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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四章隧道與第五章附則;原PDF第58–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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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隧道 4.1 隧道防火設施 4.1.1 都市計畫區域之鐵路隧道結構應使用不燃材料構材,非結構及設施部分應使用 耐燃二級以上之構材,除照明燈具外,配電盤、控制盤、緊急電話及插座等設 備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包覆,其佈設之電纜線除緊急供電線路應採耐燃保護 外,其餘得採低煙無毒耐熱電纜敷設。隧道內不得存放可燃性物質,若有裝修 須採用不燃材料。 本條文說明鐵路隧道不設置滅火設施之其先決條件。 4.1.2 隧道之主要構造應具有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應符合 CNS 12514 標準或具 同等以上性能。 本條文所述之隧道主要構造為柱、樑、承重牆壁及樓地板。 4.2 隧道避難設施 4.2.1 鐵路隧道之避難設施應以不燃材料建構,且應具防滑設計。 本條文係參考 NFPA130.6.2.1.3 之規定。 4.2.2 緊急出口之數量及位置在無開口隧道時,每個出口最大間隔不得大於 760 公 尺。若無法依規定設置,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同意,不在此限。 本條文係參考 NFPA130.6.2.4.2 之規定。 4.2.3 在雙孔隧道或者具 2 小時防火分隔區劃的隧道,橫坑得做為緊急出口使用,但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橫坑間距在 400 公尺 以下。 (2) 在開口處有 2 小時防火時效可自動閉鎖的門或開口。 (3) 橫坑應能避免緊急情況時受危害,且能利於避難時使用。 本條文係參考 NFPA130.6.2.4.3.1 之規定。另參採部頒「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 規範」之規定:隧道段之旅客逃生安全通路以通達至車站月台或逃生豎井佈設 時,其距離不得超過 400 公尺;若以通達連絡通道佈設時,則其距離不得超過 200 公尺。但採性能設計者得不受此限。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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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除了橫坑的門之外,避難路徑的門應開向避難的方向並符合下列規範: (1) 開門之力應在 25 公斤力以下。 (2) 能抵抗由列車所造成各種氣壓。 本條文係參考 NFPA 130 6.2.4.4.1 之規定。 4.2.5 避難設施或鄰接於軌道的步道從步道面計算空間寬度在 60 公分以上。 4.3 隧道滅火設備 4.3.1 隧道內滅火設備種類如下: (1) 滅火器。 (2) 消防栓。 (3) 自動滅火設備。 4.3.2 機房及隧道內應設置滅火器。 (1) 機房內之滅火器依本規範 3.3.2 規定設置。 (2) 隧道內之滅火器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A. 應使用 20 型 ABC 乾粉滅火器(滅火效能值 A-5,B-16,C)。 B. 滅火器應置於滅火器箱中,設置間隔以不超過 50 公尺為原則,隧道 口、緊急出口與橫坑口應優先或加強設置。但設有消防栓箱之隧道, 得與消防栓箱併設。 C. 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 24 公分以上,短邊 8 公分,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D. 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地板面之距離, 18 公斤者在 1 公尺以下,未滿 18 公斤者在 1.5 公尺以下。 本條文所稱之審核認可基準為由內政部消防署所頒布之「減火器認可基準」。 4.3.3 隧道消防設備之水源容量,在所有消防栓連續放水 40 分鐘之水量以上,但全 部消防栓數量超過 3 支時,以 3 支計算之。 4.3.4 依 4.3.3 之水源,計算以儲水槽之實際有效深度為有效水位,並在實際深度之 80% 以下。 本條文之水源為隧道所需要之消防用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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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隧道四周 50 公尺內無室外消防栓或有效水源者,水源容量需加倍計算。 4.3.6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 範圍內。 4.3.7 依 4.3.3 至 4.3.6 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擇一設置: (1) 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B. 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25 (計算 單位:公尺) H=h1+h2+25m (2) 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 孔之裝置。 B. 水箱內空氣在水箱容積之 1/3 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遠處之消防 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 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C. 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計 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3) 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幫浦出水量,1 支消防栓至少每分鐘 400 公升。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 過 2 支時,以 2 支計算之。 B. 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 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落 差 +25(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25m C. 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D. 應連接緊急電源。 (4) 前列(3) 加壓送水裝置除採重力水箱外,準用 3.3.4 規定,並以自動啟動之 方式,或於水帶箱設手動啟動裝置,其停止僅限於消防栓控制盤以手動停 止裝置操作,與其他滅火設備兼用加壓送水裝置時,應符合 3.3.4 之規定。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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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係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2 條之規定訂定之。 