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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二章調查;原PDF第20–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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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原檔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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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調查 2.1 調查目的 調查之目的在獲得隧道規劃、設計、施工、營運及周邊環境保護所需 資料。至少應包括下列調查項目: (1) 工址條件調查 (2) 障礙物調查 (3) 地盤調查 (4) 環境保護所需之調查 2.2 工址條件調查 工址條件調查應針對下列主要項目施行: (1) 土地利用及權益狀況 (2) 道路及交通狀況 (3) 地形狀況 (4) 工程用地狀況 (5) 河流及湖沼等狀況 (6) 區域排水狀況 (7) 相關計畫 2.3 障礙物調查 障礙物調查應針對下列主要項目施行: (1) 地上及地下構造物 (2) 地下管線等埋設物 (3) 舊建物及臨時工程之殘留物 2
¶ 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原檔第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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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地盤調查 地盤調查應依工程階段進行初步調查與主要調查,於設計或施工階 段,若發現調查結果不敷使用時,則應再辦理補充調查。地盤調查應 針對下列主要項目施行: (1) 地層構造 (2) 地層性質與參數 (3) 地下水 (4) 是否有缺氧空氣及有毒氣體存在 上述調查應適當使用資料蒐集、踏勘、地表地質測繪、地球物理探 查、鑽探、試挖、現地試驗或室內試驗等方法施行。 2.5 環境保護所需之調查 針對隧道工程之周邊環境,應針對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1) 噪音及振動 (2) 地盤下陷 (3) 地下水 (4) 營建廢棄物之處理 (5) 鄰近建築物之狀態 (6) 古蹟及文化遺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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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明挖覆蓋隧道設計規範》,106年1月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