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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一章總則與第二章設計通則;原PDF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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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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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為維護鐵路高架車站安全,依鐵路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訂本 規範。 1.2 本規範適用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鐵路高架車站相關防火避難 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非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鐵路高架車站得視 其穿越地區都市化程度參酌辦理。 1.3 本規範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引用與本規範同 等以上性能之建築及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適用本規範確有 困難者,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者,不 在此限。 1
¶ 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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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計通則 2.1 本規範所稱之高架車站係指月台層及軌道段部份位於地面層 以上之鐵路場站。 2.2 本規範之適用範圍,以連結高架車站之月台、穿堂大廳及不可 切割之相關附屬空間為限。 2.3 經檢具高架車站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審核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分或全部之規定。 2.4 高架車站應有乘客逃生避難之設計,以使乘客火災發生時,可 逃離災害現場至安全場所。 2.5 高架車站之主要構造及其所使用之材料,應有耐火之設計。 2.6 由防火設施及消防設備所構成的防災設施,其系統性能應具穩 定性及可操作性,並能適時動作及持續操作,有效減少危害發 生及影響。 2.7 本規範防災設施之設計乃以單一起火源為基準。 2.8 既存鐵路高架車站於擴建、改建、遷移及變更時,其消防安全 設備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之原 則辦理。 2
上一節:目錄 | 下一節:規範本文 第三章高架車站防火及避難設施
來源:交通部《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101年12月21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