4.3.8 依設置標準設置所需之緊急電源,比照第 3.10 節之規定辦理。 4.3.9 消防栓之配管及配件依下列規定設置: (1) 配管部分: A. 消防管得採乾式或濕式配管,其管徑至少應在 100 公厘以上。 B. 消防管應有明顯、耐久且易於識別的數字和符號或直接以紅色油漆 標示。 (2) 配件: A. 於隧道結構伸縮縫或水平管路達 100 公尺以上者,應設伸縮接頭。 B. 配管之吊架不得與電力配管線共用。 (3) 其他應符合設置標準第 32 條及第 33 條之規定。 4.3.10 隧道應設置隧道消防栓,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1) 消防栓應設置於隧道二側,採交錯方式排列,每一消防栓間距在 50 公尺 以下,緊急出口及場站兩端隧道層出入口應設有水帶箱。 (2) 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2.5 公斤 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 350 公升以上。 (3) 水帶箱內,應配置口徑 65 公厘及長 30 公尺水帶 2 條及直線噴霧兩用 型瞄子 1 具。 (4) 消防栓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 7 公斤或 0.7 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 壓措施。 4.3.11 應於緊急出口之適當位置設置消防栓送水口。其裝置應在隧道上方或外側之地 面,靠近道路易於接近處。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消防送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 65 公厘陰式快速接頭,距隧道口地面 之高度在 0.5 公尺以上,1 公尺以下,且應標明「消防送水口」字樣。 (2) 消防送水口應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逆止閥與 送水口間及乾式立管底部應設有排水閥。 本條文係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80 條規定訂定之,其規定如 下: 1. 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 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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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2. 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 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鋼板或同 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長邊在五十 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設於第十層 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3. 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 4. 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 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 5. 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4.3.12 隧道內之變電站或機房應依本規範 3.3.1 設置自動滅火設備。其裝置應符合本規 範規定。 由於隧道內之機房通常肩負行車及隧道通風控制等重要工作,一旦失火不僅造 成運行停擺,更危及隧道安全,因此不論面積大小均應設置自動滅火設備。 4.4 隧道機房 4.4.1 隧道內之機房應比照辦本規範第三章地下場站之相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4.5 隧道避難逃生設備 4.5.1 隧道內之避難逃生設備如下: (1) 標示設備。 (2) 緊急照明設備。 本條文係參考 NFPA 130 6.2.1.4.1 之規定。 4.5.2 出口標示燈應設於緊急出口防火門之上方及橫坑入口旁側壁上,並應依設置標 準之規定設置,且應採中型以上之標示面。 本條文係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9 條及 NFPA 130 6.2.4.7.5 之規定。其出口標示燈之照度參考 NFPA 130 之規定。另考量一般隧道之寬度 限制(單孔雙軌道約 10m),故標示面尺寸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採中型尺寸。 4.5.3 出口位置指標依下列規定設置: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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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置間隔為隧道內每 25 公尺以下,設置高度應在 2 公尺以下。 (2) 單孔雙向隧道應在兩側側壁上相對設置。 (3) 標示面尺寸,長邊與短邊長度比為 2:1,長邊之長度為 120 公分以上, 分別標出至兩方向緊急出口之距離。 (4) 標示面應有足夠光源提供照明亮度,並連接緊急電源。 本條文係參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與 NFPA 130 之規定。 4.5.4 出口標示燈應符合出口標示燈認可基準。出口標示燈及出口位置指標光源之緊 急電源應符合本規範 3.7.9 之規定。 本條文之認可基準為由內政部消防署所頒布之「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 認可基準」。 4.5.5 出口標示燈及出口位置指標光源之配線應依本規範第 3.7.10 條之規定設置。 4.5.6 緊急照明設備,應依本規範 3.7.12 至 3.7.15 之規定設置。緊急照明燈水平照度 之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比應不超過 10:1。 本條文係參考 NFPA 130 6.2.4.7.5.1 之規定訂之。 4.6 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 4.6.1 隧道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如下: (1) 連結送水管。 (2) 緊急電源插座。 (3) 排煙設備。 (4)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本條文係考量實際狀況,規定隧道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4.6.2 連結送水管送水口 應於隧道緊急出口之適當位置設置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其裝置位置應在隧道上 方或外側地面靠近道路易於接近處。 4.6.3 連結送水管出水口 連結送水管出水口及其配管,得與隧道內消防栓共用。 4.6.4 隧道兩側每 50 公尺應配置緊急電源插座一處,且得與維修電源併設,並採交錯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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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 4.6.5 排煙設備。 