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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一章總則與第二章設計通則;原PDF第29–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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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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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為維護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安全,依鐵路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制訂本 規範。 本條文係依據鐵路法第十九條: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 交通部訂定之。 1.2 本規範適用於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鐵路隧道與地下場站相關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安全設備,非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得視其 穿越地區都市化程度參酌辦理。 由區域計畫條例所擬訂之都市計畫區域內之鐵路隧道與地下場站,其 均與商圈、交通等樞紐緊密結合,且又為人口密集區域,倘若發生公 安意外或火災事故,其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勢必較非都市計畫區域之 影響甚鉅,特從嚴規範。 1.3 本規範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引用與本規範同等以上 之性能建築及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適用本規範確有困難者,於檢 具具體證明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係就本規範未規定者,得適用其他鐵路、建築、防火及消防等 相關法規之規定。另外本規範不排除使用新方法、材料和設備,透過 科學驗證方式達到同等以上性能,並得到主管機關之認可。本規範所 稱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建築與消防屬內政部;交通設施屬交 通部;噪音及廢棄物屬環保署;電力管線、自來水管線、瓦斯管線及 油管屬經濟部;核能外洩、輻射線屬原能會。 1
¶ 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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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設計通則 2.1 本規範所稱之隧道指地底開鑿供鐵路列車行駛之通道。 本規範之隧道定義係參考「鐵路統計專有名詞」,並加註供列車行駛, 以界定用途範圍。 2.2 本規範所稱之地下場站係指月台層位於地下之鐵路場站,包括地下月 台區、軌道區、穿堂層及其他允許乘客到達之地下空間。 地下場站之定義參考日本地下鐵道火災對策基準之處置規定,且地下 車站一般指月台部份,本規範所稱之地下場站已包括地下車站,範圍 較廣。 2.3 火災安全應藉由整合防火設施、消防設備等各項軟硬體,並透過良好 之訓練管理,以達到有效維護乘客之生命安全。 消防安全之特性應整合設施設計、操作管理、硬體、程序和軟體為一 體,並能持續監視操作,有效減少危害發生及影響。 2.4 隧道及地下場站應有乘客逃生避難之設計,以使乘客於火災發生時, 可逃離事故現場至安全場所。 本規範宣誓訂定之目標係以保護人民安全,因此隧道及地下場站應有 乘客逃生避難之設計,以使乘客於火災發生時,可逃離事故現場至安 全場所。 2.5 隧道及地下場站之結構及所使用之材料,應有耐火或耐燃之設計。 本規範之目標為針對隧道及地下場站之結構及所使用之材料,應有耐 火或耐燃之設計。 2.6 隧道及地下場站之設備不得使用瓦斯等可燃性氣體為能源,且不得容 許瓦斯管線通過或穿越。 考量瓦斯等可燃性氣體之安全性,因此隧道及地下場站之設備不得使 2
¶ 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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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瓦斯等可燃性氣體為能源,且不得容許瓦斯管線通過或穿越。 2.7 由防火設施及消防設備所構成之消防設施,其系統性能應具穩定性及 可操作性,並能適時動作及持續操作,有效減少危害發生及影響。 本規範期藉由防火設施及消防設備所構成之消防設施,依其具穩定性 及可操作性之特性,能持續操作,以有效減少危害發生及影響。 2.8 本規範消防設施之設計乃以單一起火源為基準。 單一火源之空間範圍應視隧道及地下場站之特性於設計時考量。 2.9 既存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於擴建、改建、遷移及變更時,其消防設備 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之原則辦理。 本條文係明定既存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於擴建、改建、遷移及變更時, 其消防設備應比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之原 則辦理,其原則如下: 1.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 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2. 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 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 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3. 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4. 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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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97年7月2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