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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三章規劃;原PDF第22–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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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原檔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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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規劃 3.1 基本原則 明挖覆蓋隧道之規劃,應符合使用目的,達安全與經濟之要求,且隧 道之建造應降低對周邊環境之影響。 3.2 隧道設置位置 隧道深度與平面位置之決定,應綜合考量工址條件、障礙物、環境條 件、地盤條件、施工條件等,其完工後之營運維護所需條件也應納入 考量。 3.3 淨空斷面 明挖覆蓋隧道淨空斷面之決定,除須考量功能上及維護管理上所需之 空間外,亦應探討隧道內各項設備安裝之淨空需求。 3.4 工法選擇 工法之選擇應就安全性、經濟性、施工性及周邊之環境保護等因素加 以綜合考量,並針對擋土、開挖及結構體建造等選定適當之工法。 3.5 隧道附屬設備 明挖覆蓋隧道,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1) 通風設備 (2) 排水設備 (3) 防洪設備 4
¶ 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原檔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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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照明設備及標誌 (5) 消防逃生設備及安全監控系統 (6) 通訊設備 3.6 工程期程 工程之期程應考慮工程規模、順序及施工方法等,擬定安全且經濟之 施工計畫。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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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106年1月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