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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二章一般規範;原PDF第1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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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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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規範 2.1 通勤電聯車 本規範所稱之通勤電聯車係指採用電力驅動之動力分散式載客列車、供上下班、上 下學等通勤旅客使用之車型,其車廂設計應具備高載客量和上下車迅速之特性。 2.2 通勤電聯車基本特性 通勤電聯車基本特性所涵蓋之範圍應具備本規範中各章節所述之基本需求,且應符 合本規範所訂定之安全性、便捷性、舒適性、功能性等相關要求。 2.3 通勤電聯車車輛型式與列車組成 2.3.1 車輛型式 通勤電聯車車輛之基本型式如下: EMC 車-動力馬達車,設有駕駛室 EM 車-動力馬達車,無駕駛室 EDC 車-無動力拖車,設有駕駛室 ET 車-無動力拖車 EP 車-電力車(裝置集電裝置) 2.3.2 單一編組通勤電聯車 單一編組通勤電聯車為基本運轉與維護單元,具備在軌道上獨立運轉之功能, 至少含有一駕駛室、動力及牽引功能、馬達車和拖車,或由具有相當功能之車 輛所組成,各車間以聯結器聯結,且車廂內部具有聯通之走道。 2.3.3 列車組成 列車編組為單一或複數通勤電聯車編組以聯結器組成彈性或固定編組,惟駕駛 室應設於列車編組之前後端,且編組完成後應能提供完整的營運功能與服務。 2.4 車輛重量及尺寸 2.4.1 車輛重量 車輛之重量包括空車重及載重,其載重應依不同之狀況有不同之考量,同時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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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在不同載重情況下車體結構承載力。 2.4.2 載重設計參數 載重設計依照不同載客量而定,每人平均以 60 kg 重為基準,並應考量下列四種 狀態: W1:空車載重,車輛完成運轉整備空車狀態下之空車重,包含所有車載設備。 W2:全載載重,為列車空車載重狀態時之重量(W1)加上座位坐滿及每平方公尺 站立 5 人之載重。 W3:滿載載重,為列車空車載重狀態時之重量(W1)加上列車滿載(含座位坐滿 及每平方公尺站立 7 人)之載重。 W4:超滿載載重,為列車空車載重狀態時之重量(W1)加上 1.25 倍之列車滿載 (含座位坐滿及每平方公尺站立 7 人) 之載重。 2.4.3 車輛軸重及安定性 1. 車輛設計之承載能力應能滿足 W4 載重。 每輛車之車軸載重、車軸左右兩車輪載重及左右兩側全部車軸載重差異應儘 可能減小,車輛設計應儘可能使轉向架簧下質量減小,所有設計應參照相關 標準。 2. 車輛在設計風力下,於全線最大超高之曲線上行駛或停車時,於 W1 載重狀 態下不致有翻車之虞。 2.4.4 車輛尺寸 車輛尺寸之訂定至少應考量下列因素: 1. 車輛界限-車輛高度與寬度及外形受車輛界限之限制。 2. 車輛靜態包絡線-車輛在平直軌上,車輛為 W1 載重時之外形最大容許量。 3. 車輛動態包絡線-車輛在平直軌上行駛之最大動態範圍,包含車輛所有之垂 向、橫向、扭擺及傾斜之位移量總和。 4. 建築界限-車輛動態包絡線不得與建築界限相抵觸。 5. 軌道線形-車輛長度應能通過軌道之曲線限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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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旅運設施-車輛長度應考量車站既有之旅運硬體設施。 2.5 車輛之載重 車輛載重應考量不得超過軌道及橋梁等之承載能力。 2.6 車廂配置 2.6.1 車門基本要求 通勤電聯車應依實際需求配置車門,並應考量使用時之便利性、安全性,及滿 足逃生與疏散之要求。 2.6.2 座椅配置 車廂座椅採縱向或縱橫向配置,且考量下列因素: 1. 進出動線明快。 2. 易於保持清潔且不妨礙車廂內部其他區域之清潔作業。 3. 配合逃生方式。 4. 每節車廂應於車門出入口附近設置顯著易辨識之博愛座。 5. 座位面積應考量旅客之膝蓋空間。 2.6.3 車窗配置 車窗應為整體固定式,每節車廂視需要設置可開啟車窗,且可打開的車窗玻璃 上應予明確標示。 2.6.4 駕駛室配置 1. 列車編組應設置駕駛室,室內設有駕駛台、列車控制設備及其他必要的設 備。駕駛室與乘客區間應設置可上鎖之隔門。 2. 駕駛室內之配置應考量緊急狀況下駕駛員之逃生需求。 3. 駕駛室內部之駕駛台、座椅、擋風玻璃等設施,應考量人因工程相關規定進 行設計。 2.6.5 旅客乘車輔助設施 1. 車廂內部之座椅、扶手(含立柱、握桿與拉環等)等設施,應考量人因工程相 關規定進行設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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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每一車廂內應配置車門安全鏈條、接駁梯及滅火器等。 