目的在使系統保證需求達最佳化,以確保電聯車具有下列特 性: (1) 提供高可靠度。 (2) 減少維修及故障之停機時間。 (3) 排除或降低所有經過確認的危險。 (4) 對於可能引起乘客或人員傷害及設備損壞,且無法完全避免之意外事件,如果不 能完全消除,必須減少受害範圍及降低嚴重性。 (5) 減少人機介面問題。 2.12 安全設施需求 為確保乘客及乘務人員之乘車安全,通勤電聯車應視需要設置必須之緊急逃生及安 全設施,如門緊急鏈條、破窗器、火災(預警)感知裝置、滅火器、接駁梯、急救箱 等,或其他具有相當功能之設施,以預防列車意外事故之發生,或有效減輕事故發 生時之損害與人員傷亡。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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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測試 1. 型式測試: 電聯車上每一類型之系統、設備零件及材料均應進行「型式測試」,所有型式測 試應於製造期間進行且應於第一輛電聯車進行「例行測試」前完成並通過。 2. 例行測試: 每一輛電聯車上之系統、設備零件及材料均應進行「例行測試」。 3. 出廠測試: 所有例行測試皆通過後方能進行「出廠測試」。 4. 驗收測試: 電聯車交車後,將於機廠或主線路進行「驗收測試」,包含初驗(包括整備測試、 性能測試)。 5. 系統穩定性測試及試運轉: 完成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並提出依未來通車初期營運班表連續 7 天以上之試運 轉報告,且至少包括並達成下列項目: (1) 試運轉期間系統可用度達 98%,其計算方式=(系統試運轉時間-系統延誤影 響時間)/系統試運轉時間。前述系統試運轉時間係指按營運班表表訂所有列 車組之行駛時間總和,系統延誤影響時間係指系統或列車延誤超過 5 分鐘異 常事件或事故之延誤時間總和。 (2) 試運轉期間平均每日最低可用車組數應大於平均每日列車需求組數。但以既 有營運列車調度使用者,得依其營運計畫另就列車編組使用提報基準。 (3) 試運轉期間發車率符合 100%,其計算方式=實際開行班次數/計畫開行班次 數。 (4) 試運轉期間無發生全線或區間單、雙向營運中斷之系統性故障事件。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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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