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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四章隧道;原PDF第22–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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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原檔第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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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隧道 4.1 隧道防火設施 4.1.1 都市計畫區域之鐵路隧道結構應使用不燃材料構材,非結構及設施部分應使用 耐燃二級以上之構材,除照明燈具外,配電盤、控制盤、緊急電話及插座等設 備部分應使用不燃材料包覆,其佈設之電纜線除緊急供電線路應採耐燃保護 外,其餘得採低煙無毒耐熱電纜敷設。隧道內不得存放可燃性物質,若有裝修 須採用不燃材料。 4.1.2 隧道之主要構造應具有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並應符合 CNS 12514 標準或具 同等以上性能。 4.2 隧道避難設施 4.2.1 鐵路隧道之避難設施應以不燃材料建構,且應具防滑設計。 4.2.2 緊急出口之數量及位置在無開口隧道時,每個出口最大間隔不得大於 760 公 尺。若無法依規定設置,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同意,不在此限。 4.2.3 在雙孔隧道或者具 2 小時防火分隔區劃的隧道,橫坑得做為緊急出口使用,但 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個橫坑間距在 400 公尺 以下。 (2) 在開口處有 2 小時防火時效可自動閉鎖的門或開口。 (3) 橫坑應能避免緊急情況時受危害,且能利於避難時使用。 4.2.4 除了橫坑的門之外,避難路徑的門應開向避難的方向並符合下列規範: (1) 開門之力應在 25 公斤力以下。 (2) 能抵抗由列車所造成各種氣壓。 4.2.5 避難設施或鄰接於軌道的步道從步道面計算空間寬度在 60 公分以上。 4.3 隧道滅火設備 4.3.1 隧道內滅火設備種類如下: (1) 滅火器。 (2) 消防栓。 (3) 自動滅火設備。 4.3.2 機房及隧道內應設置滅火器。 (1) 機房內之滅火器依本規範 3.3.2 規定設置。 (2) 隧道內之滅火器應符合滅火器認可基準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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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使用 20 型 ABC 乾粉滅火器(滅火效能值 A-5,B-16,C)。 B. 滅火器應置於滅火器箱中,設置間隔以不超過 50 公尺為原則,隧 道口、緊急出口與橫坑口應優先或加強設置。但設有消防栓箱之隧 道,得與消防栓箱併設。 C. 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 24 公分以上,短邊 8 公分,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D. 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地板面之距離, 18 公斤以上者在 1 公尺以下,未滿 18 公斤者在 1.5 公尺以下。 4.3.3 隧道消防設備之水源容量,在所有消防栓連續放水 40 分鐘之水量以上,但全 部消防栓數量超過 3 支時,以 3 支計算之。 4.3.4 該水源之計算以儲水槽之實際有效深度為有效水位,並在實際深度之 80% 以 下。 4.3.5 隧道四周 50 公尺內無室外消防栓或有效水源者,水源容量需加倍計算。 4.3.6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 範圍內。 4.3.7 依 4.3.3 至 4.3.6 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擇一設置: (1) 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B. 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25 (計算 單位:公尺) H=h1+h2+25m (2) 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應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 孔之裝置。 B. 水箱內空氣在水箱容積之 1/3 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遠處之消防 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 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C. 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計 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3) 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幫浦出水量,1 支消防栓至少每分鐘 400 公升。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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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2 支時,以 2 支計算之。 B. 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 配管摩擦損失水頭+ 落 差 +25(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25m C. 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D. 應連接緊急電源。 (4) 前列(3) 加壓送水裝置除採重力水箱外,準用 3.3.4 規定,並以自動啟動 之方式,或於水帶箱設手動啟動裝置,其停止僅限於消防栓控制盤以手 動停止裝置操作,與其他滅火設備兼用加壓送水裝置時,應符合 3.3.4 之規定。 4.3.8 依設置標準設置所需之緊急電源,比照 3.10 之規定辦理。 