3. 配合車門、座椅的安排,視需求設置必要的扶手,以滿足乘客在 W3 載重下, 站立於車廂內任何位置,均能輕易地握持,並於車門兩側設置握桿輔助乘客 上下車。 4. 車廂內提供乘客使用之設施,應有操作說明、標示或圖案表示。 2.7 列車運轉性能 2.7.1 列車運轉性能基本要求 1. 列車運轉性能應包括牽引動力及煞車裝置等之協調配合情形,以適合運轉所 需。 2. 列車最高營運速率安全運轉係以下列條件同時存在下檢核: (1) 乾燥水平直軌; (2) 列車載重為 W3 載重下; (3) 車輪在全新至可容許磨損範圍內之任一情況; (4) 各車上輔助設備均為最大負荷且環境溫度以夏季平均溫度為基準; (5) 電車線電壓為容許電壓之下限値。 2.7.2 爬坡性能 牽引馬達及傳動設備之性能,應能使列車在全線任一坡度上及任一運轉條件 下,均能達到運轉所需之速率。 2.7.3 加速性能 2 列車組於 W3 載重下,在平坦直線上時,自 0 到 50 km/hr,應有 0.7 m/s 以上平 均加速度。 2.7.4 減速性能 列車所提供之減速性能,應能保持列車在下列條件同時存在下,於最高營運速 率範圍內安全運轉: 1. 在路線最陡下坡坡度之路段上; 2. 列車載重為 W3 載重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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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合營運需求及號誌系統之功能,所採取之必要煞車。 2.7.5 煞車能力 1. 煞車裝置之使用應以電力煞車優先於機械煞車為原則。 2. 常用煞車時,應可使列車組於 W3 載重下、乾軌道、平坦直線路上,平均減 2 速率 ( 含空走時間 ) 為 1.0 m/s 以上。 3. 緊急煞車時,應可使列車組於 W3 載重下、乾軌道、平坦直線路上,平均減 2 速率 ( 含空走時間 ) 為 1.09 m/s 以上。 2.7.6 急衝度 3 常用煞車之急衝度應配合乘客之舒適度需求,參考值不得超過 0.8 m/s ,但在下 列特殊情況下,急衝度可不受限制: 1. 空轉/滑走修正所引起的牽引力/煞車力切斷瞬間,急衝度不受到限制。但是 當牽引力再度作用時,急衝度應受到限制。 2. 主電源喪失所引起的牽引力中斷時,急衝度可不受限制,但是結束後急衝度 應受到限制。 3. 緊急煞車不受急衝度的限制。 2.7.7 空轉及滑走修正功能 牽引及煞車裝置控制系統應具有空轉/滑走修正功能,空轉/滑走修正至少應符合 下列規定。 1. 空轉/滑走修正功能應能偵測車軸輪/軌介面上的空轉/滑走,並調整轉向架的 牽引力/煞車力,直到空轉/滑走修正完成。 2. 緊急煞車時,空轉/滑走修正功能得不作用。 3. 空轉/滑走修正功能失效時,所需的牽引力/煞車力應能維持正常作用。 2.8 故障自趨安全 通勤電聯車有關安全之重要設備,應考量具有故障自趨安全之功能與設計。 2.9 無障礙設施 通勤電聯車應於特定車廂設置無障礙輔助設施,且無障礙輔助設施之設置應符合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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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相關法規。 2.10 列車乘坐品質 2.10.1 車內噪音量 列車車廂之噪音應考量相關法規規定及乘客舒適性。 2.10.2 振動量 列車車廂之振動應考量乘客舒適性並參考 ISO 2631 規範標準,如該規範標準 無可參考者,則可採用其他同等級規範標準。 2.10.3 水密性 車廂之水密性測試要求,應依據 IEC 61133 規範標準,如該規範標準無可參考 者,則可採用其他同等級規範標準。 2.10.4 空調品質 考量乘客舒適性,車廂內之空調品質應符合下列原則: 1. 車廂內實際空氣流動分布應均勻。 2. 車廂內須有三分之一之空氣換氣量。 2.10.5 車廂內電磁波 列車車廂內之時變磁場量測值應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限制時變電場、磁場 及電磁場曝露指引』之規定,量測方法採用 BS EN50500:2008 標準。 2.11 系統保證及系統安全 通勤電聯車之可靠度、可用度、維修度及系統安全之需求應有系統保證目標及計畫 書,但系統保證需求項目可依實際需要增減之。 2.12 安全設施需求 通勤電聯車應基於乘客及乘務人員安全考量設置必須之緊急逃生及安全設施,以預 防列車意外事故之發生,或有效減輕事故發生時之損害與人員傷亡。 2.13 測試 應制定通勤電聯車測試計畫書,車上之系統、設備零件及材料均應接受測試以確保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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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電聯車符合需求,測試內容至少應包含型式測試、例行測試、出廠測試、試運 轉及驗收測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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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通勤電聯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