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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一章 總則;原PDF第19–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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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內索引:第19頁
¶ 捷運軌道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鋼軌鋼輪型式|原檔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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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說明 本規範為捷運系統(鋼軌鋼輪型式)之規劃、設計、興建或營運機構辦理車輛系統規 劃、設計之基準,既有系統擴充與修改因考量系統相容性得不受此限,惟仍應報中央 主管機關認可。 捷運鋼軌鋼輪車輛系統之規劃、興建或營運機構應引用或依據本規範,訂定其適合之 規範。惟考量最新技術與設計、自身需求或與現有系統條件之相容性,致與本規範有 所差異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各相關規範間之使用優先順序以部頒規範為最優先,地方政府與執行機關採購/招標規 範次之,系統廠商技術規範再次之,設備/設施產品規範更次之。 1.2 法令依據 本規範依大眾捷運法第 24-2 條規定訂定之。 1.3 適用範圍 依據大眾捷運法所採用捷運鋼軌鋼輪車輛系統之規劃、設計、興建或營運機構應依據 本規範辦理,輕軌捷運系統應另依交通部「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辦理。 1.4 採用標準 捷運鋼軌鋼輪車輛系統於規劃、設計或興建中所引用相關標準,應優先依中華民國標 準及準則,國際標準及準則次之。 1.5 相容性 1. 車輛與供電、號誌、通信、軌道及場站設施等系統之通訊及控制需求,應依國際通 用易於解碼或讀寫之通訊協定或標準。 2. 車輛應能與既有路線土建及軌道設施相容,而且能安全與成功地操作而不致於侵入 建築界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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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軌道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鋼軌鋼輪型式》,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85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