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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一章 總則;原PDF第39–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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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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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定義 本定義之目的在於區分輕軌系統與高運量或中運量鋼輪鋼軌捷運系統。國內外對輕 軌系統之定義甚多,本技術標準規範以彈性、具包容性為原則綜整定義。 世界各國輕軌系統之路權型式有: 1. 專用路權(A 型路權):此型路權為輕軌系統行駛之全線路段皆為專用用地,與 平面道路交通完全隔離。 2. 隔離路權(B 型路權):此型為輕軌系統於一般路段設有隔離設施,僅與平面道 路相交處得有平面交叉口且採輕軌系統優先通行號誌處理。 3. 共用路權(C 型路權):此型為輕軌系統列車與道路車輛可共用行駛之路徑,但 以輕軌系統行駛優先。 然輕軌系統因具有彈性且可因地制宜,故同一路線可單獨或混合採用專用路權、隔 離路權、共用路權佈設。考慮國內旅客運具使用習慣,以有人駕駛為輕軌系統建議 型式。 一般輕軌系統車輛軸重≦10 噸,小於捷運車輛(如台北捷運高運量電聯車之 16.2 噸) 及區域鐵路車輛(如台鐵通勤電聯車之 18.0 噸)。 車輛界限係指在軌道四周與上方,車輛能夠安全營運所需之靜態與動態包絡線;考 慮輕軌系統須融入週邊交通,針對行駛於平面道路可能發生的突發狀況與頻率,並 因應當地地理環境,輕軌系統應具有較強之爬坡能力、較強之制動能力,相對於高 運量或中運量鋼軌鋼輪捷運特性,輕軌系統所需車輛界限相對小。 另外,一般輕軌系統車輛最小轉彎半徑 25 公尺,甚至亦常見 18 公尺者,遠小於捷 運車輛(如台北捷運高運量電聯車之主線 200 公尺,機廠 140 公尺)及區域鐵路車輛 (如台鐵通勤電聯車之 300~350 公尺)。 經蒐集有關各軌道運輸系統車輛尺寸如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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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軌道運輸系統車輛尺寸比較表 捷運系統 車廂長(M) 列車長(M) 車寬(M) 車高(M) 台北捷運(高運量鋼輪鋼軌-6 節) 23.50 141.00 3.20 3.60 台北捷運(文湖線-膠輪-4 節) 13.78 55.12 2.56 3.53 台北捷運(環狀線鋼輪鋼軌-4 節) 17.20 68.80 2.65 3.70 高雄捷運(紅橘線鋼輪鋼軌-3 節) 21.50 64.50 3.10 3.70 機場捷運(鋼輪鋼軌-普通 4 節,直達 5 節) 20.00 80.00 3.00 3.65 區域鐵路 車廂長(M) 列車長(M) 車寬(M) 車高(M) 台鐵電聯車(EMU) 81.00 2.90 4.20 輕軌系統 車廂長(M) 列車長(M) 車寬(M) 車高(M) 瑞典 斯德哥爾摩輕軌 29.7 2.65 3.55 德國 Saarbrucken 輕軌 37.1 2.65 3.80 德國 科隆輕軌 29.0 2.65 3.54 英國 Blackpool 輕軌 32.2 2.65 3.91 法國 波爾多(Bordeaux) 輕軌 Lines A,B 46.0 2.40 3.50 法國 波爾多(Bordeaux) 輕軌 Line C 32.0 2.40 3.50 法國 里昂(Lyon) 輕軌 32.0 2.40 3.30 參 考 文 件 : 1. 87 年 3 月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台灣地區引進輕軌運輸系統之可行性研究」第二 章輕軌運輸、雙用公車、公車捷運之技術特性:輕軌運輸系統(LRT)在路段中擁 有專用路權,交叉口多以號誌給予優先通行權或以欄杆保護,甚至部份設以立體 交叉,駕駛員則依號誌或車內訊號操作車輛。 2. 87 年 12 月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台灣地區引進輕軌運輸系統技術型式選擇之研究」 第三章輕軌運輸系統之定義與系統特性分析 (1) 輕軌運輸主要由 1978 年國際公共運輸聯盟(Union Internationaie des Transports Publics)召開第一次輕軌委員會中提出,其主要是因為輕軌運輸電聯車施加於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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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上的載重,相對於傳統鐵路或重運量捷運系統為低。另該聯盟於 1979 年 赫爾辛基大會中提出輕軌委員會報告中說明:「輕軌屬軌道運輸的一種型式, 它可以一步一步地在傳統街車、行駛於專用車道之運輸等不同階段中發展。 每一階段都可以是最終階段,但仍保留進化到下一個階段的可能性」。 (2) 美國賓州大學教授 Vukan R. Vuchic:輕軌運輸為一種「主要使用 B 型路權, 有時在不同的路網路段中採用 A 型或 C 型路權的運輸工具。這種電力驅動的 軌道車輛以單車至四車的列車組合運轉。此類運具有其相當寬廣的服務水準 與績效特性區間」。 (3) 美國運輸研究學會 1989 年:輕軌運輸係指「一種電力驅動之都會區軌道運輸 系統。可以單節車廂或短列車行駛於地面、地下或高架之隔離式專用車道, 或偶爾行駛於街道上。