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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造單位品質查證;原PDF第9–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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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造單位品質查證 4.1 為期本局各項工程品質,均能達到規定標準要求,並能在預定經 費及時程內順利完成,有賴本局各分局、監造單位妥善之規劃與控 制及貫徹品質查證執行之工作。 4.2 分局在局本部督導下進行工程設計與發包作業,並擬定「工程稽 核計畫」及執行工程稽核作業與缺失追蹤改善。工務段於自辦監造 時,除負責監督廠商做好施工檢(試)驗及材料檢(試)驗品管作業 外,並要求廠商建立品質管制系統,做好品質管制之工作;另於委 託監造時,工務段須擬定「施工品質查證計畫」,經分局審查核准 後據以執行。 4.3 分局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 當機構負責監造。 4.4 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經分局審查核准後據以執行。 4.5 監造計畫之內容依工程規模、特性及工程會訂頒之「監造計畫製 作綱要」辦理,除分局另有規定外,至少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1.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及權責 分工(含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 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 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2.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監造範圍、監 造組織及權責分工(含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品質計畫 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 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3.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監造組織 及權責分工(含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品質計畫審查作 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 4.工程具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 及標準。 5.上開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應明定監造檢驗停留點,且應 含工程契約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之檢(試)驗之執行。 4.6 監造計畫報核期限,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與招標文件一併提報 分局,於該工程標案決標前核定,並於工程決標後將監造計畫核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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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提供廠商據以撰寫整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 4.7 分局應依據局本部編訂工程標準作業程序(SOP),建立施工品質查 證制度,其內容包括: 1.建立品管組織(含分局與工務段之權責分工) 2.訂定工程稽核計畫 3.稽核材料設備 4.稽核施工作業 5.紀錄建檔保存 4.8 分局負責之工作項目,其內容包括: 1.招標文件內訂明廠商應採行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核列品管經費。 2.確認廠商於工地設置專責品管組織,其品管業務應獨立運作。 3.舉辦工程施工常見缺失樣態與預防教育訓練,並於每年 9 月底前 將辦理成果報局備查。 4.得成立材料試驗單位。 5.核定廠商所提品質計畫。 6.核定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另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工程施工計畫應報 局備查。 7.每月舉辦一次工程業務檢討會報,檢討執行績效與缺失改善追蹤 考核。 8.訂定工程稽核、核定監造計畫(自辦監造及委託監造)、品質計畫 及施工品質查證計畫(委託監造),另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工程監造 計畫應報局備查。 9.成立工程稽核小組: (1) 成員包括召集人(由分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 委員三至七人,必要時得增聘專家學者擔任外聘委員,於 稽核前由召集人圈選之,至少每季辦理稽核轄內所有工務 段(監造單位)各 1 次,其中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每季 至少 1 次為原則,工程進度達 10%至 80%標案優先辦理。 (2) 工程會及交通部查核、本局工程督導及分局工程稽核成績 未達 80 分之標案(即乙等、丙等),分局稽核小組於 2 個月 內再辦理工程稽核。 (3) 每季應將辦理情形結果彙整後列表報局。 10.自辦監造時,依據廠商所提自主檢查表,監造單位需辦理監造 抽查並填列抽查紀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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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辦理品質檢(試)驗項目所送之實驗室,由分局或授權監造單位 指定,指定之實驗室資格應符合本局「委外試驗機構選擇原則」 (詳附錄一)。 12.廠商品管人員或受委託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分局應通知廠商及受委託監造單位更換並調離工 地,於文到後二週內完成更換,並由分局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 路系統備查︰ (1)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2)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時。 (3)經工程施工查核,查核成績未達 70 分,可歸責於品管或監 造單位受訓合格現場人員者。 (4)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工程之廠商品管人員或新臺幣五千萬 元以上委託監造工程之監造單位受訓合格現場人員,於進駐 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 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 13.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 於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 後二十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14.委託監造時,應稽核工務段是否依據品質查證計畫對監造單位 實施品質查證作業,查證是否依監造計畫執行;另得對廠商進 行品質抽驗。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委託監造工程,其監造單 位現場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 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者,監造單位應主動更換 人員提報;如未提報,機關應通知監造單位更換人員。 4.9 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應具備受訓合格之品管與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相關證照,工作重點如下: 1.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抽(檢)驗廠商履約情形。 2.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施工日誌、 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核。 3.重要協力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 4.監造計畫應明定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並於檢驗停 留點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以抽(檢)驗施工廠商之施工品質及安 全;且不定期對施工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執 行成效,予以抽(檢)驗並留下紀錄。 5.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 施工抽查及材料試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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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計價之付款依據。 6.施工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成果之抽驗。 7.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 8.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 9.監督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 10.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 11.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12.契約變更之建議及協辦。 13.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 14.審查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所載其他結算資料。 15.驗收之協辦。 16.協辦履約爭議之處理。 17.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參考工程會格式﹚ 18.對廠商之自主檢查表做重點抽查。 19.對廠商實施品質抽(檢)驗時,其頻率視廠商自主管制能力得予調 整。 20.各項品管文件、紀錄保存建檔。 21.其他工程事項。 4.10 監造單位得於監造計畫明訂材料設備抽驗頻率,由監造單位會同 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4.11 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量化編列,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 招標文件內編列;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機關委託監造者, 應於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編列;設計及監造一併委託者或自辦監 造者,應於相關工程管理預算內編列。以上抽(檢)驗費用如係機 關自行支付,得免於招標文件內編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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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113年5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