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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七章防洪及排水工程;原PDF第43–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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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防洪及排水工程 7.1 一般說明 本章係針對防洪及排水工程規劃、設計與施工之需求而訂,以作為細 部設計與施工之參考依據。 (1) 地下結構防洪與排水設施之設計應考量周圍環境及地下結構功能 需求等決定之。 (2) 當周圍環境不允許地下水排入地下結構或因地下水質具腐蝕性不 宜排入地下結構時,地下結構應設置完全之防水工因應,在設計 時應考慮地下水壓。 (3) 當周圍環境允許地下水排入地下結構時,地下結構內應設置適當 之排水工,使地下水沿預設之通路排放。 7.2 引道段排水 (1) 引道段排水依考量之降雨重現期之降雨強度設計,其相關流量及 水 力 計 算 依 合 理 化 公 式 (Rational formula) 及 曼 寧 公 式 (Manning formula)計算之。 (2) 引道段應設計適當之防洪設施,其標準不得低於防洪保護高程。 另於引道段兩端入口處,應視實際需要增設防洪閘門或防水隔艙 閘門,以防止地面逕流水或洪水灌入地下結構內。 (3) 為避免降雨直接由引道口流入地下結構內,於引道口應設置橫向 截流溝,並設置適當縱向排水系統。 7.3 明挖覆蓋隧道段與地下車站排水 明挖覆蓋隧道及地下車站所須排放之水流來源如下列: (1) 結構體、管路及管道之滲流與漏水。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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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由通風井流入之雨水及由列車帶入之雨水等。 (3) 明挖覆蓋隧道及車站清洗作業所產生之外來水流,自消防管路、 灑水頭流出之水流,以及列車空調設備之冷凝水等。 該等水流先收集至位於明挖覆蓋隧道或地下車站內之集水坑,再泵送 至地面既有區域排水系統中。 7.3.1 明挖覆蓋隧道與地下車站排水主要考量項目 明挖覆蓋隧道及地下車站排水系統係用以收集因滲水、漏水、降水、 外來水流等所造成之水流。該等水流經明挖覆蓋隧道內之排水溝渠及 車站內之地板排水系統收集後,再流至集水坑中予以排出。 7.3.2 設計注意要點 (1) 設計時應考量各排水管路日後清潔維護之便利性。清潔口之設置 位置應考慮維護時之可及性,務使清潔維護作業之干擾性減至最 低,且儘量使其作業得以在不須拆解裝修材料之情形下順利進 行。 (2) 考慮結構體與其周圍之差異沉陷,排水管進出結構體處須裝置撓 性管或節點,其位置須正好位於結構體之外側。 (3) 埋在混凝土內之排水管如在每一結構單元間之接縫處裝有連接 器,則可允許管線在結構單元間移動。 (4) 車站內之排水系統不得有任何部位穿越電氣室上方。 (5) 電梯電扶梯機坑,應視需要設置落水頭等排水設施。 (6) 集水坑、抽水機及排水管之設計必須能容納地下結構物撲滅典型 火災之滿載水流。 (7) 集水坑原則上設置在工程結構物最低處。 (8) 隧道及其水溝應設置適當之排水坡度。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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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防洪保護設計 防洪保護標準所考量之洪水迴歸期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鐵路機構決 定之。所有永久性設施之設計均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以確保其不 致遭受洪水淹沒或因洪水而遭受任何損害。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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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106年1月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