其車輛設計可允許以低月台在軌道平面上下旅客或高 月台在車輛地板平面上下旅客。」 (4) 愛爾蘭學者麥可貝利七項輕軌運輸定義: • 它是一種「鐵軌支撐式」的都市公共運輸系統。 • 它具彈性,能在較小的轉彎半徑、較小的坡度上以及街道上行駛。 • 它以架空線供應電力而運轉。 • 它是一種簡單的系統,通常裝配著無閘門之收費系統、簡單的候車站和一人 駕駛的電聯車。 • 它使用現代化高運量的車輛,但載重較重軌系統為輕。它可以連結車輛的形 式在街道上行駛。 • 當街道行駛發生時,為保有公共運輸行駛優勢,它主要是以專用路權的型式 運轉,即不與其他道路使用者分享路權之「準捷運」型式提供公共運輸服務。 • 它也可以在郊區以隔離型態高速行駛,即以城郊通勤電聯車的型式運轉。 3. 90 年 6 月 28 日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輕軌運輸系統規劃設計研討會」 (1) Light rail is a system of electrically propelled passenger vehicles with steel wheels that are propelled along a track constructed with steel rails. 輕軌運輸系統是一種電力驅動、鋼輪/鋼軌之客運車輛系統。 (2) Propulsion power is drawn from an overhead distribution wire by means of a pantograph and returned to the electrical substations through the rails. 輕軌運輸列車之推進電力,藉列車之集電弓由架空線引入,並經軌道回流至 牽引變電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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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he tracks and vehicles must be capable of sharing the streets with rubber tired vehicular traffic and pedestrians. The track system may also be constructed within exclusive right-of way. 平面共用路權之輕軌運輸,必須能與一般汽車與行人共用道路,專用路權亦 可施築軌道。 (4) Vehicles that are capable of negotiating curves as sharp as 25meters and sometimes even sharper, in order to traverse city streets. 列車需能行駛於 25 公尺或更小轉彎半徑之曲線。 (5) Vehicles are not constructed to structural criteria (primarily crashworthiness or “buff strength”) need to share the track with much heavier railroad commuter and freight equipment. 車輛非僅以結構(防撞能力及緩衝強度)考量進行建造,需考量同一軌道運 行的重運量區間列車及貨運設備。 4. 90 年 11 月 13 日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輕軌運輸系統之規劃與推動研討會-輕 軌系統之功能及推動瓶頸」 DEFINITION OF LIGHT RAIL TRANSIT (LRT): (1) According to the “TRANSIT FACT BOOK” published by the American Public Transit Association: 1980 Light Rail meaning - Streetcar-type transit vehicle railway constructed on city streets, semi private right-of-way, and exclusive private right-of-way; formerly known as “streetcar” (“trolley car”) and “subway-surface” depending upon local usage or preference. 街車型式的鐵路運輸車輛建造使用在都市街道,主要依當地使用需求而定, 可為半專有路權及專用路權型式。 A. 1990 Light Rail meaning - An electric railway with a “light volume” traffic capacity compared to “heavy rail”. Light rail may use exclusive or shared rights-of-way, high or low platform loading, and multi-car trains or single cars. Also known as “streetcar,” “trolley car,” and “tramway”. 相較於重軌的輕運量電氣鐵路,輕軌運輸可用在共用路權、專有路權、高 /低月台上下乘客、多節列車或單節列車,如同街車型式。 