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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廠商品質管制;原PDF第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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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廠商品質管制 3.1 廠商應依工程契約及工程圖說等相關規定,在本局督導下做好品 質管制工作,確實按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施工,俾使工程施工品質 能符合契約及相關規定之要求。 3.2 廠商依據契約及相關規定應擬訂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送監造單位 審核、主辦機關核定後據以執行,變更時亦同。 3.3 品質計畫應符合契約之要求,得視工程規模與性質分整體計畫(應 依契約規定提報)與分項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惟遇有 變更設計,若涉及材料或工法之變更時,該分項品質計畫應適時配 合修訂),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僅需提送整體品質計畫,整 體品質計畫之內容,依工程規模、特性及工程會頒訂之「品質計畫 製作綱要」辦理,至少應包括之項目如下: 1.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包括計畫範圍、管理權責及分 工、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 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2.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應包括計畫範圍、 管理權責及分工、品質管理標準、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 自主檢查表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 3.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品質計畫得併 入施工計畫內撰寫,內容應包括管理權責及分工、材料與設備 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 4. 工程具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 準。 5. 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 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 3.4 廠商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整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提報審查與核 定,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提報機關核定,機關應於十五日 內函復,情形特殊確無法於十五日內函復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者,不在此限: 1.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工程,應於訂約後三十日內提報。 2.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應於訂約後二十日 內提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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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應於訂約後十 五日內提報。 4.分項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應於各分項工程開始施工日前十五日 以前提報,並經主辦機關或監造單位核備後施工。 5.如屬巨額、特殊或重大工程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機關同意 延長其送審期限。 6.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之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除情形特殊且 訂定審查期程者外,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超過十日;如有需改善 或補正事項,應通知廠商限期辦理。 7.廠商相關計畫逾規定期限提報,依第六章獎懲規定辦理。 8.倘開工後至整體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核定期間,因工程複雜或 規模較大無法依規定期限提送,且有辦理動員及先期相關必要 性工項,廠商應先行提送前期施作工項之「初期動員計畫」撰 述開工初期(約 3 至 5 個月)各項作業(如測量放樣、開挖整地、 施工圍籬、施工便道等)之施工與品質計畫,報經工程主辦機關 或監造單位核備後據以施工。 3.5 廠商應依據工程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第二章「管理權責及分 工」規定成立品管組織,相關組織、設備及管理項目如下: 1. 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 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者擔 任。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 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情形,工程會有另定者,不 在此限。在職品管人員已報名回訓在案,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未能於前項期間取得回訓證明者,經機關同意並檢具證 明文件,得向工程會申請展延回訓期限 6 個月。 2. 辦理工地可自主檢查之各項試驗,其儀器設備依契約規定辦 理,試驗相關規定依本局施工說明書辦理。 3.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品管人員至少一人, 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至少二人。品管人員應為 得標廠商員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二千 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 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 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於進 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 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者,廠商應主動更換人員提報;如未提 -5-
¶ 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原檔第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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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監造單位應通知廠商更換人員。 4. 未達新臺幣 2 千萬元之工程,廠商辦理品管業務人員(須取得結 業證書)之設置約定如下:(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並 依設置情形編列相關費用;未載明者無) □專職_人。 □非專職不可跨越標案_人。 □非專職可跨越標案_人。 5. 專任工程人員以外技師或建築師之設置約定 4.1 □不需設置;□需設置___人(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 載明;未載明者,不需設置。如需設置者,所需費用應以人 月方式編列)。 4.2 如需設置者,技師或建築師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4.3 如需設置者,資格為:(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4.4 如需設置者,工作範圍及職掌:(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惟 應有別於營造業法所定之專任工程人員)。 6. 廠商應於開工前,填列工程會規定之品管人員登錄表,新臺幣 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由工務段審查、分局核定;未達二千萬元 之工程,分局得授權工務段核定,並報分局備查。核定後由分 局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 解除登錄時,亦同。 7. 準備各種品管手冊,推動各項品管工作。 8. 品管人員應督導工地協力廠商及材料供應商做好品質管制,其 工作重點如下: (1) 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 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 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3) 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4) 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5)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9. 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工作重點如下: (1)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 填具督察紀錄表(依工程會或內政部訂頒格式辦理)。 (2) 依據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 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 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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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 場說明。(因故無法到場者,應經分局同意,委託具專 任工程人員資格者代理) (4) 分局工程稽核小組及局本部工程督導小組進行稽核、督 導時,到場說明。(因故無法到場者,應經分局同意, 委託具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者代理)。 (5) 除經機關同意外,於工程施工尖峰期(進度 35%至 75 %)或施工遭遇困難時,每月工地督察次數不得低於 2 次。 10.營造廠工地主任應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相關重點工作。 3.6 廠商自主檢查(驗)與監造施工抽查(驗) 1.廠商於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 中之檢(試)驗作業等計畫,先洽請監造單位/工程司同意,並在施 工前會同監造單位/工程司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 進入施工程序。 2.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與設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 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查驗點(應涵蓋監 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之施工程序,明定安全衛生查驗點。 3.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4.當工程進行至檢驗停留點時,廠商須先依圖說、規範等契約規定 辦理施工自主檢查(驗),並依核准之品質計畫填列自主檢查表逐項 檢查,施工自主檢查(驗)合格後填具「施工抽查申請單」一式二份, 向監造單位申請辦理施工抽查(驗)並填具「施工抽查紀錄表」,抽 查合格後方得進行後續作業,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 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或不予計價並追究施工廠商責 任。 3.7 廠商應依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 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應由廠商會同監造 單位取樣、送驗,如導入無線射頻辨識(RFID)技術之材料設備檢驗 得免會同監造單位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 以作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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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交通部公路局《交通部公路局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規定》,113年5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