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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二章 基本特性;原PDF第20–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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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特性 2.1 說明 捷運系統之載運量依班距調整、列車組成及車廂容量等因素而變,惟無論採用何種方式 調整,均應滿足規劃之旅運需求量,且應符合本規範所訂定之規定,以達成安全性、便 捷性、舒適性及環保等相關基本要求。 2.2 列車組成 捷運列車係由電聯車單元組成之固定編組列車,各單元之設計與配置須考量其一致性與 互換性。 2.3 重量及包絡線 2.3.1 載重參數 載重依載客量而定,並以平均每人 60 公斤重為基準,其設計參數之考量如下: S1:車輛運轉整備妥善後空車狀態,此時之重量為 W1。 -適用於機廠調度。 S2:車輛座位滿座時之狀態,此時之重量為 W2。 W2 = W1 + 60kg/人 × 座位數 2 S3:車輛座位滿座外,加上立位空間 5 人/m 載客量時之狀態,此時之重量為 W3。 2 W3 = W2 + 60kg/人 × 5 人/m × A 2 A 為立位空間之地板面積 (m ) -適用於車輛採購數之估算以及車輛空調系統之設計。 2 S4:車輛座位滿座外,加上立位空間 7 人/m 載客量時之狀態,此時之重量為 W4。 2 W4 = W2 + 60kg/人 × 7 人/m × A -適用於運量服務指標、逃生避難及列車運轉性能之設計。 S5:空車狀態 (S1) 再加上 S4 載客量的 1.25 倍時之狀態,此時之重量為 W5。 2 W5 = W1 + 60kg/人 × (座位數 + 7 人/m × A) × 1.25 -適用於車輛結構之強度及勁度設計。 2.3.2 車輛軸重及安定性 車輛設計之考量不得超過軌道及橋梁等之承載能力,且應考量在設計風力及設計 地震力條件下,於佈設超高之曲線路段上停車時,仍不致有翻覆之虞。 2.3.3 車輛寬度 捷運車廂外部寬度依系統需求分為 A、B、C 三類,A 類以 3.2m 為原則、B 類以 2.8m 為原則、C 類以 2.65m 為原則,惟特殊狀況得適當調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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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包絡線 車輛包絡線取決於車輛型式、轉向架間距、車體長度等因素,車輛尺寸之訂定至 少應考量下列因素: 1. 靜態包絡線:無乘客載重之新車廂,靜止停放於直線軌道時之外圍線。 2. 建築界限:同一路線上所有動態包絡線加上維護與施工公差、曲線段的水平 位移、超高等之最大外圍線,建築界限應力求簡單一致。 3. 動態包絡線:最大乘客載重、車體懸吊系統磨耗、鋼輪磨耗等之情況下之車 廂,運行於直線軌道時之外圍線。車輛在直線軌道上運轉時,無論於何種載 重或車體狀況下,車體之任何部位均不會超出此包絡線。 2.3.5 軌距 捷運系統之軌距,應採用 1435mm 標準軌距。 2.3.6 集電電壓 車輛牽引集電系統應採用標稱電壓直流 750V 等級。 2.4 乘客上下方便性 2.4.1 車門之安排 1. 車門之設置數量及開門淨寬應考量全線各車站乘客進出最大乘載人數,滿足 在規定的時間內可通過規定的載客人數。 2. 車門兩側若設置站立空間,應使乘客能與車門保持淨寬站立,且不阻礙其他 乘客之上下車。 3. 車門踏板應具有抗滑表面。 4. 車門之設置應使列車停靠車站月台時,足以提供 S4 狀態下的乘客於緊急狀況 下,以 650mm 寬每 0.6 秒通過 1 人計,在 30 秒之內由單側車門疏散至車外。 2.4.2 車廂內座椅之安排 車廂內座椅之安排,應考量下列因素: 1. 盡量不妨礙進出動線。 2. 座位人數與立位人數在 S3 條件下其比值不得超過 25%。 3. 每節車廂應於車門出入口附近設置顯著易辨識之博愛座,博愛座的比例不得 低於座位數的 15%,另應於頭、尾車廂提供輪椅停放空間。 應配合運量需求進行個別車廂及全列車座椅配置,其座椅間距應考量車內乘客通 行與進出之方便性。 2.5 列車運轉性能 列車之運轉性能應符合營運需求,且應能於地區環境及地區氣候條件下正常運作,並考 量下列各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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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加速性能 2 列車加速性能應使列車於 S4 條件下,在平直路線上之加速率至少達 1.0m/s 。 2.5.2 減速性能 列車減速性能應使列車於 S4 條件下,在平直路線上之正常煞車減速率至少達 2 2 1.0m/s ,但其緊急煞車之減速率至少達 1.3m/s 以上。 2.5.3 急衝度 列車減速性能應使列車於 S4 條件下,在平直路線上時,最大急衝度不得大於 3 0.96m/s 。緊急煞車情況下,則不受急衝度之限制。 2.5.4 車輛拖救 一列正常之空載列車 (S1) 應能推動或牽引停在全線之任一地點(含最大坡度)具 同樣長度且為 S4 載重之另一故障列車至指定地點。 2.5.5 防止車輪空轉及防滑功能 牽引及煞車裝置控制系統應具有防止車輪空轉及防滑功能。 2.6 無障礙設施 為服務高齡者、幼兒、孕婦、受傷及身心障礙乘客,應依中華民國法令及「大眾運輸工 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辦理。 2.7 噪音與振動 2.7.1 車內噪音 車內噪音之要求係針對列車系統於 S1 條件下,平直線段之最低管制要求。 1. 車輛門窗完全關閉,於隧道區段以最高速率且列車輔機全負荷運轉時,在車 輛中心線輪軸上方距地板 1.5m 處之最大音量 (Lmax) 應為 86dBA 以內。 2. 車輛門窗完全關閉,於高架段以最高速率且列車輔機全負荷運轉時,在車輛 中心線輪軸上方距地板 1.5m 處之最大音量應在 78dBA 以內。 3. 車輛門窗完全關閉,於隧道區段或高架段停車,列車輔機全負荷運轉時,在 車輛中心線輪軸上方距地板 1.5m 處之最大音量應為空調運轉 73dBA 及空調 停機 68dBA 以內。 2.7.2 車外噪音 車外噪音之要求係針對列車系統於 S1 條件下,平直線段之最低管制要求。 1. 空曠地區(距列車任何部份 50m 以內無建築物或反射障礙物),列車以全負 荷最高速率行駛時,在距離軌道中心線水平距離 15m,路軌面以上 1.5m 處 之最大音量應小於 85dBA。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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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空曠地區(與上款同況)在停車時應具: (1) 空調系統停用而車底其他設備均在運轉中:68dBA 以內。 (2) 空調系統以及車底其他設備均在運轉中:69dBA 以內。 2.7.3 振動 捷運系統列車之振動應視其地區特性及列車功能訂定最高速率時之振動管制標準, 包括最高垂直振動、最高橫向振動、最高前後振動之管制標準。 2.8 電磁場 2.8.1 電磁干擾 車輛系統規劃設計時應考慮避免影響其它系統及受其它系統電磁干擾之防護措施。 2.8.2 車廂內電磁波 車廂內之時變磁場量測值應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限制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 場曝露指引」之規定,量測方法採用 EN50500 標準。 2.9 防火要求 車輛相關材料防火性能之標準及測試程序,應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標準之規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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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軌道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鋼軌鋼輪型式》,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85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