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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本文 第一章 總則;原PDF第17–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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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內索引:第17頁
¶ 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原檔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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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本規範依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之二條規定訂定之。 1.2 本規範適用於鋼軌鋼輪捷運系統之新建及改建。 非鋼軌鋼輪系統之新建及改建,本規範可適用者得參考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捷運建設機構於應用本規範時,考量最新技術與設計、自身需求或與現有系統條件之 相容性,致與本規範有所差異時,該系統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1.3 捷運系統的設計及設備選型,應符合標準化和系統化要求,並應保留未來營運擴充之 彈性。 1.4 捷運系統於規劃時應依設定之服務指標據以訂定各項性能指標,作為執行之依據。 性能指標得包括可靠度、可用度、可維修度及安全性等。 1.5 捷運系統之乘客服務設施及人員操控設施應考量人因工程。 1.6 捷運系統應採雙線路線,右側行車,1435mm 標準軌距。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除 外。 1.7 捷運建設之活載重應依本規範或「捷運軌道車輛技術標準規範–鋼軌鋼輪型式」或經 認可之列車活載重,作為橋梁、隧道、路基、場站與軌道工程等之設計依據。 1.8 興建捷運系統時,應有營運維修管理策略之規劃,以進行土建、機電、軌道等之建設, 並利後續營運之維修及養護。 1.9 捷運系統建設之採購、製造及養護,除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規範辦理外,應配合交 通部推動國內軌道產業發展政策及協助國內軌道工業之發展。 1.10 輕軌捷運系統除遵行交通部「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技術標準規範」辦理外,得參考本 規範規定辦理。 1.11 新建捷運系統建設之消防設備與消防設施除遵照本規範規定外,得參照「鐵路隧道及 地下場站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或「鐵路高架車站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之規定辦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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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捷運系統建設技術標準規範》,110年6月7日修正;交技(110)字第1105006999號。依交通部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