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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交通管制設施佈設與撤除作業程序;原PDF第90–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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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原檔第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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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交通管制設施佈設與撤除作業程序 一、目的 交通管制設施之佈設與撤除階段,係為快速公路施工過程中最具 潛在危險之時刻,為使交通管制設施之佈設與撤除作業程序具一致性 及標準化,並維護工作人員施工及用路人行車之安全,進而避免意外 事件發生,茲訂定下列作業程序。 二、車輛派遣原則 (一)標誌車(或稱工程警示車):車輛數不得少於封閉車道數。 (二)工作車 1. 封閉車道時,工作車應行駛於標誌車下游,二車保持適當距離避 免其他車輛插入。 2. 工作車得視工作需求增加,惟均應行駛於標誌車下游。 三、作業程序 為加強預告及警示,於前漸變區段至後漸變區段開始佈設交通管 制設施前,應先完成前置警示區段之佈設,並於前漸變區段起點上游 300~500 公尺外側路肩增設一標誌車。標誌車須掛載移動式 LED 標 誌顯示板(白天得以標誌板替代),並顯示車道施工訊息,如「內側車 道施工封閉」、「內二車道施工封閉」等,以加強警示。前揭 300~500 公尺長度應考量特殊線形幾何因素(如:彎道、上下坡路段等)酌予 調整。另於路肩寬度不足或無路肩路段,得設置於適當位置或免設, 該標誌車於完成交通管制設施佈設後始得撤離。 本作業程序為基本程序,以「同向二車道路段封閉內側車道」、「同 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封閉內側二車道」施工之交通管制設施佈設與撤除 作業程序為例進行說明。施工單位於施工前仍應依施工地點、交通量、 道路幾何等特性,規劃交通管制設施佈設與撤除細部作業程序。 (一)同向二車道路段封閉內側車道 1. 交通管制設施佈設 (1) 工作車及標誌車進入快速公路後,於外側車道保持適當距離 行駛,避免車輛插入。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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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兩車行駛至前漸變區段起點上游約 1~2 公里處,應變換至內 側車道,並開啟相關警示燈號,標誌車之預告警示箭頭標誌 應顯示閃爍右箭頭。 (3) 由工作車開始依序減速行駛,行至接近前漸變區段起點上游 適當距離完全停止。 (4) 車輛停妥後,旗手應站在安全適當位置搖紅旗(或指揮棒) 警示,工作人員由內路肩順行車方向佈設交通管制設施(如: 交通錐、拒馬等)。前漸變區段佈設約 30~50 公尺處,須留 設適當長度之缺口,並將交通錐及拒馬置於一旁備用,其缺 口寬度應足供工作車及標誌車緩行進入前漸變區段內,並不 得侵入外側車道影響車流通行。 (5) 旗手應協助指揮車輛進入前漸變區段內,標誌車應停在前漸 變區段起點下游適當位置。標誌車停妥後,工作人員應將一 旁備用之交通錐及拒馬將缺口補上。 (6) 交通管制設施佈設完成後,標誌車及旗手始可撤離或移至適 當位置繼續執行警示或引導工作。 2. 交通管制設施撤除 (1) 交通管制設施撤除時,工作車及標誌車應開啟相關警示燈號, 標誌車上之預告警示箭頭標誌應顯示閃爍右箭頭。 (2) 旗手於前漸變區段起點下游適當位置搖紅旗(或指揮棒)警 示。工作人員由後漸變區段逆行車方向撤除交通管制設施, 工作人員及旗手於撤除完成後回至車上。 (3) 工作車及標誌車同時由內側車道駛離,當兩車於路段中穩定 行駛時,關閉相關警示燈號。 (二)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封閉內側二車道 1. 交通管制設施佈設 (1) 工作車、標誌車 A 及標誌車 B 依序進入快速公路後,於外側 車道保持適當距離行駛,避免車輛插入。 (2) 三車逐步變換車道至內側第二車道(三車道路段為中線車道、 四車道以上路段為中內車道,以下均以內側第二車道稱之)。 (3) 行至第一個前漸變區段端點上游約 1~2 公里處,三車應變換 至內側車道,並開啟相關警示燈號,標誌車之預告警示箭頭 標誌應顯示閃爍右箭頭。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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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由工作車開始依序減速行駛,行至接近第一個前漸變區段起 點上游適當距離完全停止。 (5) 車輛停妥後,旗手應站在安全適當位置搖紅旗(或指揮棒) 警示,工作人員由內路肩順行車方向佈設交通管制設施(如: 交通錐、拒馬等)。當第一個前漸變區段佈設約 30~50 公尺 處,須留設適當長度之缺口,並將交通錐及拒馬置於一旁備 用,其缺口寬度應足供工作車、標誌車 A 及標誌車 B 緩行進 入第一個前漸變區段內,並不得侵入內側第二車道影響車流 通行。 (6) 旗手應協助指揮車輛進入第一個前漸變區段內,標誌車 B 應 停在第一個前漸變區段起點下游適當位置。標誌車 B 停妥後, 工作人員應將一旁備用之交通錐及拒馬將缺口補上,並站在 安全適當位置搖紅旗(或指揮棒)警示。 (7) 第一個前漸變區段佈設完成後,第一個緩衝區段佈設至適當 距離時,旗手應移至該處適當位置搖紅旗(或指揮棒)警示。 工作車及標誌車 A 應變換至內側第二車道,除注意避免其他 車輛插入外,並不得倒車,且標誌車 A 應停於第二個前漸變 區端點上游適當距離。 (8) 工作人員接續完成第一個緩衝區段與第二個前漸變區段、緩 衝區段、工作區段及後漸變區段之佈設。當第二個前漸變區 段佈設約 30~50 公尺處,須留設適當長度之缺口,並將交通 錐及拒馬置於一旁備用,其缺口寬度應足供工作車及標誌車 A 緩行進入第二個前漸變區段內,並不得侵入內側第三車道 (三車道路段為外側車道、四車道路段為中外車道、五車道 路段為中線車道,以下均以內側第三車道稱之)影響車流通 行。 (9) 旗手應協助指揮車輛進入第二個前漸變區段內,標誌車 A 應 停在第二個前漸變區段起點下游適當位置。標誌車 A 停妥後, 工作人員應將一旁備用之交通錐及拒馬將缺口補上,並站在 安全適當位置搖紅旗(或指揮棒)警示。 (10) 交通管制設施佈設完成後,標誌車及旗手始可撤離或移至適 當位置繼續執行警示或引導工作。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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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交通管制設施撤除 (1) 交通管制設施撤除時,工作車及標誌車應開啟相關警示燈號, 標誌車上之預告警示箭頭標誌應顯示閃爍右箭頭。 (2) 旗手於第二個前漸變區段起點下游適當位置搖紅旗(或指揮 棒)警示。工作人員由後漸變區段逆行車方向撤除交通管制 設施,俟內側第二車道之交通管制設施全部撤除後,工作車 應駛入內側車道,標誌車 A 得視情況先行駛離或駛入內側車 道。 (3) 旗手移至第一個前漸變區段起點下游適當位置搖紅旗(或指 揮棒)警示,工作人員持續逆行車方向撤除交通管制設施。 (4) 交通管制設施全部撤除完成後,工作人員及旗手回至車上, 工作車及標誌車同時由內側車道駛離,當兩車於路段中穩定 行駛時,關閉相關警示燈號。 部分短期性及短暫性施工,需採輪進方式進行施作,如:瀝青路 面零星破損修復工程(坑洞修補)、交通安全設施改善工程(標誌、標 線、標記整修)、交通號誌及照明維護工程(交通號誌及路燈維修)、 綠美化工程(植栽、路樹修剪、割草)等短時間於某一固定區段(點) 作業者,其交通錐、拒馬、旗手、標誌車及移動性緩撞設施等交通管 制設施,原則依本手冊第肆章所列圖例辦理佈設,惟因應施工機動性, 工區上游之施工預告標誌得以標誌車代替。工作人員於工作區段施工 完成後,交通錐向下游延伸設置,標誌車及相關交通管制設施再配合 向下游移設,人員及工作車往次一工作區段輪進接續進行施工,以維 施工及交通安全。 四、其它事項 (一)交通管制設施佈設時,應在交通管制區上游鄰近之資訊可變標 誌(CMS)顯示相關訊息,必要時應請警察單位協助交通管制 及疏導事宜,或通報相關廣播電台協助發布訊息。 (二)無論長期性、中期性、短期性或短暫性施工,所需佈設之交通管 制設施(如:警示燈、燈箱及護欄等),均應先完成交通錐及拒 馬佈設後再行佈設或抽換。 (三)車輛應由後漸變區段進出,並由旗手引導以倒車方式進入工區。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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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周遭狀況致車輛難以倒車方式進入者,得於平行車流處設置 車輛出入口,並派旗手引導,使一般車輛優先通行,不得造成大 眾通行之障礙。 (五)車輛於倒車進入工區時,得視需要開啟相關警示燈號。 (六)本作業程序屬原則性規定,其他如主線全部封閉、匝環道、交流 道區之加減速車道、隧道及特殊路段等之施工交通管制設施佈 設與撤除作業程序,應納入施工計畫。 (七)當實際狀況與本作業程序有別,無法直接引用或參考時,應由 施工單位依本作業程序精神及原則設計,由工程司核定後據以 執行。 - 91 -
上一節:肆、交通管制設施佈設圖例(5/5) | 下一節:參考文獻
來源:交通部公路局《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111年11月版。依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註明出處;本站分章與導覽整理不代表發布機關認可或背書。查核日期:2026年8月31日。