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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八章 旅客服務設施;原PDF第43–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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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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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乘客服務設施 8.1 乘客運輸設施設置原則 8.1.1 車站可及性 8.1.1.1 車站周邊應設置各項標誌及導引設施並予整體規劃,強化車站辨識性。 8.1.1.2 依據各車站之特性,規劃必要之設施及動線,使乘客可經由步行或使用其 它各種運具到達車站,以增加車站可及性。 8.2 自動收費系統 8.2.1 一般要求 8.2.1.1 捷運系統之收費,原則採自動收費系統。 8.2.1.2 自動收費系統應具售票、驗票、加值、查詢及統計功能。 8.2.1.3 自動收費系統之設計應考量各類行動不便乘客使用之需求。 8.2.2 自動售票功能 8.2.2.1 自動售票機須設置一台無障礙自動售票機,其功能應同於一般自動售票機, 惟人機界面之設計高度應納入設計考量。 8.2.2.2 自動售票機前必須留設足夠之排隊空間。 8.2.2.3 自動售票機之設置位置應考慮對乘客在穿堂區之動線不造成影響。 8.2.2.4 每一處設置自動售票機的空間應至少設置二部自動售票機,在空間配置上, 應預留足夠之擴充容量。 8.2.3 如設置自動收費系統,圍繞付費區之柵欄應在站務室附近留設維修閘門/緊急 閘門,且開門方向應自付費區內朝外開啟。 8.3 乘客移動輔助設施 8.3.1 一般要求 8.3.1.1 捷運系統為動線規劃之需求,得以電扶梯、電梯或電動步道等乘客移動輔 助設施,以減少乘客移動時間及有效輸送乘客。 8.3.1.2 除有特殊考量外,電梯之設計應考量各類行動不便乘客使用。 8.3.2 電扶梯 8.3.2.1 垂直移動距離超過 3m 時,設有出入口之街廓,至少有一出入口須設置上 行電扶梯。垂直移動距離超過 7m 時,應設有下行電扶梯。 27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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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2 其他站內垂直移動距離超過 3m 時,應設置上行電扶梯。垂直移動距離超 過 7m 時,應增設下行電扶梯。 8.3.2.3 電扶梯應提供雙向服務功能,以滿足尖峰時刻乘客之需求。 8.3.2.4 側式月台車站穿堂層與月台層間,電扶梯應儘量沿車站側牆佈設。 8.3.2.5 所有電扶梯必須屬於重負載、耐候、耐磨損之型式。 8.3.3 站內轉乘水平移動距離超過 300m 時,應考量設置電動步道。 8.4 車站內設施 8.4.1 一般要求 車站內的乘客服務設施應作系統性考量。 8.4.2 月台設施 8.4.2.1 月台座椅之設置不得侵入排隊等候區及主要之動線區域。 8.4.2.2 月台應設地圖、資訊看板、標誌與出入口圖示。 8.4.2.3 月台須設置車上乘客及候車乘客可辨識之車站名稱及路線標示。 8.4.3 穿堂設施 穿堂內應至少設置站務室、廁所、公用電話、垃圾筒與資源回收筒、地圖及資 訊看板、標誌與出入口圖示等設施。 8.5 無障礙設施 8.5.1 一般規定 8.5.1.1 捷運系統站內及站外應依相關法規及規範設置無障礙設施。 8.5.1.2 捷運各無障礙設施及其位置應就整體車站至列車間之動線考量其一致性, 以方便各類乘客使用。 8.5.1.3 應依據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符號在月台滑門處或適當位置標示供輪椅者 使用之車門。 8.5.2 車站內設施 8.5.2.1 捷運車站內售票設施、驗票閘門、公共電話、導盲設施、指引標誌、電梯、 廁所等設施應有考量行動不便乘客使用之設計。 8.5.2.2 導盲設施及指引標誌以導引至電梯及第一節車廂為原則。 28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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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車站附屬設施 8.6.1 販賣店 8.6.1.1 車站如需設置販賣店時其設置地點應以非付費區為限。 8.6.1.2 販賣店應為獨立防火區劃,並符合消防法規之規定。 2 8.6.1.3 車站之販賣店總樓地板面積合計達 500m 者,須提送防災計畫書經中央建 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2 8.6.1.4 地下車站販賣店為集中設置且總樓地板面積達 1000m 者,應依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之相關規定辦理。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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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99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