B. 2000 Light Rail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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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ghtweight passenger rail cars operating singly (or in short, usually two- car, trains) on fixed rails in right-of-way that is not separated from other traffic for much of the way. Light rail vehicles are driven electrically with power being drawn from an overhead electric line via a trolley or a pantograph. Also known as “streetcar,” “tramway,” or “trolley car”. 輕量客運軌道列車以一節車輛(亦可採兩節短車廂)且多半在共用路權路 線上營運,藉由架空線及列車集電弓引入電力而運轉,如同街車型式。 (2) Adopted in the spring of 1976 by the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Board Committee on Light Rail Transit: Light rail transit is a mode of urban transportation utilizing predominantly reserved but not necessary grade-separated rights-of-way. Electrically propelled rail vehicles operate singly or in trains. LRT provides a wide range of passenger capabilities and 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s at moderate costs. 輕軌運輸是為都市運輸之一種模式,主要以地面隔離路權方式(但非必要) 營運,其採單節或多節的電力驅動列車。在適中造價下輕軌運輸可以提供較 大範圍之運量及績效特性。 5. LIGHT RAIL TRANSIT CONSULTANTS GMBH LRT: (1) Transport System for urban and regional service based on state of the art railway technology using a steel rail / steel wheel guidance system and electric traction power 輕軌運輸系統是使用最新技術的都會區或區域運輸服務的電力牽引動力之鋼 輪/鋼軌導引系統。 (2) LRT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Binding definitions) • Roadbound permanent way at grade, on viaduct or in tunnel 行駛路徑可在地面、高架或隧道。 • Direct current power supply with overhead contact line 直流供電的架空線系統。 • Adaptable vehicle length with option to make up trains 列車可由不同長度的車輛組成。 • Articulated vehicle with space saving envelope and small radii 具小車輛包絡線且可行駛於平面小半徑的關節式車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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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ehicle dynamics adjusted to requirements of road traffic 車輛動力可依平面道路交通需求調整。 • Operation on sight, ATP, ATO for shared, separate, exclusive ROW respectively 可分別採用目視、ATP、ATO 在共用路權、隔離路權、專用路權上運行列車。 A. BASIC TYPE 1 MODERN TRAM (Typical Features) 基本型式 1 現代電車 • Predominantly shared and separated ROW at grade 主要為地面之隔離或共用路權。 • Low to medium floor vehicle for platform height up to 350 mm 配合 350 公厘高的月台之中低地板車輛。 • One/bidirectional trains up to 60 m,vehicle width 2.40~2.65 m 單向/雙向運行之列車,其車長不超過 60 公尺,車寬為 2.4~2.65 公尺。 • Headway at street-crossings without train protection down to 3 min 無列車保護系統時,班距在交叉口處降為 3 分鐘。 • Max. speed up to 70 km/hr and commercial speed 15~25 km/hr 最大車速為 70 km/hr,營運車速為 15~25 km/hr。 • Design capacity from 1,000~10,000 pass. per hour/direction 設計路線需求量為單向每小時 1,000~10,000 人次。 B. BASIC TYPE 2 ADVANCED LRT (Typical Features) • Predominantly separated and exclusive ROW 主要為地面之隔離或專用路權。 • Medium to high floor vehicle for platform height 350~900 mm 配合 350~900 公厘高的月台之中高地板車輛。 • Bidirectional trains up to 120 m, vehicle width 2.65~2.80 m 雙向運行之列車,其車長不超過 120 公尺,車寬為 2.65~2.8 公尺。 • Headway at street crossings with train protection down to 3 min 具列車保護系統時,班距在交叉口處降為 3 分鐘。 • Max. speed up to 100 km/hr and commercial speed 25~40 km/hr 最大車速為 100 km/hr,營運車速為 25~40 km/hr。 • Design capacity from 5,000-50,000 pass. per hour/direction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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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路線需求量為單向每小時 5,000~50,000 人次。 6. 公路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修正)第二條第九款 電車:指以架空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1.2 適用範圍 本技術標準規範以國際上較為通用之鋼輪鋼軌型式之輕軌系統為撰寫之基準。非鋼 軌鋼輪之輕軌系統,本規範可適用者得參考本規範之規定辦理。輕軌主辦機關應用 本規範時,仍得依其系統特性,參考其他相關規範辦理之,並應優先遵照本國最新 標準及準則,國際標準及準則次之。 參 考 文 件 : LRTC, LIGHT RAIL TRANSIT CONSULTANTS GMBH LRT: 輕軌系統應用範圍及設計數據如下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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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輕軌系統應用範圍及設計數據表 主 要 特 性 Level I Level II Level III Level IV 都 規模 小型城市 中型城市 大型城市 大都會 市 服務區人口 20 萬~50 萬 50 萬~100 萬 100 萬~200 萬 200 萬~500 萬 與 交 通 廊 道 之 人 口 密 度 2,000 3,000 5,000 8,000 2 應 旅 (人/km ) 運 15km 長廊道公共運輸 30,000 60,000 100,000 >160,000 用 需 需求(乘客/天) 求 從 feeder traffic 之其他 5,000 15,000 25,000 >40,000 範 分 額外需求(乘客/天) 類 圍 系 最少每天運輸績效 2,000 5,000 10,000 >15,000 統 (延人公里/km) 標 準 軌 路權型態 20% 共用 80% 隔離 20% 隔離 100% 專用 道 80% 隔離 20% 專用 80% 專用 縱面線形 地面 5%隧道/高架 20%隧道/高架 >50%隧道/高架 候 平均候車站間距(m) 500 600 750 1,000 設 車 月台長度(m) 40 60 90 120 站 月台高度 低 低及/或高 高 高 計 車箱/車輛 單 向 / 雙 向 行 雙向行駛 雙向行駛 雙向行駛 車 駛 數 輛 長度(m) 40 40/30 30 30 寬度(m) ≦2.40 2.40/2.65 2.65 2.65 據 入口/出口 低地板 摺疊/無階梯 無階梯 無階梯 乘客容量/車輛 250 250 250 250 最大車數/電聯車 1 2 3 4 最小班距(秒) 90 90 90 90 營 最大運量(人/小時/方向)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運 電聯車保護保安裝置 無、人工控制 部份區間有 大部份有 全部有 道旁控制路口號誌 大部份 全部 優先通行 與列車保護整合 營運速率(km/h) 20 25 30 3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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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名詞解釋 1. 專用路權:(以下簡稱 A 型路權) 輕軌系統行駛之全線路段皆為專用用地,與平面道路交通完全隔離。 2. 隔離路權:(以下簡稱 B 型路權) 輕軌系統於一般路段設有隔離設施,僅與平面道路相交處得有平面交叉口且採輕 軌系統優先通行號誌處理。 3. 共用路權:(以下簡稱 C 型路權) 輕軌系統列車與道路車輛可共用行駛之路徑,但以輕軌系統行駛優先。 4. 故障自趨安全: 確保在發生危及安全之故障時,系統會自動趨向安全狀態。 5. 車輛靜態包絡線: 為車輛空車狀態,停止於平直軌道上,車輛最大允許外形斷面尺寸。 6. 車輛動態包絡線: 車輛在各種假設條件下,以最高速度行駛於平直軌道上所需之最大車輛斷面包絡 線。 假設條件至少應包含空車、滿載、一定之側風速度、允許最大側向力、單一或多 重故障,以及車輛正常損耗。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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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107年1月15日修正;交技(107)字第1075000538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