4.3.9 消防栓之配管及配件依下列規定設置: (1) 配管部分: A. 消防管得採乾式或濕式配管,其管徑至少應在 100 公厘以上。 B. 消防管應有明顯、耐久且易於識別的數字和符號或直接以紅色油漆 標示。 (2) 配件: A. 於隧道結構伸縮縫或水平管路達 100 公尺以上者,應設伸縮接頭。 B. 配管之吊架不得與電力配管線共用。 (3) 其他應符合設置標準第 32、33 條規定。 4.3.10 隧道應設置隧道消防栓,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1) 消防栓應設置於隧道二側,採交錯方式排列,每一消防栓間距在 50 公 尺以下,緊急出口及場站兩端隧道層出入口應設有水帶箱。 (2) 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 2.5 公斤 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 350 公升以上。 (3) 水帶箱內,應配置口徑 65 公厘及長 30 公尺水帶 2 條及直線噴霧兩 用型瞄子 1 具。 (4) 消防栓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 7 公斤或 0.7 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 減壓措施。 4.3.11 應於緊急出口之適當位置設置消防栓送水口。其裝置應在隧道上方或外側之地 面,靠近道路易於接近處。並符合下列規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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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送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 65 公厘陰式快速接頭,距隧道口地 面之高度在 0.5 公尺以上,1 公尺以下,且應標明「消防送水口」字樣。 (2) 消防送水口應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逆止閥 與送水口間及乾式立管底部應設有排水閥。 4.3.12 隧道內之變電站或機房應依本規範第 3.3.1 條設置自動滅火設備。其裝置應符合 本規範規定。 4.4 隧道機房 4.4.1 隧道內之機房應比照本規範第三章地下場站之相關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4.5 隧道避難逃生設備 4.5.1 隧道內之避難逃生設備如下: (1) 標示設備。 (2) 緊急照明設備。 4.5.2 出口標示燈應設於緊急出口防火門之上方及橫坑入口旁側壁上,並應依設置標 準之規定設置,且應採中型以上之標示面。 4.5.3 出口位置指標依下列規定設置: (1) 設置間隔為隧道內每 25 公尺以下,設置高度應在 2 公尺以下。 (2) 單孔雙向隧道應在兩側側壁上相對設置。 (3) 標示面尺寸,長邊與短邊長度比為 2:1,長邊之長度為 120 公分以上, 分別標出至兩方向緊急出口之距離。 (4) 標示面應有足夠光源提供照明亮度,並連接緊急電源。 4.5.4 出口標示燈應符合出口標示燈認可基準。出口標示燈及出口位置指標光源之緊 急電源應符合本規範 3.7.9 之規定。 4.5.5 出口標示燈及出口位置指標光源之配線應依本規範 3.7.10 之規定設置。 4.5.6 緊急照明設備,應依本規範 3.7.12 至 3.7.15 之規定設置。緊急照明燈水平照度 之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比應不超過 10:1。 4.6 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 4.6.1 隧道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如下: (1) 連結送水管。 (2) 緊急電源插座。 (3) 排煙設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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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4.6.2 連結送水管送水口 應於隧道緊急出口之適當位置設置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其裝置位置應在隧道上 方或外側地面靠近道路易於接近處。 4.6.3 連結送水管出水口 連結送水管出水口及其配管,得與隧道內消防栓共用。 4.6.4 隧道兩側每 50 公尺應配置緊急電源插座一處,且得與維修電源併設,並採交錯 配置。 4.6.5 排煙設備 4.6.5.1 隧道應進行煙控模擬,並依煙控模擬之結果設置排煙設備,且應經模擬驗證合 格。 4.6.5.2 煙控模擬時,至少需考慮下列事項: (1) 該隧道使用用途車廂之可燃性物質或其他可燃性物質引起最大熱釋放 率。 (2) 至少使用一維分析,在必要之路段時,得採用三維分析。 (3) 車站、通風井與軌道空間之幾何配置。 (4) 排煙系統的設計與操作,應以配合在緊急事故時通風井間依據營運可能 有的最多車箱數之列車。 4.6.5.3 排煙設備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排煙風機需設計能於 30 秒內由靜止狀態達到全速運轉,若為變速馬 達,則不能超過 60 秒。 (2) 排煙設備風機組、馬達組及其他相關零件暴露在排煙模式之氣流中時, 其構造設計需能於周圍溫度 250℃ 下運作至少 1 小時。 (3) 現場馬達啟動器及相關控制元件應儘可能遠離風扇主要氣流。該緊急排 煙系統之馬達控制元件不得裝設過熱保護裝置。 (4) 有關排煙設備及其附屬裝置設備在構造上,應能承受列車行駛最大之活 塞效應和煙控氣流的壓力。 4.6.5.4 排煙設備之控制及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緊急排煙設備應可用遙控之方式於防災中心或其他適當地點進行操作 及動作顯示。 (2) 在防災中心操作無效下,應能就地繼續操作緊急排煙系統。 4.6.6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應依 3.8.7 規定設置。 4.6.7 隧道內兩側應每隔 15m 以下設置緊急照明,並採交錯配置。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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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鐵路隧道及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97年7月29日。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