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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解說 第一章 總則;原PDF第46–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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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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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C1.1 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故本規範乃依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C1.2 由於世界上各車輛製造廠商所發展之大眾捷運系統以鋼軌鋼輪系統較為普遍,且相容 性較高,故本規範之訂定以適用於鋼軌鋼輪捷運系統為原則,非鋼軌鋼輪系統之新建 及改建,本規範可適用者得參考本規範之規定辦理。非鋼軌鋼輪之系統,基於其各自 不同之專業技術發展方向與商業機密考量,常各有其與眾不同之設計,且互不相容, 因此難以統一規範之,故允許其參考其他相關規範辦理之。捷運建設機構於應用本規 範時,考量最新技術與設計、自身需求或與現有系統條件之相容性,致與本規範有所 差異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C1.3 捷運系統的設計及設備選型,應符合標準化和系統化要求,並應保留未來營運擴充之 彈性。捷運系統的設計及設備選型,採用標準化和系統化之原則,可以減少備品之種 類及降低維修成本,且應保留未來營運擴充之彈性,以備將來需要時得以擴充而不影 響營運。 C1.4 捷運系統於規劃時應考量納入全自動行車監控系統作為標準功能,以達「便捷」、 「舒適」、「安全」與「可靠」之服務指標,並據以訂定各項性能指標,做為執行之 依據。性能指標依照歐盟 EN50126 規範之規定,包括:可靠度、可用度、可維修度及 安全性等 (Reliability, Availability, Maintainability, Safety 簡稱 RAMS)。 C1.5 由於人體於平時與緊急狀況時自然和習性反應及反射動作之方向與需求產生空間、方 向與動作習性之人因反應與需求,因此本規範規定捷運系統之乘客服務設施及人員操 控設施之人因工程應納入系統設計考量,內容應包含但不僅限於年長乘客及行動不便 者乘客之需求,廠商應保證在設計、發展、製造、測試及維護期間,應用與安全有關 的人因工程原理,而且使系統操作的人為差錯而造成的損害減至最少。 C1.6 為遵行我國道路靠右行之政策,本規範規定捷運系統路線之布設應配合採用右側行車 的雙線路線;1435mm 軌距為世界通用之標準軌距,考慮車輛、軌道之相互影響於設計、 採購、製造、穩定、維修等各方面之有利性,本規範規定採用 1435mm 之軌距作為捷 運系統之統一軌距。但若有其他較小規模之系統因受環境或運量限制而不適合採用標 準軌距者得報請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裁核。 C1.7 我國交通部已頒佈之「鐵路橋梁設計標準規範」中係以高運量捷運車輛之軸重 16.5 噸 為標準列車活載重,故本規範規定捷運建設應依規範中規定之標準列車活載重,作為 橋梁、隧道、路基、場站與軌道工程等之設計依據。唯目前及未來興建者均為中運量 系統,軸重較輕,故需修正為「捷運建設之活載重應依本規範或「捷運軌道車輛技術 標準規範-鋼軌鋼輪型式」或經認可之列車活載重,作為橋梁、隧道、路基、場站與軌 道工程等之設計依據。」,否則將無謂增加土建結構興建成本。 30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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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8 捷運系統之規劃,包括路網之佈置、廠站位之選擇定、各車站之屬性、營運維修管理 策略之需求,均需於規劃伊始即應先期辦理方可以進行土建、機電、軌道等之建設, 方利後續營運之維修及養護,故本規範規定興建捷運系統時,應有營運維修管理策略 之規劃,以進行土建、機電、軌道等之建設,並利後續營運之維修及養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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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99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