4.6.5.1 隧道內應進行煙控模擬,並依煙控模擬之結果設置排煙設備,且須經模擬驗證 合格。 4.6.5.2 煙控模擬時,至少需考慮下列事項: (1) 該隧道使用用途車廂之可燃性物質或其他可燃性物質引起最大熱釋放率。 (2) 至少使用一維分析,在必要之路段時,得採用三維分析。 (3) 車站、通風井與軌道空間之幾何配置。 (4) 排煙系統的設計與操作,應以配合在緊急事故時通風井間依據營運可能有 的最多車箱數之列車。 4.6.5.3 排煙設備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排煙風機需設計能於 30 秒內由靜止狀態達到全速運轉,若為變速馬達, 則不能超過 60 秒。 (2) 排煙設備風機組、馬達組及其他相關零件暴露在排煙模式之氣流中時,其 構造設計需能於周圍溫度 250℃ 下運作至少 1 小時。 (3) 現場馬達啟動器及相關控制元件應儘可能遠離風扇主要氣流。該緊急排煙 系統之馬達控制元件不得裝設過熱保護裝置。 (4) 有關排煙設備及其附屬裝置設備在構造上,應能承受列車行駛最大之活塞 效應和煙控氣流的壓力。 4.6.5.4 排煙設備之控制及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緊急排煙設備應可用遙控之方式於防災中心或其他適當地點進行操作及 動作顯示。 (2) 在防災中心操作無效下,應能就地繼續操作緊急排煙系統。 4.6.6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應依 3.8.7 規定設置。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2 條之規定。 4.6.7 隧道內兩側應每隔 15m 以下設置緊急照明,並採交錯配置。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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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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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內政部消防署,「內政部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記錄解釋函令彙編」,臺 北市政府消防局,民國 91 年 12 月,78 頁。 2. 王證雄,「大邱地鐵火災事件省思-緊急事故之搶救對策」,捷運技術半年刊,第二 十九期,民國 92 年 8 月,第 61 頁。 3. 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東沿南港計畫綜合規劃報告 第三十五冊 水電工程-第三章消防工程」,民國 85 年 12 月,第 3-8 頁。 4. 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東沿松山計畫機械設備及消 防整體規劃報告」,民國 78 年 1 月,第 5 頁。 5. 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東沿松山計畫安全概念」, 民國 77 年 11 月,第 42 頁。 6. 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東沿南港計畫綜合規劃報告 第三十五冊 水電工程-第三章消防工程」,民國 85 年 12 月,第 3-4 頁。 7. 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工程處,「台北市區鐵路地下化東延南港工程綜合規劃報告 第十三冊 都市隧道工程」,民國 85 年 12 月,第 6-1 頁。 8. 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萬華-板橋專案細部規劃 安全觀念期末報告第 三冊」,民國 80 年 7 月,附錄 A-3,A-5 頁。 9. 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台北站及隧道安全概念 第一冊」,民國 78 年 3 月,第 145 ,150 頁。 10.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安全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台鐵局部 份)」,行政院公共安全管理白皮書,2003.2。 11. 吳武泰,「大邱地鐵火災事件省思-消防法規之檢討」,捷運技術半年刊,第二十九 期,民國 92 年 8 月,第 129-130 頁。 12. 林弘崧,「NFPA 130 附錄C」車站避難時間計算方法之介紹,現代消防 104 期,桃 園,現代消防雜誌社,2004 年 6 月。 13. 楊冠雄,簡賢文,「軌道運輸系統營運時災害防治制度之研究-期末報告初稿」,交通 部高速鐵路工程局,2002。 14. 熊光華、簡賢文、鄭震崇、陳秋蒼、王證雄、薛裕霖,「地下捷運場站災變事故防救 災對策之研究」,岩石力學與工程學報(中國岩石力學與工程學會),第三十二卷,增 刊二,2004。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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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趙鋼、簡賢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草案之研究」,內政部消防署, 2000。 16. 謝台興、張伯勳、陳景池、陳誠源、陳俊宏、于中原,「捷運廠站建築、消防安全及 輪軌道床-回顧與創新」,捷運技術半年刊,第三十期,民國 93 年 2 月,第 121 頁。 17. 簡賢文,「地下車站整體消防安全對策基準(一)—初期滅火設備功能需求及替代方案 之研究」,財團法人教育學術研究基金會,2000。 18. 簡賢文,R. W. Fitzgerald, 「地下車站整體消防安全對策基準(一) ― 初期滅火設備 功能需求及替代方案之研究」,中華顧問工程司,2000。 19. 蘇水波,「鐵路地下化隧道通風急運轉模式與人員繞越火場避難逃生方式研究」,台 北科技大學冷凍空調工程系碩士論文,2004.6。 20. 地下鉄道火災に関する検討委員, 「地下鉄道火災に関する検討委員会報告書」, 東 京消防庁,平成 16 年 3 月。 21. 消防科學總合センタ-,「地下空間における消防防災對策に關する調查研究報告書」, 日本東京,1991。 22. 東京消防庁,平成15 年中の火災の概要,http://www.tfd.metro.tokyo.jp/inf/h15/i033_05.htm, 2005。 23. NFPA 130, Standard for Fixed Guideway Transit and Passenger Rail Systems, 2003 Edition. 24. UNECE,「RECOMMENDATIONS OF THE MULTIDISCIPLINARY GROUP OF EXPERTS ON SAFETY IN TUNNELS (RAIL)」,2003 年 12 月,第 11 頁。 25. www.unece.org,「Safety in Tunnels」,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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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97年7月2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